Skip to content

香港种族歧视雇佣条例

香港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职场中不同族裔、不同语言、不同宗教背景的雇员并肩工作极为常见。为保障每个人在雇佣关系中获得平等对待,香港于 2008 年 制定《种族歧视条例》(Race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Cap. 656),并在 2009 年 起分阶段生效。条例把”种族”界定为包含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国籍,并延伸至涉及近亲及与种族有关的歧视行为。在雇佣范畴内,它对雇主、雇员以及职业介绍所均具有约束力,是香港反歧视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支柱之一。

本文以条例中与雇佣直接相关的章节为脉络,结合《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共同构成的反歧视框架,梳理日常职场中常见的合规要点与争议类型。


一、条例适用范围:谁受约束?

《种族歧视条例》在雇佣领域的适用对象非常广泛,几乎覆盖所有受雇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同时规管”主仆关系”(即家庭佣工雇主与雇员),但与一般雇佣条款在适用细则上略有差异。


二、四类受禁止的行为

条例把种族歧视在雇佣场景中细化为四种典型行为。理解这四类,是判断某项招聘或管理决定是否合法的关键。

1. 直接歧视(Direct Discrimination)

指基于某人的种族而给予较差待遇。例如:

直接歧视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假设另一名种族不同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是否会获得更有利的待遇”。

2. 间接歧视(Indirect Discrimination)

指表面上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规定、条件或做法,但对特定族裔群体造成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例如:

如果某项要求并非合理地真确达成合法目的,便可能构成间接歧视。雇主可以举证该要求属于”真正职业资格”(Genuin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 GOQ)作为免责理由,下文详述。

3. 骚扰(Harassment)

条例将骚扰定义为:基于他人种族而作出的不受欢迎行为,包括侮辱、嘲笑、轻蔑性言论、带有族裔色彩的玩笑、威胁性或敌意行为,且一个合理的人会预期对方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

例如:

骚扰条款不仅适用于职场内部,亦适用于顾客、委托人、业务对象对雇员的不当言行;雇主有责任提供免受骚扰的工作环境。

4. 中伤(Vilification)

基于他人种族而公开煽动仇恨、严重鄙视或强烈嘲讽的言论或行为。中伤在雇佣场景中较少单独出现,但若雇主在内部通告、客户沟通或公开声明中作出此类言论,仍可能构成违法。


三、招聘到离职:八大常见风险点

把条例落到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上,以下八个环节最容易踩雷:

阶段 高风险行为 合规做法
招聘广告 写明”懂粤语优先”、”某族裔除外”等条件 只列岗位真正所需技能;语言要求须与工作内容直接相关
面试提问 询问籍贯、出生地、母语、宗教 不主动询问与工作无关的种族信息;如必要,应以岗位相关性作解释
录用决定 录用条件因族裔而异 录用标准应统一记录、客观可衡量
培训与晋升 只派特定族裔员工参加培训 培训机会应公平分配,避免形成”玻璃天花板”
工作分配 因族裔拒绝让某人接触客户 工作分配应基于技能与岗位需求
薪酬与福利 不同族裔同岗不同酬 薪酬体系应透明、有据可查
内部沟通 放任族裔笑话、标签、嘲讽 制定反骚扰政策并定期培训;一旦发现即处理
解雇或裁员 选择性解雇某一族裔员工 解雇理由应与工作表现或业务需要直接挂钩

四、真正职业资格(GOQ):雇主的合法抗辩

并非所有”按种族区分”的行为都违法。条例承认部分岗位确实需要特定族裔人士才能执行,这就是所谓的 真正职业资格(Genuin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

典型适用情形包括:

值得强调的是,GOQ 是有限度的豁免,且雇主有举证责任证明该项要求”合理且必要”。即使是 GOQ 岗位,雇主仍不可在其他雇佣条件上歧视。


五、雇员与职业介绍所的法律责任

条例不只约束雇主。

也就是说,职场中的歧视并非仅发生在上下级之间,横向骚扰、客户对雇员的歧视性言行同样受到条例规管。


六、投诉与诉讼路径

如果认为遭遇雇佣中的种族歧视,受影响人士可循以下路径维权:

1. 内部投诉机制

大部分正规雇主已制定平等机会或投诉处理政策。可先向人力资源部门、合规主管或管理层反映,要求雇主依据内部程序调查处理。

2. 平等机会委员会(EOC)

若内部途径无法解决,可向香港 平等机会委员会(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查询或正式投诉。EOC 提供:

EOC 的调解属于自愿性质,目的是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达成和解,无需进入法庭程序。

3. 区域法院诉讼

若调解失败或个案涉及严重歧视,受影响人士可在区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能的补救包括:

4. 时效与举证

需要在歧视行为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投诉或起诉,超过法定时限可能丧失追诉权。具体时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建议尽早咨询法律意见。


七、企业合规建议清单

无论公司规模大小,做好以下事项能显著降低法律风险:


八、与其他反歧视条例的关系

《种族歧视条例》并非孤立存在。香港的雇佣反歧视框架由多部条例共同组成:

条例 关注重点
《性别歧视条例》 性别、婚姻状况、怀孕
《残疾歧视条例》 身体与精神残障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职责
《种族歧视条例》 种族、肤色、世系、民族、国籍

同一位雇员可能同时受到多部条例保护。例如一名有看护年迈父母责任的少数族裔女性雇员,便可能同时涉及种族、性别与家庭岗位三个维度的反歧视保障。


结语

香港是一个由多元族裔共同构建的城市,雇佣关系中的种族平等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共识。《种族歧视条例》把抽象的平等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从招聘广告到离职面谈、从办公室文化到薪酬体系,每一环都需要雇主与雇员的共同维护。

对于在港工作或计划赴港工作的内地人士而言,了解这部条例有助于在遭遇不公平对待时及时识别并维权;对于在港经营企业的雇主而言,构建一套符合条例精神的内部政策与文化,则是把合规风险降至最低的关键一步。

更多关于香港法律、入境与生活的实用指南,请持续关注 香港大全。

常见问答

《种族歧视条例》在香港是哪一年生效的?是否已经全面实施?

《种族歧视条例》(Cap. 656)于 2008 年制定,并在 2009 年起分阶段生效。条例在雇佣领域的适用对象非常广泛,覆盖私人机构、公营机构、合伙经营、职业介绍所以及订约雇员等。具体生效范围与细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在香港招聘广告中写”懂粤语优先”或”只聘请某族裔人士”,是否属于违法?

广告中带有族裔排斥性的条款,本身就可能构成直接歧视。语言要求应只限于与工作内容直接相关者,避免以族裔口音、出生地等作为筛选条件。”懂粤语优先”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该要求与岗位核心职责是否真正相关,并需以统一、客观、可衡量的标准评估所有应聘者。

雇主可以以”真正职业资格”(GOQ)为理由拒绝聘请其他族裔的人吗?

可以,但仅限特定情形,例如女性医疗机构的护工、需遵守特定宗教饮食戒律的厨师、为真实呈现特定族裔角色的演员或模特等。GOQ 是有限度的豁免,雇主须举证该要求”合理且必要”;即使符合 GOQ,也不得在其他雇佣条件上作出歧视性安排。

在香港工作如果遭遇种族歧视,应该如何投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一般情况下可先通过公司内部的平等机会或投诉处理机制反映;若内部途径无法解决,可向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EOC)查询或正式投诉,由 EOC 提供调解及法律协助;若调解失败或个案严重,可在区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留意的是,投诉或起诉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超过时限可能丧失追诉权,具体时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建议尽早咨询法律意见。

香港的《种族歧视条例》与《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是什么关系?

四部条例共同构成香港雇佣领域的反歧视框架,分别保障不同维度:《种族歧视条例》针对种族、肤色、世系、民族、国籍;《性别歧视条例》针对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歧视条例》针对身体与精神残障;《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针对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职责。同一位雇员若同时具备多重身份,可能受到多部条例的并行保护。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