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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区别

在香港打工,一旦涉及离职补偿,最常被提及的两个概念便是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SP)与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LSP)。两者皆源于《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35条与第35A条,金额计算公式也近乎相同,因此不少人误以为二者可以并存领取。事实上,它们各自针对的离职情境、领取资格、雇主供款与税务待遇均有差别。本文逐一拆解。

文中所引用的金额、年期上限及税率以香港特区政府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最新公布为准。


一、两者分别针对什么场景?

遣散费(SP)

遣散费是雇员在被裁员时获得的法定补偿。所谓”裁员”,指雇主基于裁减人手、业务转型或经济原因而终止雇佣合约,雇员并非因自身过错而被解雇。

根据《雇佣条例》第31B条,”裁员”的常见情形包括:

长期服务金(LSP)

长期服务金则是为服务满五年以上的雇员,在非因自身过错而离职时提供的保障。适用情形较遣散费更广,涵盖:

简言之:SP 只管”被裁”;LSP 管”被裁 + 退休 + 死亡 + 因条款变更被迫辞职”。


二、领取资格有何不同?

维度 遣散费(SP) 长期服务金(LSP)
连续服务年期 至少 24 个月 至少 60 个月(5 年)
适用离职原因 仅限裁员 裁员、退休(≥65 岁)、在职死亡、因雇主变更条款而辞职、因长期病被解雇
领取上限 不设固定上限 不设固定上限,但需扣减雇主已付的 SP 部分

注意:若雇员同时符合 SP 与 LSP 的领取条件(例如年资逾 5 年被裁员),只能二选一,并在申领 SP 时由雇主告知可改申 LSP 的权利。


三、金额怎么算?公式相同

两者采用同一计算公式:

月平均工资的 2/3 × 适用年数

其中:

服务年期 可计金额
首 10 万元资 每满 1 年算 1 个月工资
第 11 年起 每满 1 年算 2/3 个月工资

计算示例

假设雇员月平均工资 HK$30,000,连续服务 8 年被裁:


四、雇主供款与”对冲”机制

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雇主部分的对冲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允许雇主使用强积金雇主供款(含其累算权益)对冲 SP 或 LSP:

经典案例:

对 LSP 同样适用

无论是 SP 还是 LSP,对冲机制一致;唯一区别在于”主动取消强积金对冲”(俗称”取消对冲”安排)的实施情况。该项安排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按”指定日子”分阶段生效,2026 年 9 月起进入第二阶段(即适用于更早入职的雇员)。雇主在相关日期后所累计的强积金雇主供款,将不可再用来对冲 SP/LSP,需以专项储蓄(”储蓄户口”)支付。具体界线与实施细则,须以积金局最新公布为准。


五、税务待遇差异

这是两者常被忽略的关键差别:

项目 遣散费(SP) 长期服务金(LSP)
税务身份 不视为”收入” 视为”收入”
累算免税额 不适用 可申请扣除累算免税额后征税
实际税负 通常无需课税 若超出免税额,需并入薪俸税

简单来说:SP 几乎完全免税,LSP 则可透过累算免税额减税。雇员在选择领取 SP 还是 LSP 时,应一并考虑税务影响。

累算免税额计算方法(针对 LSP)

自首个供款年度起算,每一年可获 HK$5,000 免税额(具体年度金额以《税务条例》最新修订为准),按累计服务年期计算总免税额,从 LSP 中扣除后再计税。


六、申请流程与时效

SP / LSP 的领取步骤

  1. 雇主发出终止合约通知时,须以书面列明终止日期及原因
  2. 雇员在合约终止后 7 天内 向雇主书面表示申领 SP/LSP 的意愿
  3. 雇主在收到申领通知后 2 个月内 支付款项
  4. 如有争议,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申索,再不成功可转交劳资审裁处(小额)或区域法院(金额较大者)裁决

时效关键点


七、常见误区

误区一:”自动辞职也可领 SP 或 LSP”

错误。主动辞职 一般不在领取范围内,除非因雇主单方面更改雇佣条款(如降薪、调动工作地点)而被迫辞职。

误区二:”SP 与 LSP 可叠加领取”

错误。两者只能取其一。领取后即代表对雇佣终止的所有补偿权利作出处分。

误区三:”试用期内被裁也能领全额 SP”

部分正确。试用期内被裁可领 SP,但金额按试用期内实际服务年期计算,可能仅得数周至数月补偿。

误区四:”强积金雇主供款完全不能对冲”

不准确。2025 年 5 月 1 日前的雇主供款部分仍可对冲,之后视乎”指定日子”分阶段情况而定。具体界线需以积金局最新指引为准。

误区五:”SP 与遣散费可同时向雇主及政府索取”

错误。除非雇主破产且欠款未清,否则SP/LSP 仅由雇主承担,并非政府福利。


八、雇员与雇主的实操建议

给雇员

给雇主


九、总结对比

维度 遣散费(SP) 长期服务金(LSP)
法源 《雇佣条例》第 31B / 35 条 《雇佣条例》第 35R / 35A 条
触发场景 裁员 裁员、退休、死亡、条款变更被迫辞职、长期病
最低服务年期 24 个月 60 个月
金额公式 2/3 × 月薪 × 适用年数 2/3 × 月薪 × 适用年数
可否与 SP/LSP 并存 与 LSP 二选一 与 SP 二选一
税务处理 通常免税 计入收入,可享累算免税额
强积金对冲 可对冲雇主供款部分 可对冲雇主供款部分

理解两者差异,关键在于:SP 重在”被裁”,LSP 重在”长年服务后的非自愿离职”。金额算法虽相似,领取资格、税务安排与对冲细节却各有规则。在涉及离职补偿时,不妨将本文作为核对清单,必要时再向劳工处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如需进一步了解香港劳工法、雇佣合约、MPF 强积金或在职权益保障,香港大全 准备了更多香港相关指南供你查阅。

常见问答

在香港工作多久被裁才能拿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要求的五年服务期有什么区别?

根据《雇佣条例》,领取遣散费须连续服务满 24 个月,而长期服务金则要求连续服务满 60 个月(5 年)。年资不足 5 年的雇员被裁时,只能申领遣散费,无法申领长期服务金。年资满 5 年以上被裁,则在两者之间二选一。

内地雇员赴港工作,主动辞职可以拿到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主动辞职不在两类补偿的领取范围内,除非辞职原因是雇主单方面变更雇佣条款(例如降薪、强行调岗至偏远地点等),使雇员不得不离开。是否构成”被迫辞职”,须按个案事实判断。

如果同时符合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的领取条件,应该选哪个?

文章建议先估算税务影响再做决定,因为遣散费通常无需课税,而长期服务金会被视为收入,扣除累算免税额后仍可能需并入薪俸税。若长期服务金经免税额扣减后所剩不多,领取遣散费在税负上往往更划算。建议在申领前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强积金雇主供款被用来对冲遣散费后,雇员自己的供款部分会受影响吗?

不会。雇员自己供款的部分(含累算收益)不得被对冲,仍归雇员所有。对冲仅限于雇主供款及其累算收益,且对冲金额以上述雇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实际应付金额为上限。若雇主供款不足以覆盖补偿金额,差额仍须以现金支付。

雇主拖欠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不付,雇员该怎么办?有时效限制吗?

雇员应在合约终止后7 天内向雇主书面提出申领意向,并最迟在6 个月内正式申领,逾期可能丧失权利。雇主须在收到通知后2 个月内支付。若遭拖欠,可先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申索,调解不成再转交劳资审裁处或区域法院裁决。具体申索程序及金额上限以劳工处与司法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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