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规则例外观察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以严著称——三年盈利记录、最低市值门槛、独立非执董比例、关联交易披露……这些都是拟上市公司耳熟能详的”硬杠杠”。然而规则并非铁板一块,联交所多年来为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治理结构的公司预留了多条例外通道:GEM(前称创业板)的另一套门槛、面向”投资控股公司”的捷径制度、不同投票权架构、生物科技公司章节、特专科技公司章节、以至针对矿业公司的临时豁免……这些例外共同构成了港股上市制度的另一面。
理解这些例外,对内地拟上市企业选择登陆地点、设计股权架构、规划上市路径,具有现实意义。
一、为什么需要”例外”?
主板规则的精神,是把规则套用在”正常”的成熟公司上:盈利稳定、股权清晰、治理健全。然而现实中存在几类公司,并不符合这套默认画像:
- 初创与高增长公司:尚未盈利或盈利不稳定,但具备未来潜力
- 特定行业公司:生物科技、特专科技、矿业等,估值逻辑与传统制造业不同
- 特殊治理架构公司:同股不同权、控股结构特殊
- 特殊目的公司:投资控股、再保险等
对这些公司照搬常规门槛,要么”过严”导致错失优质发行人,要么”一刀切”使规则失去弹性。例外安排的存在,是为了让港股市场在保持监管质量的同时,覆盖更广泛的企业类型。
二、主要例外通道一览
下表汇总港股现行主要例外通道,便于整体把握:
| 例外类型 | 适用对象 | 与主板常规门槛的主要差异 | 额外要求 |
|---|---|---|---|
| GEM(前创业板) | 中小型成长企业 | 较低的盈利/市值门槛 | 强制保荐人、较短业绩期、强制季度披露 |
| 投资控股公司捷径 | 投资控股为主要业务的发行人 | 可借用被投资对象的业绩记录 | 须符合特定资产/收入门槛 |
| 不同投票权架构 | 创新产业、高增长公司 | 允许同股不同权 | 创新产业属性、最低市值、特别投票权比例上限 |
| 生物科技公司章节 | 未盈利生物科技企业 | 接受无盈利申报 | 核心产品研发进度、资深投资者门槛 |
| 特专科技公司章节 | 特专科技未盈利公司 | 接受无盈利申报 | 特专科技属性、领航资深投资者门槛 |
| 矿业公司临时豁免 | 矿业发行人 | 可豁免三年业绩记录 | 资产门槛、合资格人报告 |
下面对几类最常被讨论的例外作进一步展开。
三、GEM:另一套”小型市场”逻辑
GEM(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前称创业板)于1999年设立,是港交所主板之外的另一上市平台,长期定位为”中小型成长企业的踏脚石”。
与主板的关键差异
- 业绩记录要求较短:通常两年(主板一般要求三年)
- 市值门槛较低:对盈利、市值、收入等指标的最低线更宽松
- 强制保荐人制度:GEM发行人须委任保荐人,期限较主板更长
- 强制季度披露:须在主板半年报之外,额外披露季度财务及经营数据
- 股价波动风险:历史上GEM流动性显著低于主板,估值与融资能力差异明显
现实考量
GEM近年成交活跃度有限,部分年份甚至出现新股发行数量下降的趋势。对内地企业而言,GEM并非”降级版主板”,而是一套独立的、有其适用人群的制度。联交所也在持续检讨GEM的定位与功能,具体修订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四、不同投票权架构:高增长公司的”特别通行证”
2018年4月,港交所正式引入”不同投票权架构”(Weighted Voting Rights,WVR)章节,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产业公司发行带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这是港股近年规则层面最重要的例外之一。
适用门槛(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必须属于创新产业:具备创新性、成长潜力,且对推动技术革新或新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 最低市值门槛:通常较一般主板公司更高
- 特别投票权比例上限:每股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不得超过一般股份的若干倍数(具体倍数随规则修订而变化)
- 创新公司一旦除牌,特别投票权安排将随之终止
- 加强披露要求与公司治理保障措施
设计初衷与争议
WVR安排的核心争议,在于”创始人控制权”与”股东同股同权”传统原则之间的张力。支持者认为,它允许创始人带领公司长期投入高风险创新;批评者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可能被削弱。联交所在引入WVR时配套了多重保障措施,但实际效果仍待市场长期检验。
对内地拟上市企业而言,若业务模式属于平台型、技术驱动型、且创始人希望在上市后保持控制权,WVR是一条值得认真评估的路径,但须慎重衡量其后续资本市场反应与监管成本。
五、生物科技与特专科技章节:未盈利也能上市?
联交所2018年新增第18A章”生物科技公司”,2023年又推出第18C章”特专科技公司”,两章均允许符合条件的未盈利公司在主板上市,打破了”必须盈利”的常规门槛。
第18A章:生物科技公司
- 适用于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验证阶段的生物科技企业
- 要求核心产品属于受规管的产品类别(如药剂、小分子药、生物制剂、基因治疗等)
- 须有资深投资者在上市前一定期间作出相当数额的投资
- 上市后的额外披露与持续责任较一般公司更重
第18C章:特专科技公司
- 适用于特专科技行业中尚未达到主板财务门槛的公司
- 行业范围涵盖人工智能、半导体、新能源、量子科技、太空科技等多个新兴领域
- 同样设有领航资深投资者门槛与最低市值要求
- 设有”未商业化”与”已商业化”两档,对应不同市值门槛
共通逻辑
两章都体现了一个清晰的监管哲学:对于研发周期长、前期亏损深、未来潜力大的行业,不能用传统盈利指标筛选发行人,而是用研发进度、产品阶段、投资者背书、市值门槛来替代。这一逻辑正在被更多新兴市场效仿。
六、其他值得关注的小例外
除上述主流通道外,规则中还存在若干适用范围较窄的例外:
- 投资控股公司捷径制度: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发行人,在满足特定资产与收入门槛后,可申请借用其被投资对象的业绩记录,缩短自身业绩期要求
- 矿业公司临时豁免:矿业发行人可申请豁免三年业绩记录要求,前提是符合资产门槛并提交合资格人报告
- 新申请人”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主板上市财务门槛本身提供多条平行路径,企业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而非必须全部达标
这些例外的共同特点是:针对特殊业务模式设置专门门槛,并通过更严格的披露与治理要求来弥补”门槛降低”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内地企业如何运用这些例外?
对内地拟上市企业,例外通道既是机会也是约束,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 匹配业务实质:WVR适合平台型与技术驱动型公司;18A/18C适合研发型与硬科技企业;GEM适合处于早期成长阶段的企业。选择通道时,应回归业务本质,而非单纯追逐”门槛低”。
- 评估长期成本:每条例外都附带额外的持续责任——更频繁的披露、更长的保荐期、更复杂的公司治理要求。这些都构成长期合规成本。
- 关注规则动态:联交所近年对GEM、18C等章节持续检讨,门槛与适用条件可能调整。任何具体数字与条件,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结合A股与港股比较:A股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有自身的差异化定位,与港股例外通道形成竞争与互补关系。内地企业可从多市场比较中择最优路径。
例外不是规则的补丁,而是规则现代化的一部分。香港上市制度的真正优势,正在于它既有稳健的主流框架,又为新兴行业与特殊业务预留了合理空间——前提是发行人愿意承担对应的披露与治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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