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权益与法律保障:内地人赴港求职必读
赴港求职的内地职场人,常会被合同里的”试用期”三个字卡住:到底多久算合法?试用期内被辞退有没有补偿?工资能不能打折?生病了公司能不能直接解约?
与内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细致规定相比,香港《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 EO)在试用期制度上更”自由”——但”自由”不等于没有底线。本文以《雇佣条例》为基础,结合近年劳工处及法院判例,梳理内地赴港职场人最需要掌握的试用期权益。
一、香港没有”全国统一”的试用期规则
香港《雇佣条例》并未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试用期内工资比例作出硬性规定。这意味着:
- 试用期长度、工资水平、福利安排,原则上由雇主与雇员在雇佣合约中自行协商;
- 但一旦写进合约,双方均须遵守,不得任意违反;
- 《雇佣条例》对所有雇员一视同仁,与国籍、签证类别无关——持工作签证、IANG 签证或受养人签证的内地人,享有同样的法定保障。
简单说:合同怎么写,就怎么执行;但合同本身不能违反《雇佣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法的试用期须满足哪些条件?
虽然法例没有”试用期上限”,但实务上须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条款。
1. 必须写入书面雇佣合约
《雇佣条例》第 44 条要求,雇主须在雇员受雇首 30 天内,提供书面雇佣合约副本。试用条款若仅作口头约定,发生纠纷时雇主将难以举证。
合约中建议明确以下要素:
| 必备要素 | 说明 |
|---|---|
| 试用期时长 | 常见为 1–6 个月,但应以书面为准 |
| 试用期内薪酬 | 是否与正职相同,是否含加班费计算基数 |
| 试用期内福利 | 年假、医疗、MPF 供款等是否与正职一致 |
| 试用期考核方式 | 由谁评核、依据何种 KPI、是否设改善期 |
| 终止条件 | 试用期内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
2.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香港法定最低工资为 每小时 40 港元(以政府最新公布为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此水平,无论全职、兼职、临时工皆适用。
3. 试用期内的强积金(MPF)不可豁免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雇员受雇首 60 日内,雇主可暂不供款,但 60 日后必须按法定比例(雇主 5%、雇员 5%,以有关入息为准)供款。
注意:60 日”免供款期”指的是 MPF 供款义务的起始时点,并不影响试用期的合法性。换言之,工作满两个月后,无论是否仍处于试用期,雇主都必须开始 MPF 供款。
4. 试用期内的工伤保险(雇员补偿保险)
雇员补偿条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规定,雇主必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保险,试用期雇员亦不例外。保险须在雇员入职首一天即生效,不能以”试用”为由推迟投保。
三、试用期被辞退:有没有补偿?
这是内地职场人最关心的问题。
1. 通知期 vs 代通知金
《雇佣条例》第 6 条规定:
| 服务期 | 法定通知期 |
|---|---|
| 试用期(按合约约定) | 合约载明的通知期,通常为 7 天或 1 个月 |
| 服务满 1 个月但不足 1 年 | 7 天通知 |
| 服务满 1 年但不足 3 年 | 1 个月通知 |
| 服务满 3 年但不足 5 年 | 2 个月通知 |
如雇主未给予通知期,须支付代通知金(按雇员最后一个月全薪计算)。
2. 试用期内被合法解约的情形
雇主可在试用期合法解约,前提是有合理理由:
- 工作表现持续不达标,且曾给予清晰的改善期与改进指引;
- 严重违纪(如伪造履历、违反诚信);
- 经营需要导致的裁员(须有合理佐证)。
关键点:香港实行”普通法”体系下的“随意雇佣”(at-will employment)原则,合约若无特别约定,雇主可在通知期后终止雇佣。但任何基于歧视、报复、违反《雇佣条例》的解约均属违法。
3. 不合法的解约情形(可申诉)
以下情形即使在试用期,也构成不当解约:
- 因国籍、怀孕、伤病、工伤而解雇(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 因举报违法、追讨欠薪而遭报复;
- 未按合约履行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
- 在工伤病假期间被解雇(《雇佣条例》第 15 条明确禁止)。
4. 长期服务金 / 遣散费:试用期通常不适用
《雇佣条例》规定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需服务满 5 年以上(遣散费)或符合特定服务期(长期服务金),试用期内的雇员通常不符合领取资格(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四、试用期内的年假与病假
1. 年假:试用期可享按比例折算
《雇佣条例》第 40AA 条规定,雇员每服务满 12 个月,可获不少于 7 天年假(按”按比例”原则逐年递增,最多至 14 天)。试用期属于服务期的一部分,因此:
- 若雇员在试用期内离职,年假按已服务月份比例折算;
- 若试用通过转正,年假连续计算,不因转正而重新累积。
2. 病假与疾病津贴
- 受雇首 12 个月:累积病假日数 = 已服务月数(最多 12 天);
- 病假须由注册医生签发,且连续 4 天以上方有疾病津贴(前 3 天为等候日,无薪)。
试用期雇员同样受《雇佣条例》保护,雇主不得因雇员放病假而直接解雇。
五、内地赴港职场人专属注意事项
1. 签证状态与试用期
持工作签证(包括 IANG、高才通、专才等)赴港的内地人,须注意:
- 试用期期间若被解约,工作签证会随之失效,须在规定期限内离港或转身份;
- 建议在雇佣合约中加入签证条款:若因非个人过错被解约,雇主应协助办理签证注销及提供合理过渡时间;
- 入境处规定失业期内不可从事任何带薪工作,即使是兼职。
2. 内地履历与背景核实
部分雇主在试用期会以”核实履历”为由要求额外证明文件。提醒:
- 试用期内若被认定履历造假(学位、职级、薪资),可构成即时解雇的合理理由,且公司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 内地学历认证可通过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HKCAAVQ)办理,建议入职前完成。
3. 试用期转正的口头承诺
实务中常见”转正后加薪”的承诺。口头承诺难以举证,建议:
- 入职时即以书面形式写明转正条件、考核标准、加薪幅度;
- 任何承诺变动都须以书面确认(电邮、合约附录、HR 函件均可)。
六、遇到纠纷时的维权路径
若认为试用期权益受损,可按以下顺序处理:
- 内部协商:与直属主管、HR 部门沟通,要求书面解释;
- 劳工处投诉:致电劳工处热线 2717 1771,或亲临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由调解员协助协商;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争议金额不超过 HK$15,000 可在此快速处理(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劳动审裁处:金额较高的案件,由法官审理,判决具法律约束力;
- 平等机会委员会:涉及歧视、工伤报复等情形,可同时向平机会投诉。
投诉与申诉受《雇佣条例》第 43B 条保护,雇主不得因雇员向劳工处举报而实施报复。
七、实用 Checklist:入职前自检
- 雇佣合约是否书面签署?试用期长度、薪酬、福利是否清晰?
- 试用期工资是否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 合约是否载明通知期?是否被告知试用期考核标准?
- 雇主是否已为本人投购工伤保险?
- 入职满 60 日后,雇主是否开始 MPF 供款?
- 签证条款是否对试用期内被解约的情形作出安排?
- 转正、加薪的承诺是否有书面记录?
- 是否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通讯电邮等证据?
试用期不是”灰色地带”,也不是雇主单方说了算的特殊时期。只要在港受雇,无论国籍、签证、试用期与否,都受《雇佣条例》及相关法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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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最长可以设多久?有没有法律规定上限?
《雇佣条例》并未硬性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时间,长度原则上由雇主与雇员在雇佣合约中自行约定,实务中常见为 1–6 个月。但一旦写进合约,双方均须遵守,不能任意违反。若条款本身违反《雇佣条例》或其他法例的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具体上限以个案合约条款及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试用期工资可以打折或低于正式员工吗?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香港法定最低工资(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为每小时 40 港元,以政府最新公布为准),无论全职、兼职、临时工皆适用。至于试用期工资与正职工资的比例,条例未作硬性规定,但应在书面雇佣合约中明确,并说明是否包含加班费计算基数,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能拿到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吗?
按《雇佣条例》规定,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均要求一定的服务年期(通常为 5 年以上或符合特定服务期条件),试用期内的雇员通常不符合领取资格,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但若雇主未按合约履行通知期或未支付代通知金,雇员仍可依法追讨,应留意保留工资单、合约副本等相关证据。
试用期内生病请假,公司可以直接解雇吗?
不可以。《雇佣条例》对试用期雇员一视同仁地提供病假与疾病津贴保障:受雇首 12 个月内,病假日数按已服务月数累积,最多 12 天;连续 4 天以上病假(须有注册医生证明)可获疾病津贴,前 3 天为等候日。在工伤病假期间解雇雇员,更属《雇佣条例》第 15 条所禁止的不当解约,可同时向劳工处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
工作签证还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签证会自动失效吗?
会。持工作签证(包括 IANG、高才通、专才等)的内地雇员若在试用期内被解约,工作签证会随之失效,须在入境处规定的期限内离港或转换身份,期间不可从事任何带薪工作(包括兼职)。建议在签订雇佣合约时加入签证条款,明确非因个人过错被解约时雇主协助办理签证注销及提供合理过渡时间,以保障自身过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