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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权益与解雇限制

内地职场人对”试用期”普遍熟悉:工资打折、提前三天通知可离职、公司可随意辞退——这些内地常见的操作规则,在香港并不完全适用。香港的《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 EO)对试用期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是否设置、设多久,全部由雇佣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试用期绝不等于”零保护期”,只要建立了雇佣关系,《雇佣条例》中关于工资支付、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年终酬金、解雇通知期等条款,从入职第一天起就生效。本文逐一拆解试用期内最常被忽视的几项权益与解雇限制,帮你避开合同陷阱。


一、香港法律下”试用期”的真实定位

1. 没有强制规定,但有惯例

《雇佣条例》第11条仅提及”试用期的雇佣合约可由任何一方在7天通知期下终止”,并未强制要求雇主设置试用期。实际操作中,多数企业仍会约定 1 至 3 个月 的试用期,部分岗位(管培、技术骨干、外籍员工)可达 6 个月。

2. 试用期不是”豁免期”

一旦签订雇佣合约,无论是否标注试用期,雇员都享有《雇佣条例》赋予的所有法定权益。雇主不得以”还在试用”为由:

3. 试用期的真正意义

从法律角度看,试用期主要解决两件事:

换言之,”试用期”在港的核心价值是 缩短解约提前期,而不是”打折工资”或”任意辞退”。


二、试用期内必须享有的核心权益

下表汇总试用期内不可克扣的法定权益:

权益类别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 关键说明
工资(含加班) ✅ 全额 不得以试用为由打折,违反即属拖欠工资
休息日 ✅ 每 7 天至少 1 天 强制性,不得以补假代替
法定假日(17 天) ✅ 全额日薪 农历新年、佛诞、圣诞等共 17 天
年假 ✅ 按比例累积 入职即开始累积年假,满月计薪
疾病津贴 ✅(”有薪病假”前 1 天起算须在职满 1 个月) 病假 4 天起薪 80%,具体公式见 EO §33
年终酬金(如适用) ✅ 按比例 试用期离职同样按比例支付
强积金 MPF ✅ 入职首 60 天内登记,第 61 天起供款 雇主供款 5%,雇员 5%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 ❌ 须连续合约满 24 个月 试用期通常不足 24 个月,多不适用
解雇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依合同约定(试用期通常 7 天) 条款写入合同才有效
不当解雇补偿 ✅ 一旦构成 详见后文

⚠️ 加班费:若月薪已涵盖逾时工作(”包月制”),且合同明确写明,须符合 每月加班上限 72 小时 / 年 240 小时上限 的规定,否则仍须按工资的 1.5 倍补发超时部分。


三、试用期的工资与年终酬金

1. 试用期工资不能”打折”

香港没有”试用期工资 80%”的法定说法。合同上写多少就要发多少。常见违规操作:

若雇主拖欠或克扣工资,雇员可向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 投诉,严重者会被检控并罚款。

2. 年终酬金(俗称”花红”)按比例计算

很多内地人以为”试用期内没有花红”——这是误解。只要合同或员工手册写明享有年终酬金,且雇员符合以下条件:

则雇主须按 (在职日数 / 全年日数)× 全额花红 支付。试用期离职同样适用。

举例:酬金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全年花红 1 个月工资。雇员 4 月 1 日入职试用,11 月 30 日离职(在职 244 天),应获花红 ≈ (244/365) × 1 个月工资。


四、解雇通知与试用期合约终止

1. 试用期内的通知期

《雇佣条例》第 11 条允许雇佣双方在合约中约定 试用期通知期不得少于 7 天,即:

2. 试用期不通过:合法解雇的”五个要件”

即使在试用期,雇主也不能”想辞就辞”。合法的不通过解雇须满足以下条件:

要件 内容
① 合约基础 雇佣合约(含试用期条款)真实存在
② 实质理由 表现不达标、能力不胜任、品行问题等具体理由
③ 合理机会 已给予雇员改善机会(如警告信、PIP)
④ 程序正当 已发出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⑤ 无歧视 不涉及性别、年龄、怀孕、残障等歧视理由

若雇主未给予合理改善机会直接解雇,可能被劳工处或法院认定为 不当解雇(unreasonable dismissal)。

3. 不可即时解雇的”红线”

《雇佣条例》第 9 条明确,以下情形即使在试用期也不得即时解雇:

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解雇,最高可被罚款 HK$100,000 及监禁 1 年。


五、不当解雇:试用期雇员的”保命符”

1. 什么是不当解雇?

指雇主基于不合理理由终止雇佣合约。香港的《雇佣条例》并未设立统一的不当解雇诉讼机制(普通法层面则需经法院),但雇员可向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 求助调解;若涉及歧视,可向 平等机会委员会(EOC) 投诉。

2. 试用期常见的不当解雇陷阱

3. 疑似不当解雇时的应对步骤

  1. 立即索取书面解雇信:写明解雇原因、最后工作日、代通知金安排
  2. 核对强积金与年终酬金:要求雇主按时支付
  3. 向劳工处投诉:填写劳资关系科的投诉表,申请调解
  4. 咨询律师:若涉及歧视或金额较大,可申请法律援助
  5. 保留证据:合同、工资单、KPI 邮件、警告信、PIP 计划、聊天记录

六、内地职场人最常踩的三个坑

坑 1:以为”试用期不签正式合同也没关系”

香港不强制书面合同,但《雇佣条例》要求雇主在 雇佣开始后 1 个月内 向雇员提供载明工资、工时、假期等主要条款的书面通知。建议入职第一天就索取《雇佣细则确认书》(employment particulars),试用期条款是否合理一目了然。

坑 2:以为”试用期离职随时走人”

坑 3:以为”试用期不享年假”

年假按”逐年累积”(12 个月累积 7–14 天,取决于工龄)。试用期雇员在职满整个月即开始累积,离职时按比例折算折抵工资(annual leave pay)。许多新港人误以为必须熬过试用期才可享有,这是不对的。


七、谈判试用期条款的实用清单

签署雇佣合约前,逐项核对以下条款:


写在最后:试用期既是企业考察你的窗口,也是你考察企业的窗口。港漂在签任何雇佣合约前,建议先核对《雇佣条例》对自身权益的底线保障,再就试用期条款与雇主协商。任何具体金额、税率、假期天数与强积金供款比例,请以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入境事务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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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工资真的不能打折吗?合同写试用期薪资低一点可以吗?

香港《雇佣条例》并无”试用期工资按比例发放”的规定,合同上写多少就是多少。若雇佣合约只签一份,且试用期月薪标注为较低金额,该数额即视为正式工资,转正后调高属加薪性质。若雇主单方面以试用期内表现为由降低工资,须取得雇员书面同意,否则属拖欠工资,雇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

试用期内被解雇,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

根据《雇佣条例》第 11 条,若合约明文约定试用期条款,双方可在试用期内以不少于 7 天的通知期终止合约;若合约未约定,则按条例默认的 1 个月通知期处理。雇主亦可选择支付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无论哪种方式,相关条款必须事先写入雇佣合约,否则无效。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年假和年终酬金?

年假自入职日起按月累积,试用期雇员同样适用,离职时未放年假可按比例折算为年假工资(annual leave pay)。年终酬金方面,只要雇佣合约或员工手册写明雇员享有花红,且符合”受雇满整个酬金期”或”在酬金期内被解雇(非重大过失)”任一条件,雇主须按在职日数比例支付,试用期离职并不例外。

试用期被解雇,哪些情形属于不当解雇?

《雇佣条例》虽未设立统一的不当解雇诉讼机制,但以下情形较易被认定为不合理解雇:未事先书面告知考核标准、未给予合理改善机会即直接解雇(PIP 期限过短或目标无法量化)、因怀孕、疾病、申请工伤补偿、参加职工会或向劳工处作证而解雇等。雇员可先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申请调解,若涉及歧视则可同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EOC)投诉,金额较大或案情复杂时可咨询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判罚标准以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最新公布为准。

试用期想主动辞职,可以”说走就走”吗?

不可以。香港没有”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离职”的法定规定。若合约约定 7 天试用期通知期,须提前 7 天书面通知雇主,否则雇主有权追讨代通知金;若合约未约定,则按 1 个月通知期执行。直接不到岗可能被雇主以擅离岗位(absconding)为由,拒绝发放最后一期工资及按比例计算的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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