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服务金税务申报
在香港工作若干年后离职,不少内地职场人会发现自己账户里多了一笔「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简称LSP)。比起花红、双粮,这笔钱往往金额更高、领取条件更严格——同时也最容易在报税时出错。
长期服务金本质上是雇主对雇员长期服务的补偿,但根据《税务条例》第8(1)(c)条,只有符合特定定义的部分可获税务豁免,超出豁免上限的部分须计入应评税入息,按薪俸税税率课税。若未按时报税或错算免税额,税务局会发出评税及补缴税款通知,并可能附加附加费。
本文以「服务金」概念为切入点,配合扣减机制的辨析,理清长期服务金在税务申报中的核心要点。
一、什么是长期服务金?谁能领取?
长期服务金(LSP)是香港《雇佣条例》第33R条规定的法定权益,适用于在同一雇主下连续服务满 5年或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雇员:
- 因裁员或雇主违约而被解雇(非因严重过失)
- 在职期间死亡
- 因健康理由(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离职
- 年满65岁退休,或于2000年前已获认可的服务方案下服务满10年后申请退休
- 雇主于2017年《雇佣条例》修订生效后,参与「专项储蓄户口」并按计划终止雇佣合约
计算方式为:
| 项目 | 计算公式 |
|---|---|
| 每月最后工资 | 雇员最后一个月所赚取的全部薪酬 |
| 服务年数 | 在同一雇主下连续服务满5年后的整数年数 |
| 封顶工资 | 以港币 22,500元 为每月上限(2026年水平,以政府公布为准) |
| 应得金额 | 最后每月工资 × 2/3 × 服务年数 |
举例:月薪港币 30,000 元、在同一雇主工作 8 年后被裁。由于月薪超出 22,500 元封顶线,应得长期服务金 = 22,500 × 2/3 × 3(即服务8年扣除前5年)= 港币 45,000 元。
「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SP)在计算规则上一致,但适用场景不同:遣散费针对裁员,长期服务金针对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等情形。
二、「服务金」的税务定义:什么才可豁免?
税务豁免并非覆盖整笔长期服务金。税务局沿用《税务条例》第8(1)(c)条所定义的「服务金(Service Pay)」概念:
「雇员因其受雇期间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而在某一日自雇主或任何其他人方收到的款项——不论该款项是否归类为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或其他名称」
这条定义的关键在于:款项须因「服务」而支付。因此符合以下条件的款项可获税务豁免:
- 雇员在同一雇主下最少已服务满5年(完整服务年期门槛)
- 款项性质为因服务年期而支付的补偿
- 款项未超出法定计算上限(即2/3 × 港币22,500元 × 服务年数,超出部分视为「额外支付」)
免税额计算公式
| 项目 | 说明 |
|---|---|
| 月薪上限 | 港币 22,500 元 |
| 每月免税额 | 上限的 2/3,即 港币 15,000 元 |
| 免税上限总额 | 港币 15,000 × 服务整年数 = 最高约港币 390,000 元(假设服务约26年) |
若雇员领到的长期服务金低于上述免税上限,则整笔款项皆可免税;若高于免税上限,超出部分须计入应评税入息申报。
三、超出部分如何课税?
超出免税上限的部分并非「免税」,而是按普通薪俸收入处理,归入该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入息,按累进税率或标准税率课税。
案例说明:
假设雇员月薪港币 30,000 元,服务 10 年被裁:
- 应得长期服务金 = 22,500 × 2/3 × 5 = 港币 75,000 元(免税上限已涵盖全部)
- 因金额低于 15,000 × 5 = 75,000 的封顶,全额免税
若同一雇员服务 20 年 后离职:
- 应得长期服务金 = 22,500 × 2/3 × 15 = 港币 225,000 元
- 免税上限 = 15,000 × 15 = 港币 225,000 元
- 超出部分 = 0 元,全额仍可免税
再换一案:月薪港币 35,000 元、服务 30 年离职:
- 应得长期服务金 = 22,500 × 2/3 × 25 = 港币 375,000 元
- 免税上限 = 15,000 × 25 = 港币 375,000 元
- 同样全额免税
可看到,只要月薪不超过 22,500 元封顶,且服务期不超过上限的对应年数,整笔长期服务金基本可以全部免税。超出部分的课税情况多发生于以下两种场景:
- 雇主按合约或酌情提供高于法定金额的补偿
- 雇员领到未受《雇佣条例》保障的自愿性款项,须按一般收入申报
四、MPT 与长期服务金的扣减规则
强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MPF)是另一层容易被忽略的扣减因素。《税务条例》第8(1)(b)条规定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供款(MPT)」,可用于扣减应评税入息:
| 扣减项目 | 最高限额(2026年水平,以官方公布为准) |
|---|---|
| 强制性供款 | 雇员每年供款入息 × 5%,上限港币 18,000 元 |
|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TVC) | 港币 60,000 元(与个人入息课税、自愿医保合并计算) |
关键规则:避免重复扣减
不少纳税人曾尝试「MPT 扣减」与「长期服务金免税额」双重使用,但《税务条例》有明确限制:
任何用以扣减应评税入息的MPT供款,不得与同一笔长期服务金项下的免税额重叠计算。
具体而言:
- 若长期服务金已按第8(1)(c)条全额免税,对应的供款部分不能再用于扣减其他应评税入息
- 若长期服务金只有部分免税,剩余应课税部分仍可申请 MPT 扣减,但须按比例分摊
- 雇主已用「对冲机制」(Offsetting)将强积金雇主供款部分用于支付长期服务金的,该部分不能重复计入税务扣减
对冲机制详解
2018年《雇佣条例》修订后,雇主可选择是否使用强积金雇主供款部分「对冲」长期服务金。具体规则:
| 场景 | 雇主供款部分 | 长期服务金发放 |
|---|---|---|
| 选择对冲 | 雇员户口雇主供款部分全数用于支付长期服务金 | 雇主另支付差额(如不足) |
| 选择不对冲 | 雇员户口保留全部权益 | 雇主全数支付长期服务金 |
若雇主已对冲,雇员申报的长期服务金不应再包含被对冲的MPF雇主供款部分——否则会重复征税。
五、实操:如何在报税表中申报?
香港薪俸税每年4月开始申报上一课税年度的收入。长期服务金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步骤 1:核对雇主发出的 IR56 系列表格
- IR56G:离职时应得款项通知书,雇主须在雇员离职前 1个月 内提交税务局,并抄送雇员
- IR56B:年度薪酬申报表,由雇主在每年4月前呈报上一个课税年度的全部应课税薪酬
核对 IR56G 上「Long Service Payment / Severance Payment」一栏,确认金额与免税标识。
步骤 2:在 BIR60 表中填入正确金额
| 填入位置 | 处理方式 |
|---|---|
| 第 3 部分「其他收入」 | 填入长期服务金的应课税部分(即超出免税额部分) |
| 第 4 部分「扣除」 | 不必再扣除 MPT 供款,因对冲部分已被排除 |
| 第 5 部分「免税额」 | 长期服务金免税部分自动归入第8(1)(c)条豁免 |
步骤 3:留意税务局发出的「整批扣减」通知
部分年度,税务局会向当年领取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纳税人发出补加信件,要求澄清金额。常见问题包括:
- 雇主是否已对冲强积金供款
- 服务年期是否完整连续
- 长期服务金金额是否高于法定上限
若收到此类信件,应于 1 个月内书面回复并附上雇佣合约、离职信、强积金户口月结单等证明文件。
六、内地职场人特别留意事项
内地来港工作的求职者与在职者,在处理长期服务金税务时还需注意:
1. 跨境税务申报
若长期服务金中可归入同一年度应评税入息的金额较高,建议同步审视内地「综合所得」申报义务。虽然长期服务金通常在港发放,但若个人为内地税务居民,理论上可能涉及双重申报。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款项源自香港一般仅在港课税;内地采用全球申报原则,须按个人税务居民身份判断。
2. 强积金与内地社保的关系
内地背景的雇员若有同时参与内地社保与香港强积金的特殊安排(例如跨境工作期间的累计供款),对冲机制的适用会更为复杂,建议向双地专业税务顾问咨询。
3. 离职时点选择
若雇员正在考虑多份离职方案(例如提早离职 vs. 等待合约到期),应把税务影响一并纳入决策——长期服务金金额与服务年数直接相关,延迟离职既可能提高免税上限,也可能在新的课税年度累加更多应课税收入。
5. 保存文件
雇主发出的 IR56G、最终粮单、强积金户口变动月结单、雇佣合约及离职协议,建议至少保存 7 年(香港税务追溯期),以备税务局复查。
结语
长期服务金的税务处理,核心在于厘清三个数字:应得金额、免税上限、应课税金额。只要月薪不超过 22,500 元封顶、服务年期不超出对应上限,绝大多数长期服务金可获全额免税。但对超出的款项、强积金对冲部分,以及双地税务居民的跨境申报,仍须按规则如实申报。
香港大全 整理了更多与香港工作、生活、税务相关的实用指南,欢迎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