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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加班请病假的影响

很多初到香港工作的内地朋友都听过一句话:”试用期不是正式员工,公司可以随时炒你。”这句话说对了一半,也错了一半。说对的部分是:试用期确实存在,且公司与员工都可以在这段较短的时间内评估是否继续合作;说错的部分是:试用期内,《雇佣条例》赋予雇员的法定权益并不会”试用”。加班要有补算、病假要有薪、解雇要有理,这些规则从入职第一天起就生效。本文逐一拆解试用期、加班与病假三者交织时的常见问题。


一、试用期到底”试”什么?

香港没有法定最长试用期时限,《雇佣条例》并未对试用期的天数作出强制规定。一般而言,试用期由雇佣合约约定,通常为 1 至 3 个月,少数岗位可达 6 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可以:

试用期外,终止合约的难度相对更高,但并不意味着公司”想炒就炒”——任何解雇都需要正当理由,否则可能构成不合理解雇。

关键认知:试用期 = 双方评估期,不是”免保护期”。所有《雇佣条例》的法定保障自入职当日即适用。


二、试用期加班费怎么算?

很多内地朋友来到香港后发现,加班费”不是按 1.5 倍、2 倍、3 倍”那套来算的。香港《雇佣条例》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基本公式

以 月薪 ÷ 当月正常工作小时数 × 加班小时数 × 1.5(或约定倍数) 计算。

2. 关键前提

3. 试用期员工是否有加班费?

有。试用期与正式期适用同一套《雇佣条例》加班规则。如果你在试用期内被要求加班,公司必须按合约或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方式给予补偿。无故拒付加班费,可能被劳工处介入调查。

试用期加班常见陷阱

陷阱 正确做法
老板说”试用期加班是常态,没钱” 加班费受合约与法例约束,可向劳工处投诉
月薪已包含”综合津贴”,公司主张无需另付加班费 须在合约明确列示包含项目,未列示部分应另计
要求员工”打卡但不报加班” 保留电邮、WhatsApp、邮件等加班指令证据

三、病假权利:试用期第一天就能请

这是内地读者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在香港,病假与年资挂钩——你能否拿到”有薪病假”,取决于你已经为同一雇主连续服务的年期,而不是你是否转正。

1. 病假日数与累积

服务年期 有薪病假日数(每 12 个月) 累积上限
试用期内 / 1 年以下 0 日(无薪) 不适用
1 年以上但不足 3 年 36 日 累积至 72 日
3 年以上但不足 5 年 48 日 累积至 96 日
5 年以上 60 日 累积至 120 日

注:上表为《雇佣条例》规定的法定下限,公司可给予更优条件。

2. 试用期内请病假的现实影响

试用期通常不足 1 年,因此试用期内请病假多为无薪。但这并不代表公司可以因此解雇你。

《雇佣条例》明确禁止雇主因员工行使法定权利(包括放取病假)而作出不利对待。请病假本身不构成”未能通过试用考核”的合法理由,除非公司能证明:

3. 病假证明与程序

4. 病假与年假的区别

维度 病假 年假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 可以请,但通常无薪 视乎累积年资(首年按比例)
累积基础 服务年期 服务年期
法律下限 36–60 日/年 7–14 日/年
离职结算 不获补发 未享用部分须折算工资

四、加班 + 病假同时发生怎么办?

实操中,最棘手的不是单独加班或单独请病假,而是两者在试用期内的叠加。以下是几个常见情境:

情境 A:加班后生病

建议处理顺序:

  1. 当日已加班完成的工时,记录在案并按合约领取补休或加班费;
  2. 因病需要休息,立即求诊并获取医生纸;
  3. 按公司流程申报病假;
  4. 病假期间的工时不计入加班基数(不可同时领加班费与病假工资)。

情境 B:连续加班导致身体不适

如医生证明”过度工作相关病症”,可凭医生纸申请病假,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该情境下,员工有权先行休息,不必担心试用期考核。

情境 C:病假期间被要求”在家办公”

部分公司会要求员工病假期间处理少量紧急事务。这种”在家办公”是否仍属病假范畴,需要在沟通时明确:


五、试用期被解雇:什么时候可以追讨?

如果你在试用期内被解雇,且怀疑与加班或请病假有关,可循以下路径处理:

1. 先看合约通知期

试用期解雇须按合约给予通知期(通常 7 天)或代通知金。未给通知期即解雇属违约,可向公司追讨代通知金。

2. 再看解雇理由

合法理由包括:工作表现不符要求、考勤严重违规、业务调整等。若理由含糊(”不太合适”“感觉未达标”),员工有权要求公司书面说明。

3. 可疑即记录

如怀疑因请病假或拒绝加班而被解雇,应立即:

4. 不合理解雇的赔偿

若审裁处裁定解雇不合理,可判发 最高 HK$200,000 的补偿(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若涉及歧视或违反法定权利,金额更高。


六、给内地赴港打工人的实用清单

✅ 入职前

✅ 试用期进行中

✅ 怀疑权益受损时


七、常见误区快速对照

误区 真相
“试用期请病假会被立刻解雇” 病假是法定权利,解雇须有正当理由
“试用期加班没加班费” 加班费按合约/法例计算,与是否试用无关
“老板说’试用不合适随时走’就不用给代通知金” 仍须按合约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终止
“试用期内没有年假” 年假自入职起累积,首年按比例享有
“综合月薪已经包含所有加班” 须在合约中明确列示,否则需另行计算

试用期是双向选择的窗口,不是单方面的”免保护期”。加班补偿按合约走、病假权利按法例走、解雇理由按事实走——这三件事无论何时入职都受同一套规则约束。把证据留住,把规则记清,在香港工作才会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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