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是否失去长服金解析
很多内地朋友来港工作后会听到一种说法:「长服金要雇主炒你才有得拿,自己辞职什么都拿不到。」这句话对了一半——在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简称 LSP)的领取资格确实与离职方式紧密相关,但并非「主动辞职 = 一分钱都拿不到」。条例本身设有明确的例外条款,部分由雇员主动提出的离职,仍可获发长期服务金。本文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框架、计算方法、领取限制与实务建议,帮助读者在离职前预先评估自身权益。
长服金与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SP)属于《雇佣条例》下的两类法定补偿,常被合称”长服金/遣散费”,但二者触发条件各有不同,本文聚焦于长服金。
一、什么是长服金?谁能拿?
根据《雇佣条例》第31R条,长期服务金是雇员在连续性合约(即俗称「连续性合约」满5年)下,因特定情况终止雇佣关系时,可向雇主申领的一笔法定款项。其立法目的,是为长期服务的雇员提供退休或离职后的过渡保障。
基本领取门槛
要符合长服金的申领资格,雇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合约性质:受雇于连续性合约(即俗称「418」条件:连续4周、每周18小时以上)。
- 服务年期:连续服务不少于5年。
- 离职原因:属于条例列明的可领取情形(详见下一节)。
- 非因重大过失被即时解雇:若雇员因严重失职而被即时解雇(第9条),则丧失长服金资格。
服务年期的计算以「完整年份」为单位,未满一年部分一般不获计算;具体计算细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长服金?
《雇佣条例》第31R条列明,雇员在以下情况下终止雇佣合约,可申领长期服务金:
| 编号 | 离职情形 | 性质 |
|---|---|---|
| ① | 因年老(65岁)而退休 | 雇员意愿 |
| ② | 雇员在香港连续服务不少于10年后,因健康问题(经医生证明)不适合现职工作而辞职 | 雇员意愿 |
| ③ | 在职期间死亡 | 非自愿 |
| ④ | 因雇主违反合约条款、苛刻对待或不支付工资而被逼辞职(constructive dismissal) | 非自愿 |
| ⑤ | 雇主以裁员、停业、转让等理由终止合约(即属可领取遣散费的情形),而雇员选择改领长服金 | 雇主行为 |
| ⑥ | 固定期限合约到期不续约,且合约期间雇员服务满5年或以上 | 雇主行为 |
关键解读
主动辞职并不必然丧失长服金。上述情形①②④均以雇员主动提出终止合约,但仍受法律保障:
- 情形①:达到65岁退休年龄而辞职,属于最常见的「主动辞职领长服金」场景;
- 情形②:俗称「10年病退」,需连续服务10年并提供医疗证明;
- 情形④:俗称「被逼离职」,需雇员能举证雇主存在严重违约或不当对待。
需要留意的是,单纯「找到新工作」、「想换环境」、「与同事不和」等原因而辞职,不在法定领取范围内。
三、长服金金额如何计算?
长服金的法定计算公式为:
长服金 = (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3) × 服务年期
但须受上限与下限约束(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项目 | 规则 |
|---|---|
| 单月计算工资上限 | 港币22,500元(即以此为「封顶月薪」计算) |
| 全期长服金上限 | 港币390,000元 |
| 最低保障 | 计算结果低于雇员服务年期内每年应得的平均工资的1/2 时,按1/2补足 |
计算示例
假设陈先生最后月薪港币25,000元,连续服务7年后因公司裁员离职:
- 应计入月薪(封顶22,500)× 2/3 = 15,000元
- 15,000 × 7 = 105,000元
- 未触发上限,全额发放。
「最后一个月工资」的定义涵盖基本薪金、固定津贴、固定加班费及膳食津贴等;浮动的佣金、花红、约满酬金一般不计入。
四、容易被忽略的领取限制
1. 「对冲机制」:MPF 强积金雇主供款可对冲
自2025年5月1日取消强积金对冲机制(MPF Offsetting Cancellation Scheme)后,雇主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不再可用于对冲遣散费或长服金。
但请留意以下过渡安排:
- 2025年5月1日前的雇主供款累算权益,仍可继续用于对冲;
- 2025年5月1日起的雇主供款累算权益,则不可对冲;
- 政府设有「取消强积金对冲」资助计划,分担雇主在过渡期内的部分开支。
因此在2026年今日离职的雇员,其长服金实际可获金额,取决于哪部分雇主供款属于「对冲前」与「对冲后」。
2. 同一时间只能领一项
雇员不可同时领取遣散费与长服金。若同时符合资格,须书面选择其一;情形⑤正是「雇主应支付遣散费,但雇员选择改领长服金」的典型场景。
3. 已领取退休金?可被扣减
若雇员已获雇主提供退休金、公积金或其他退休计划利益,该笔金额须从长服金中扣减,避免双重保障。
4. 自愿放弃无效
雇员不得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离职前签署任何「放弃长服金权利」的文件。即使签署,法庭一般视该条款为违反《雇佣条例》而无效。
五、主动辞职后如何申领?
申领步骤
- 书面通知雇主:在辞职信中清楚表明离职原因(如属可领取情形,请明确写出「因年老退休」或「因健康问题辞职」等)。
- 保留证明文件:
- 情形②需医生纸;
- 情形④需雇主违约或不妥对待的证据(如欠薪记录、投诉电邮、警告信等)。
- 向雇主申领:离职日翌日开始计算,雇主须在7天内支付长服金;如有争议可延长至双方同意的日期。
- 逾期未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调解,或直接入禀劳资审裁处(小额纠纷,金额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追讨。
常见争议点
- 雇主以「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雇员应援引条例第31R条具体情形抗辩;
- 雇主以工作表现差、旷工等理由主张即时解雇——若涉及9条解雇,雇主须举证;否则仍可构成不当解雇。
六、内地来港工作者的实务建议
对于刚来港工作、资历尚浅的内地雇员,长期服务金看似「遥远」,但提前理解有以下现实意义:
- 审视雇主的稳定性:裁员风险较高的行业(如初创、外资亚太区),长服金/遣散费是离职后的重要缓冲。
- 保留完整的雇佣证据:所有粮单、合约、通讯记录、出勤纪录均应自行备份,避免离职后取证困难。
- 离职原因措辞要精准:辞职信内的原因表述会直接影响长服金申领结果,必要时先征询劳工处或法律意见。
- 留意MPF对冲细节:服务年期跨越2025年5月1日前后的雇员,可获金额有差异,建议向强积金受託人查询「转储金额」的拆分记录。
- 65岁退休并非唯一路径:若健康出现问题且连续服务满10年,同样可主动辞职并领长服金。
结语
「主动辞职 = 失去长服金」是一个流传甚广但并不准确的简化说法。香港《雇佣条例》在设计上已为雇员主动离职预留了清晰的例外路径——只要符合「退休」、「10年病退」、「被逼辞职」、「固定合约期满」等情形,并跨越5年服务年期门槛,长服金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障。
对内地来港工作者而言,理解本地雇佣法规的精细结构,是规划长期职场与退休安排的重要一课。建议在签订合约、规划离职时,多留意条款细节与自身服务年期的累积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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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主动辞职后还能不能拿香港长服金?
可以,但并非所有主动辞职都能领。香港《雇佣条例》第31R条列明了几种例外情形,包括年满65岁因年老退休、在港连续服务不少于10年后因健康问题经医生证明不适合现职而辞职,以及因雇主违反合约、苛刻对待或不支付工资而被逼辞职等。雇员主动辞职仍可能全额申领长服金,前提是离职原因落在上述法定情形之一。
长服金的服务年期门槛是多少?
雇员须在连续性合约(俗称「418」:连续4周、每周18小时以上)下连续服务不少于5年,方有资格申领长期服务金。服务年期按完整年份计算,未满一年部分一般不获计算,具体细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长服金金额是怎样计算的?有没有上限?
长服金按公式 (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3) × 服务年期 计算,并设有封顶月薪与全期上限(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需要留意,「最后一个月工资」一般包括基本薪金、固定津贴、固定加班费及膳食津贴等;浮动的佣金、花红、约满酬金一般不计入。当计算结果低于雇员服务年期内每年应得平均工资的1/2时,会按1/2补足作为最低保障。
2025年5月1日取消强积金对冲后,长服金会变多吗?
会,但只针对该日之后的雇主供款部分。自2025年5月1日取消强积金对冲机制起,雇主就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不再可用于对冲遣散费或长服金;而2025年5月1日前的雇主供款累算权益,仍可继续用于对冲。因此服务年期跨越该日前后的雇员,实际可获金额取决于「转储金额」的拆分记录,建议向强积金受託人查询。
雇主拒绝支付长服金,内地来港雇员应该怎么办?
雇员应先核对自身是否符合第31R条列明的领取情形,并备妥医生纸、欠薪记录、投诉电邮等证明文件。若协商无果,可在离职日翌日开始的7天内向雇主追讨;逾期未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调解,或直接入禀劳资审裁处追讨争议金额。涉及雇主以「主动辞职」为由拒付的情形,雇员可援引条例具体条款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