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积金雇主设立指南
强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 MPF)是香港退休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规管。凡在香港设立公司并聘请员工的雇主,无论股东背景为何,均须依法履行强积金安排。这份指南为内地企业主整理从开立账户到首次供款的全流程合规要点。
核心原则:先选受托人、再开雇主账户、然后处理雇员登记,最后按月供款。顺序错了,后续补登记会被征收附加费。
一、何时必须开立强积金账户?
| 触发情形 | 时限要求 |
|---|---|
| 公司成立并首次聘请员工 | 自雇用日起 60 日内 为雇员登记 |
| 公司成立但暂未雇人 | 暂无需登记,首名员工入职即时启动 |
| 现有雇员入职满 60 日 | 必须完成登记并开始供款 |
| 错过登记期限 | 雇主将被征收附加费,最高可达应供款额的 5 倍(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香港对「雇员的定义」较为宽泛——全职、兼职、暑期工、试用期员工,只要连续受雇 60 日或以上,均须纳入强积金覆盖范围。即使月薪低于法定最低水平,登记义务本身仍然存在。
二、雇主必做的五步合规动作
步骤 1:选定强积金受托人
目前香港共有 约 15 家 获核准的强积金受托人(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包括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及独立基金公司。选择时应比较以下维度:
- 计划种类:集成信托计划(适合中小企业)、行业计划(饮食/建造业专用)、雇主营办计划(员工 5 人以下才可设立)
- 管理费结构:基金行政管理费、雇主账户费用、转换基金收费
- 客户服务:中文支援、网上平台、对账单频率
- 投资选项:基金数量、预设投资策略(DIS)合规程度
提示:内地企业主开立公司时,多数选择集成信托计划;员工少于 5 人的小微企业亦可考虑雇主营办计划以节省成本。
步骤 2:准备公司文件并开立雇主账户
一般需提交:
- 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
-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M&A)
- 董事及股东身份证明
- 公司银行账户证明(部分受托人要求)
受托人审批通过后,会为雇主开立一个「雇主账户」,作为供款资金的汇集点。
步骤 3:为每名符合资格的雇员登记
雇员入职满 60 日前(一般建议提前 30 日),向受托人提交「雇员参加计划通知书」,填写:
- 雇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入职日期
- 月薪资料(用以计算供款)
- 雇员的「自选基金」或「预设投资策略」选择
如果雇员在受托人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 未作出投资选择,则自动按「预设投资策略」(DIS)投资,按年龄自动调整股债比例。
步骤 4:每月准时供款
雇主必须在每个供款期(通常按月)结束后 下一个月的最后一日或之前 完成供款。例如:
- 1 月份的供款须在 2 月底前 完成
- 12 月份的供款须在 次年 1 月底前 完成
供款方式一般为:
- 雇主填写「直接付款授权书」(DPA)
- 由公司银行户口自动转账至受托人账户
- 部分受托人支持网上支付或支票
步骤 5:保存供款记录
雇主须保存所有强积金供款记录至少 3 年,并就每名雇员保留以下文件:
- 入职日期、离职日期
- 每月/每周月薪
- 每月供款额(雇主与雇员部分)
- 实际转账日期与金额
这些记录在劳资处巡查或受托人稽核时可能被调用。
三、供款计算要点
| 人员类型 | 月薪范围 | 雇主供款 | 雇员供款 | 合计 |
|---|---|---|---|---|
| 一般雇员 | 港币 7,100 元以上 | 月薪 × 5% | 月薪 × 5% | 10% |
| 一般雇员 | 低于港币 7,100 元 | 月薪 × 5% | 月薪 × 5% | 10%(按实际月薪计算,无最低供款门槛) |
| 临时雇员 |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供款设有上下限:
- 最高供款入息(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超过此部分的月薪无须强制供款
- 雇主供款部分可计入公司税务开支,但须符合《税务条例》关于「完全及纯粹为产生应评税利润」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强积金供款不得低于雇主合约上承诺的金额,亦不能因设立强积金而降低雇员的实得工资水平——这是一条被劳资处重点巡查的底线。
四、内地企业主常见的合规雷区
雷区 1:以为内地社保已经替代强积金
许多内地股东误以为内地缴纳的社保可在香港豁免。实际上,香港强积金与内地社保互不豁免,须分别缴纳。
雷区 2:迟登记、迟供款
| 违规类型 | 后果 |
|---|---|
| 逾期登记 | 附加费可达应供款额 5% 或罚款 |
| 逾期供款 | 附加费按 5%/年金复利计算 |
| 持续拖欠 | 强积金管理局可发出传票,法庭处罚 |
雷区 3:把董事自身工资排除在外
若公司董事同时受雇于公司并领取薪金、且符合「雇员」定义(即与公司有雇佣关系、领取入息),同样须纳入强积金。纯股东分红不构成雇佣收入,可豁免供款;但若董事领取董事袍金或薪资,则须供款。
雷区 4:把 18 岁以下或 65 岁以上家属雇员排除
| 年龄段 | 是否需要登记 |
|---|---|
| 未满 18 岁 | 仍然需要登记 |
| 65 岁或以上 | 仍可自愿参加,雇主无须强制供款 |
| 18–65 岁 | 必须登记 |
雷区 5:变更受托人后忘记转移账户
部分内地企业主因价格因素中途更换受托人,但未同步转移原有雇员账户,导致出现「双重账户」「断供」等问题。建议在转换前向新旧受托人书面确认转移时点。
五、首次供款的实务时间表(范例)
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成立,并于同日聘请首名员工,以下为理想时间线:
| 日期 | 动作 |
|---|---|
| 2026-10-01 | 公司成立、首名员工入职 |
| 2026-10-15 | 比较受托人报价、选定计划 |
| 2026-10-30 | 提交公司文件、开立雇主账户 |
| 2026-11-15 | 提交雇员参加计划通知书 |
| 2026-11-30 | 签署直接付款授权书(DPA) |
| 2026-12-31 | 完成首月(11 月份)供款 |
如果首名员工于 10 月 1 日入职,最迟须于 11 月 29 日 完成登记(即 60 日内),否则将面临附加费。
六、与香港其他雇主责任的关系
强积金并非雇主在香港的唯一法定责任,建议同步评估以下事项:
- 薪酬税申报:向税务局申报雇员薪酬(IR56B)
- 雇员补偿保险:凡聘请员工必须购买劳工保险
- 职业安全健康:遵守《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 连续性合约:同一雇主连续受雇 4 周、每周 ≥ 18 小时即享有完整权益
- 内地税务居民身份申报:需向香港及内地税务机关双重申报
以上五项与强积金共同构成香港雇主的合规底盘,缺一不可。
结语
强积金是内地企业主赴港设立公司后最早接触、却最容易踩坑的合规事项之一。把握「先选受托人,再开账户,后登记,按月供款」的顺序,并在 60 日窗口期内完成首名雇员的登记,是合规的底线。建议在聘请首位员工前就完成受托人筛选与账户开立,把合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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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一般性法律资讯,不构成专业意见。具体供款比例、附加费标准及受托人名单以香港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MPFA)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建议在作出决定前咨询持牌会计师或强积金中介的专业意见。
常见问答
内地企业主在香港开公司,一定要为员工设立强积金吗?
是的。凡在香港设立公司并聘请员工,无论股东背景或注册地为何,雇主均须依《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为合资格雇员安排强积金。即使公司暂时未雇人也无即时义务,但一旦首名员工入职,即刻启动 60 日登记窗口。
香港对「雇员」的定义是不是只看全职?兼职或试用期员工要不要供?
香港的雇员定义相当宽泛。全职、兼职、暑期工、试用期员工,只要连续受雇满 60 日,均须纳入强积金覆盖范围。月薪高低并不影响登记义务本身,只是供款额会按实际月薪计算。
内地社保已经交了,在香港是否可豁免强积金?
不可以。香港强积金与内地社保属于两套独立退休保障体系,互不豁免,须分别缴纳。即使该员工已在内地参加社保,雇主仍须按香港法例为其办理强积金登记并供款。
每月供款具体怎么算?有没有最低或最高限额?
一般雇员按月薪的 5% 由雇主供款、5% 由雇员供款,合计 10%。供款设有最高供款入息上限,超过部分无须强制供款;下限方面,月薪低于港币 7,100 元时按实际月薪计算,无最低供款门槛。具体上限金额以香港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错过登记或供款期限,会被罚多少?
视违规情形而定:逾期登记可能被征收附加费,最高可达应供款额的数倍;逾期供款的附加费按年利率 5% 复利计算;持续拖欠则可能收到强积金管理局传票并由法庭处罚。附加费具体倍数及罚则,以 MPFA 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董事自己拿工资,要不要纳入强积金?
要看是否构成「雇员」关系。若董事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并领取薪金或董事袍金,即符合雇员定义,须纳入强积金;纯股东分红不构成雇佣收入,可豁免。建议聘请专业意见厘清身份界定。
公司成立后想更换强积金受托人,怎么处理原有账户?
在转换前应向新旧受托人书面确认账户转移时点,并同步通知所有雇员。未妥善转移容易产生「双重账户」或「断供」等问题,建议预留过渡期并核对所有供款记录。
公司暂时没有雇员,是不是可以完全不管强积金?
可以暂时不登记。香港法例只要求「有雇员」时启动强积金安排,公司成立但暂未聘请员工时无须开立账户。但一旦首名员工入职,60 日登记窗口随即开始倒数,建议提前完成受托人筛选与雇主账户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