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积金 MPF 设立与管理
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 MPF,俗称”强积金”)是香港退休保障体系的支柱制度。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除少数法定豁免人员外,所有 18 至 65 岁、受雇满 60 日的雇员,以及所有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对内地企业主而言,在港设立公司后第一件”合规必做事项”之一,就是为本地员工办理强积金登记。许多新到港的企业主对供款比例、行业豁免、自雇身份如何处理一头雾水。本文从实务角度梳理整套流程。
一、强积金核心机制
强积金本质是雇主 + 雇员 + 自雇人士三方共同供款的私营管理退休基金,由香港积金局(MPFA)监管。
1. 供款基础:有关入息
强积金以”有关入息”(Relevant Income)为基数计算。”有关入息”指雇员的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无论其名称如何,但不包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及自雇人士的入息。
2. 强制性供款比例(2026 标准)
| 身份 | 雇主供款 | 雇员供款 | 自雇供款 | 合计 |
|---|---|---|---|---|
| 普通雇员 | 5% | 5% | — | 10% |
| 自雇人士 | — | — | 5% | 5% |
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每月有关入息 低于最低水平(2026 年为 7,100 港元):雇员无须供款,雇主仍须按最低水平 5% 供款;
- 每月有关入息 高于最高水平(2026 年为 30,000 港元):供款按上限封顶,超出部分无须再行供款。
3. 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的对冲安排
雇主可以使用其强积金雇主供款部分(含自愿性供款,视乎计划条款),对冲雇员离职时依法应得的长服金或遣散费。这是强积金制度下雇主的重要权益,但需在支付前向受托人书面指示。
二、雇主必须办理的 MPF 步骤
内地企业主以香港公司名义聘请员工后,须按以下时序操作:
Step 1:选择受托人及计划
香港积金局核准的受托人(Trustee)有十余家,包括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及专门基金公司。雇主可在其中任选一家或多家(同时采购「集成信托计划」与「行业计划」,按需组合)。
挑选要点:
- 基金选择数量与类型(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保证基金、强积金保守基金)
- 计划管理费(一般占基金资产值的 0.75%–1.5%,部分计划设有低收费选项)
- 行政安排是否支持网上提交、入职信息批量上传
- 是否提供「雇主自选」安排(雇员可在雇主指定以外另选基金)
Step 2:签署参加协议(Participation Agreement)
与受托人签订参加协议,确认计划名称、参与条款、转出安排等。文件通常为英文,部分受托人提供中文译本。
Step 3:为雇员登记加入
雇员入职后 60 日内完成 MPF 登记,提交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日期、月薪等资料。受托人向雇员发出确认函后,雇主即开始供款。
Step 4:每月准时供款
雇主每月须向受托人缴付雇主部分 + 代扣雇员部分的供款,必须在供款日(一般下一个月的第 10 日或之前)缴清。逾期罚款最高可达欠款的 10% 或 5,000 港元(以较高者为准),并须附加利息。
Step 5:年度报表与审计
雇主须保存供款记录最少 3 年,并按受托人及税务局要求提交年度资料。香港公司一般每年须聘请执业会计师审计账目,MPF 供款记录是审计抽查重点。
三、可获豁免参与强积金的 5 类情况
并非所有在港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入强积金。下列 5 类人士属法定豁免:
- 未满 18 岁 或 年满 65 岁 的雇员;
- 受雇期少于 60 日 的雇员(包括未满 60 日已离职者),但同一雇主再次雇用则须计算累计日数;
- 受雇于家务雇工(家庭佣工、住家护理员等)的雇主及雇工(另有专门家佣计划,不在主表讨论);
- 海外雇员 在港工作但属海外公司直接聘用、来港总日数不超过 60 日(”60 日规则”);
-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ORSO Scheme)成员——某些大型机构的本地雇员可选择留在 ORSO 而非 MPF。
内地企业主常见的疑问是”我是董事同时是股东,又给公司打工,要不要参加?”——答案是只要符合雇员定义并实际领取董事酬金,即须参加。若同时持有自雇身份(持有公司股份 ≥ 50% 并有业务收入),则需另外以自雇人士身份登记。
四、自雇人士如何处理 MPF
内地企业主在香港成立公司,若同时为自己做独资或合伙业务(如顾问、贸易、专业服务),会被视为”自雇人士”,须以个人名义向受托人登记 MPF,每年按入息的 5% 供款,最高及最低水平与雇员的”有关入息”规则一致。
操作要点:
- 自雇供款可抵扣应评税入息,最高每年 18,000 港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须在个税报税表中申报;
- 自雇人士无须雇主部分,但可自愿提高供款比例,享受延税优惠;
- 若同时担任有限公司董事并收取薪金,则公司须作为雇主为你办理 MPF 雇员登记 + 你个人作为自雇登记(双轨)。
建议处理路径:为简化行政,许多内地企业主会选择只保留董事雇员身份、不另外申请自雇登记;若业务收入明显高于董事酬金,则可与会计师讨论哪种方式节税更优。
五、内地企业主常见踩坑点
1. “忘记 60 日”——延期登记罚款
许多内地企业主以为员工过了试用期才办 MPF。事实上是 60 日内必须登记(包括试用期内)。未办即属违法,积金局可提出检控。
2. 误用”花红包底”逃避供款
不少企业把部分月薪拆为”花红”、”交通津贴”,意图降低有关入息。这是强积金计划下的灰色地带——只要性质上属于”工资薪金”,无论名称如何都须计入。积金局设有审查机制。
3. 转工时漏处理 MPF
香港强积金账户会跟随雇员终身,雇员转工无须提取 MPF,只须通知新雇主转移供款至”个人账户”。内地企业主若同时雇佣多位员工,务必每月检查入职及离职时间节点,避免漏缴或多缴。
4. 忽略内地母公司派驻人员
内地母公司派遣员工赴港工作满 60 日,即触发 MPF 责任。即便劳动关系在内地,只要在香港提供服务累计满 60 日,香港公司通常被视为”共同雇主”,须代为办理 MPF。
六、雇主供款可抵税吗?
雇主供款属可扣除开支(Deductible Expense),计入公司营业开支抵减利得税;雇员供款属个人薪金扣减项目,可在个税(薪俸税)下申请扣减,每年上限 18,000 港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自雇人士的自愿性供款亦可享扣税上限相同的延税优惠。
七、关键合规清单
| 事项 | 时限 | 后果 |
|---|---|---|
| 选择 MPF 受托人 | 公司成立 / 首名雇员入职前 | — |
| 雇员登记 | 入职后 60 日内 | 检控风险 |
| 首次供款 | 第一个供款月起 | 罚款 + 利息 |
| 月度供款 | 每月供款日或之前 | 罚款 5%/欠款,最高 5,000 港元 |
| 记录保存 | 至少 3 年 | 审计风险 |
| 长服金/遣散费对冲 | 支付前书面指示受托人 | 不可事后追溯 |
八、内地企业主一句话总结
MPF 是香港公司的”标配合规义务”,不是可选项。 设立公司后第一件事就是选定受托人、完成登记、按时供款。若同时为自己持有公司股份并实际经营业务,记得还要加上自雇人士身份登记。
如果你正在筹备香港公司、或者已设立但尚未办理 MPF,建议与香港执业会计师、积金局核准受托人同步对接,避免首笔罚款落在第一次供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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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公司成立后多久要为员工办强积金?试用期可以先不办吗?
不可以。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雇员入职后 60 日内必须完成 MPF 登记并开始供款,这一期限包含试用期在内。一旦超过 60 日仍未办理,即属违法,香港积金局可提出检控,并处以欠款罚款及附加利息。建议内地企业主在签发聘书前就同步推进受托人选择与登记流程。
内地母公司派员工到香港工作,要不要帮他在港交强积金?
需要分情况判断。若该员工由内地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赴港提供服务的累计日数满 60 日,香港公司通常会被视为”共同雇主”,须代为办理 MPF 登记及供款。若来港总日数不超过 60 日,则可适用”60 日规则”豁免,但同一年度内再次派遣仍需累计计算。建议与香港执业会计师提前确认劳动关系结构,避免漏缴。
董事同时是股东,又自己给自己发工资,MPF 该怎么算?
只要符合雇员定义并实际领取董事酬金,公司作为雇主必须为其办理雇员身份的 MPF 登记,按 5%+5% 供款。若同时持有公司股份 ≥ 50% 并有自雇业务收入,还需以个人名义另作自雇人士登记,按入息 5% 供款,两条线并行。许多企业主为简化行政会选择只保留董事雇员身份,但若业务收入明显高于董事酬金,建议与会计师比较两种方式的税务差异后再决定。
强积金供款可以抵税吗?每年上限是多少?
可以。雇主供款属于公司可扣除开支,可抵减利得税;雇员供款及自雇人士的自愿性供款可在薪俸税或个税下申请扣减,每年上限 18,000 港元(以香港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申报时须在个税报税表中正确填写供款金额,并保留受托人发出的供款记录作为凭证。
转工或离职时,强积金账户里的钱能一次性取出来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香港强积金账户跟随雇员终身,转换工作时只须通知新雇主将供款转入”个人账户”,无须提取款项。只有在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列明的特定情形(例如年满 65 岁提早退休、永久离开香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身故等)时,才可申请提前提取。因此内地雇员赴港工作满期回内地,若不属”永久离开香港”等法定情形,资金通常会继续留在账户内滚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