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解读

跨境工作、投资、创业、股权转让、股息分红——内地居民与香港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时,最常被忽视却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就是同一笔收入是否会被两边各征一次税。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 2006年8月21日 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自 2007年4月1日 起正式生效,并先后经过 2015年、2019年 两次重要修订。这份《安排》虽然冠以”协定”之名,但实质上具备两地税务主管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律效力,是跨境税务安排的核心法律文件。

对于需要与香港税务局、内地税务局打交道的企业主、跨境打工人和投资者而言,理解这份《安排》的基础框架,是规划税务身份、判断纳税地点、享受合法抵免的前提。


一、《安排》的法律性质与适用范围

内地与香港虽然同属一个国家,但由于实行”一国两制”,两地在税收制度上相互独立。香港实行 属地原则,仅对源自香港的收入征税;内地实行 属人兼属地原则,对全球收入征税。正因如此,若无任何协调机制,同一笔收入极有可能在两地都被课税。

《安排》的核心功能正是 划清征税权——明确哪一类所得由哪一方优先征税,允许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补征并提供 抵免机制,从根源上避免重复征税。

1. 适用主体

《安排》适用于以下两类”居民”:

一方 居民身份认定标准
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个人
香港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在香港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于香港的法人

关键点:判定主体究竟属于”哪一方居民”,并非依户籍、依国籍,而是依 税法上的纳税居民身份。同一自然人如果同时构成两地居民,《安排》提供了”加比规则”(permanent home、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habitual abode、nationality、主管当局协商)逐层判定归属。

2. 适用税种


二、不同类型所得的征税权划分

《安排》对每一类所得都设定了独立的征税规则。下表是经常被咨询的所得类型的简要对照,详细条款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所得类型 主要征税权归属 重要条件 / 限制
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出租、转让所得均按所在地税收管辖
营业利润 机构实际所在地(常设机构) 仅有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时,该方方可征税
船运/空运利润 企业总部所在地 国际运输利润主要在企业总部所在一方征税
联属企业(转让定价) 按独立交易原则分配 关联交易须按”独立交易原则”在两地间合理分配利润
股息 居民国 + 来源国(限制税率) 详见下文”股息”专项
利息 居民国 + 来源国(限制税率) 详见下文”利息”专项
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国 + 来源国(限制税率) 详见下文”特许权使用费”专项
财产收益(转让) 一般由转让方居民国征税 不动产转让收益例外,由不动产所在地优先征税
受雇所得(薪酬) 一般为工作所在地 183天规则及短期派遣等存在例外
董事酬金 法人居民国 在另一方担任公司董事取得的酬金,由该法人所在居民国征税
艺术家/运动员 活动发生地 在另一方从事活动取得的所得,即便短暂,亦由活动发生地征税
退休金 一般由支付方居民国征税 公职退休金另有特殊规则
政府服务 支付一方征税 政府对个人的支付由支付方征税
学生/实习生 排除 仅为求学、培训目的取得的生活补助免税

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

这三类所得是跨境投资和知识产权交易最常涉及的税种,《安排》明确了 来源国可征税的最高税率上限,超出部分须由来源国给予免税或抵免。

1. 股息(dividends)

《安排》设定了两档限制税率:

实际操作中,许多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股东派息时,会按 10% 税率扣缴。内地股东取得该股息后,回内地申报时可凭香港税单在一定限额内抵免内地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 利息(interest)

3. 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

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秘密配方、秘密程序,以及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的使用费。

实操提示:以上限制税率仅在受益所有人向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提出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并完成《安排》享受程序后方可适用;否则来源方可能按其国内税率全额扣缴。建议在跨境支付发生前即备妥证明文件。


四、内地税收抵免机制与”饶让抵免”

《安排》本身只规定”两地都有征税权时该如何切分”,至于 居民国如何避免重复征税,通常需要依赖该居民国国内法的抵免制度。

1. 内地采用的”限额抵免”原则

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 限额抵免法:

也就是说,如果香港税率低于内地税率(这是常态),差额部分仍需在内地补缴;如果香港税率等于或高于内地,则境外已纳税额可全额冲抵内地应纳税额。

2. 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

《安排》引入了 饶让抵免 条款:当香港依据其税法给予免税或减税(如研发开支加计扣除、税务宽免等),内地可将 视同已纳税额 计入抵免。这一机制对享受香港特定税务优惠的内地企业尤为有利。


五、”常设机构”判定:远程跨境经营的税务红线

《安排》对营业利润的核心规则是:仅当企业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时,该方才能对归属于该 PE 的营业利润征税。

常设机构通常包括:

  1. 固定场所型: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
  2. 建筑安装型: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持续 超过 12 个月
  3. 劳务型: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另一方提供劳务,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 超过 183 天
  4. 代理人型:非独立代理人在另一方签订合同、习惯性做出关键决定

实务含义:一个内地企业在香港既无办公室、也无雇员、未签订合同,仅通过邮件/电话处理对港业务,并不必然构成 PE,其营业利润原则上无需在香港缴利得税。这对内地初创企业开拓香港市场尤为重要。


六、《安排》未覆盖的事项

理解《安排》的边界同样重要。以下事项 不在《安排》范围内:

这类问题需要回到 各自税法的国内法 处理。


七、实务建议清单

无论你是计划赴港工作的内地白领、内地企业开拓香港业务、还是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者,《安排》都可以成为你合法节税的工具,但前提是合规操作:


八、获取《安排》全文与官方解读

《安排》全文、内地与香港税务局发布的执行公告、相互协商程序指引,可在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与 香港税务局官网 免费查阅。具体税率、条文编号与最新解读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如需了解香港特区政府架构、入境与税务申报流程、跨境汇款合规要点等更多内容,欢迎浏览 hkguide.org 上持续更新的香港相关指南。

常见问答

内地居民在香港取得的工资收入,是否需要在两地都交税?

一般以受雇工作所在地为征税地。若内地居民受雇于内地公司、被派往香港短暂工作,并符合《安排》中关于 183 天等短期派遣的例外条件,可能仅在内地纳税;具体是否构成两地纳税义务,需结合派遣天数、雇主归属、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因素综合判断,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内地公司股东收到香港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香港会扣多少税?

依据《安排》,香港作为来源国对股息有 5% 与 10% 两档限制税率。实际操作中,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股东派息多按 10% 扣缴;若内地股东为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 资本的公司,且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可适用 5% 税率,具体以官方文本和香港税务局执行为准。

内地投资者取得的香港股息,回内地后还要再交一次税吗?

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内地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限额抵免法:已在香港缴纳的税额,可在内地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笔境外所得按内地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由于香港税率通常低于内地,差额部分仍需在内地补缴。

内地企业在香港没有办公室也没有雇员,只是通过邮件和电话接单,是否需要在香港交利得税?

原则上不一定构成常设机构。《安排》对营业利润的核心规则是:仅当企业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时,对方才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常见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包括固定场所型、建筑安装工程超过 12 个月、雇员提供劳务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以及非独立代理人签订合同等。仅凭邮件、电话处理对港业务,并不必然构成常设机构,具体仍以个案事实与官方解读为准。

香港公司给内地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专利、商标使用费),税率是多少?

《安排》设有限制税率,2019 年修订后部分类型适用 5%。需注意,该限制税率仅在受益所有人向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完成《安排》享受程序后方可适用;否则来源方可能按其国内税率全额扣缴,建议在跨境支付发生前即备妥证明文件。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