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税务宽减这样用
香港人口持续高龄化,不少在职纳税人在供养父母或祖父母的同时,亦要为长者安排住宿照顾服务——例如入住院舍、接受家居照顾等。香港税务局在《税务条例》下设有”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Deduction for Expenses on Elderly Residential Care),允许符合资格的纳税人就供养合资格长者所支付的住宿照顾开支申请扣除,减轻家庭税务负担。本文整理这项扣除的适用对象、扣除上限、申请步骤及常见疑问,方便纳税人参考。
一、什么是”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
根据《税务条例》第26D条,纳税人如在某一课税年度内为下列两类亲属在香港支付”住宿照顾”开支,可就该开支申请扣税:
- 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即岳父母或外家祖父母)。
该项扣除属”个人免税额”以外的”扣除类”项目,与供养父母免税额可一并申领,互不排斥。
需要留意的是,扣除只适用于”住宿照顾”性质的开支,单纯的家用生活费、看病诊金等并不在此列;而”住宿照顾”通常指在持牌安老院舍、护理安老院或长者日间护理中心等机构接受住宿或全日照顾服务。
二、申请人须符合的条件
并非所有纳税人都可以申请。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条件 | 具体要求 |
|---|---|
| 亲属关系 | 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 长者年龄 | 该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年满 60 岁(如属”合资格伤残”情况,年龄门槛另有规定,以法例为准) |
| 同住要求 | 长者在该课税年度内 全年连续 与申请人同住(无须同址,但须同住),或 长者入住由社会福利署署长、衞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资助或营运的院舍,或纳税人所付费用可获上述机构发还 |
| 供养责任 | 申请人实际上有供养该名长者 |
| 居住身份 | 长者通常居住于香港 |
实务提示:若长者居于非受资助的私营安老院,申请人仍可申领扣除,但须保留院方正式收据及住宿期证明文件。
三、扣除金额上限
扣除额以”实报实销”为原则,设有双重上限:
- 实际支付的住宿照顾开支(须为合理水平);
- 每名合资格长者每年扣除上限为港币 100,000 元(以《税务条例》最新修订为准,建议申请前查阅税务局网页确认)。
如同一名长者由多名子女共同供养,扣除上限会在申请人之间按实际分摊比例分配。
四、可获扣除的开支项目
并非所有支出都计入”住宿照顾开支”。一般而言,下列项目通常被认可:
✅ 可获扣除
- 持牌安老院舍的住宿、膳食、基本护理费
- 护理安老院的住宿及护理服务费
- 经社署、衞生署或医院管理局资助院舍的住宿费(扣除资助后自付部分)
-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全日服务的住宿照顾费(如适用)
❌ 通常不获扣除
- 单纯医疗诊金、住院费、手术费(属医疗开支另有处理)
- 家用生活开支(如电费、膳食杂费,若非院舍一并收取)
- 陪诊、复康治疗、私人看护等非住宿照顾服务
- 购置医疗器材或复康用品
不确定具体项目可否扣除时,建议向院方索取”住宿照顾费”明细账单,并在报税时一并提交,方便税务局核对。
五、与”供养父母免税额”的关系
不少纳税人混淆两项宽减,其实两者性质不同,亦可同时申领:
| 项目 | 性质 | 每年金额(参考) |
|---|---|---|
| 供养父母免税额 | 免税额(直接扣减应课税入息) | 每名合资格父母约港币 5 万元(按连续同住或基本免税额而定,以税务局公布为准) |
|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 | 扣除(扣减入息后计算应纳税额) | 每名合资格长者每年上限港币 10 万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关键区别:
- 免税额是”定额扣除”,无须提供收据;
- 住宿照顾开支扣除是”实报实销”,须提交正式收据及证明文件;
- 两者可同时享用,但供养同一人不得重复就同一笔费用申领不同宽减。
六、申请步骤与所需文件
整个流程并不复杂,但文件齐备与否直接决定能否成功扣除。
步骤一:搜集证明文件
- 院方发出的正式收据(抬头为纳税人姓名、注明”住宿照顾费”)
- 住宿期证明(入住日期、退住日期或全年住宿纪录)
- 长者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与长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出世纸、户籍文件)
步骤二:填妥报税表
- 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的相关栏目填妥住宿照顾开支金额;
- 同时申领供养父母免税额;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 6 年(税务局一般可追溯 6 个课税年度)。
步骤三:选择报税途径
- 登入税务局「税务易」(eTAX)网上填写电子报税表;
- 或以书面方式邮寄至税务局。
步骤四:等候评税
- 税务局审核后,如资料齐备,会在评税通知书反映扣除额;
- 若被抽查补件,按要求期限内提交即可。
网上报税系统在相关栏目会有清晰指示,并会提示所需证明文件清单,方便纳税人核对。
七、常见问题与误区
Q1:长者居于内地,是否符合扣除资格?
A:按现行规定,长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若长者全年居于内地院舍,一般不符合扣除条件。如有特殊安排,建议查阅税务局最新指引。
Q2:可否以”家用费”形式申领扣除?
A:不可以。只有属住宿照顾性质的院舍费用方合资格,普通家用生活费不计入扣除范围。
Q3:多名子女共同供养,能否分别扣除?
A:可以。每名合资格子女可就其实际分摊的开支申请扣除,但合计扣除额不得超过每年每名长者港币 10 万元上限。
Q4:长者已领取公共援助(如高龄津贴),会否影响扣除?
A:一般不影响申领扣除资格,但若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则该部分不可再作扣除。
Q5:申请扣除后被税务局抽查,应如何处理?
A:应按要求提交院方收据、银行月结单、住宿纪录等证明文件。如资料属实,扣除通常获确认。
八、报税前 checklist
- ☐ 长者在该课税年度年满 60 岁
- ☐ 长者全年与你同住,或入住受资助 / 合资格院舍
- ☐ 已备齐院方正式收据,金额、日期清晰
- 收据抬头为纳税人本人姓名
- ☐ 已申领供养父母免税额
- ☐ 已保留所有证明文件 6 年
结语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是香港税务宽减中相对低调、却实用的一项。对需要供养年长亲属的家庭而言,只要符合资格并备齐文件,每年可减轻最高港币 10 万元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宜在每年报税季节前整理好院舍收据与亲属关系证明,避免因文件不齐而错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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