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香港研发开支税务扣除优惠

香港特区政府长期奉行简单低税制的营商环境,虽然不设研发开支直接补贴,但在税务层面为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了力度可观的加计扣除制度。这套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税务条例》第16B条及附表45,日常由税务局辖下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DIPN)第57号、第68号等文件加以具体说明。

简单地说,合资格企业在香港进行「合资格研发活动」所产生的开支,在利得税层面可享受两层扣除:

制度自2018年《税务(修订)(税务宽减)条例》落地以来,持续优化,2023年与2024年又先后两度放宽门槛,以配合政府提出的新型工业化与创新科技发展战略。本文从读者实务角度,系统介绍这套制度。


一、谁是「合资格企业」?

并非所有在港公司均可享受扣除,申请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香港经营业务:企业须于香港境内进行研发活动,且研发活动须与该企业在港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相关。
  2. 利得税纳税人:通常为有限公司(法团)或合伙业务;自雇人士的研发开支一般不可按第16B条单独扣除。
  3. 并非政府资助研发的主要受惠方:若同一项目以政府资助(例如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等)直接支付研发开支,则该部分开支不属「合资格开支」,以避免双重资助。

实务要点:总部设于外地、但在港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集团企业,只要研发活动在港进行、开支由在港实体承担,同样可适用扣除。跨境研发则须按「在香港进行的部分」按比例分摊,建议保留完整工时记录与项目文件。


二、何谓「合资格研发活动」?

这是整个制度的核心,税务局采纳 OECD 主流定义,并于 DIPN 第57号中明确释义。一项活动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

1. 性质要求:科学或技术范畴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开发」三类之一

2. 目的要求:扩展知识或技术可行性的创新活动

纯粹的市场调研、商业推广、客户访谈、品质检测、装修翻新、信息系统日常运维、流程标准化等,不属合资格。

3. 范围要求:符合「自然科学」「工程及工程科学」「计算机科学」「医学科学」四大范畴

人文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法学、心理学)、管理学、金融学等领域的纯学术研究,一般不在适用范围内;但若涉及「金融科技」「量化模型」且内容具备明确工程或数学技术成分,则有机会被接受,须按个案判断。

4. 地点要求:活动须在香港境内进行

派遣员工到外地进行的研发,或完全外包予外地研究机构的项目,均不符资格。

实务要点:研发活动若由本地大学或科研机构「代为进行」,且受托机构本身未享有政府研究资助,则相关外包开支仍可在港企业层面扣除,但企业须保留独立合同与成果交付文件。


三、合资格开支范围与限额

下列开支类型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获扣除:

开支类别 例子 备注
雇员薪酬 研发人员的薪金、花红、津贴、雇主强积金供款 须按实际投入研发工时比例计算;兼职研发人员须保留工时记录
物料消耗 实验材料、零件、试剂、消耗性工具 不包括可重新使用的固定资产
外包研究 支付予本地大学、本地科研机构、未受政府资助的私人实验室的款项 受托方若享有政府研究资助,该部分不获扣除
厂房及机械(属制造业者) 直接用于研发的新增机械装置 100% 厂房及机械免税额或 200% 加速折旧,二选其一

不予扣除的常见项目:


四、首 200万 / 余额 200% 的扣除机制

假设一家合资格企业在一个课税年度的合资格研发开支合计为 1,000万港元,其利得税扣除额计算如下:

  1. 首 200万港元:按 100% 扣除,可扣 200万港元;
  2. 余额 800万港元:按 200% 加计扣除,可扣 1,600万港元;
  3. 该年度可扣除的合资格研发开支合计 = 200 + 1,600 = 1,800万港元;
  4. 即企业每投入 100万港元,可减少应课税利润 180万港元,折合实际税务效益远高于一般营运开支。

注意:加计扣除仅影响应课税利润,不会变出额外现金退款;若企业在该年度并无足够应课税利润,扣除可结转其后年度使用,具体规则以 DIPN 第57号最新版本为准。


五、申报流程与所需文件

企业无须事先申请「资格预批」,而是在每年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或 BIR52)时,把合资格研发开支纳入附表,并连同以下文件一并保存,备税务局查核:

税务局的查核重点在于「活动实质」与「开支归类」两件事。企业即使账目完整,若研发内容被认定属日常运营、品质控制或合规测试,扣除申请可能被撤销并产生补税与罚款风险。建议在大型研发项目启动前,先与税务顾问或执业会计师预审项目定义,并形成书面文件。


六、与其他研发支援工具的搭配

研发开支扣除并非孤岛,香港政府同时提供多项直接资助与配套措施,企业在规划研发投入时,可一并参考:

工具 性质 主要发放方
创新及科技基金(ITF) 项目资助,需审批 创新科技署
企业支援计划(ESS) 资助企业内研发,须经评审 创新科技署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 按研发投资额提供现金回赠 创新科技署
新型工业化及科技培训计划 资助员工培训 创新科技署
科技券(TVP) 资助科技方案落地 创新科技署
研发开支税务扣除 透过利得税抵扣 税务局

原则:同一笔开支不可同时获得现金资助与 200% 加计扣除,以避免双重受惠。企业在申请 ITF 或 ESS 时,应在项目预算表中清楚标示「拟申领税务扣除」的金额,避免日後核销争议。


七、常见误解与避坑提示

  1. 「只要有研发字眼就可扣除」:活动性质与技术含量才是关键;纯市场调查、软件日常运维、培训推广一律不可扣除。
  2. 「内地研发也可打包扣除」:必须是在香港境内进行的研发;跨境项目须按时间、人员比例实际分摊。
  3. 「所有机械都享 200% 折旧」:仅限直接用于研发且属「制造业」用途的工业装置或机械,且须按程序备档。
  4. 「申报後就一定能享」:扣除属「事后审核」,税务局有权於课税年度後六年内查核;资料不足的扣除将被推翻。

八、未来动向

政府近年在《财政预算案》及施政报告中多次强调将持续优化研发税务环境,优化方向多围绕:(1)扩大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定义;(2)延长制度有效期;(3)便利中小企申请。具体修订条款以每年立法会通过与税务局最新 DIPN 公布为准。


对有意拓展香港业务、或正在评估在港设立研发团队的企业而言,这套制度是香港税制中少数「主动让利」的工具之一。若想进一步了解香港利得税制度、薪俸税安排、政府资助计划申报与人才签证配套,可浏览 香港大全 站内更多香港相关指南,持续更新政策与实务要点。

常见问答

香港研发开支 200% 加计扣除政策,内地企业在港子公司能享受吗?

可以。文章明确指出,总部设于外地、但在港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集团企业,只要研发活动在港进行、开支由在港实体承担,同样可适用扣除。前提是企业须为香港利得税纳税人,且研发活动与在港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相关。跨境项目则须按「在香港进行的部分」按比例分摊,建议保留完整工时记录与项目文件。

内地企业派员工到深圳做研发,香港这部分研发开支还能扣税吗?

不可以。文章强调「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地点要求是活动须在香港境内进行;派遣员工到外地进行的研发,或完全外包予外地研究机构的项目,均不符资格。若研发活动由本地大学或科研机构「代为进行」,且受托机构本身未享有政府研究资助,相关外包开支才可在港企业层面扣除。

同一笔研发开支,既拿了创新及科技基金(ITF)资助,又申请 200% 加计扣除,这样可以吗?

不可以。文章明确说明,同一笔开支不可同时获得现金资助与 200% 加计扣除,以避免双重受惠。若同一项目以政府资助直接支付研发开支,该部分开支不属「合资格开支」。企业在申请 ITF 或 ESS 时,应在项目预算表中清楚标示「拟申领税务扣除」的金额,避免日后核销争议。

申请香港研发开支税务扣除,需要事先向税务局预批吗?

不需要。文章指出,企业无须事先申请「资格预批」,而是在每年提交利得税报税表(BIR51 或 BIR52)时,把合资格研发开支纳入附表,并连同相关文件一并保存,备税务局查核。但需注意,扣除属「事后审核」,税务局有权于课税年度后六年内查核;资料不足的扣除将被推翻,并可能产生补税与罚款风险。建议在大型研发项目启动前,先与税务顾问或执业会计师预审项目定义,并形成书面文件。

软件公司日常的代码运维和系统升级,属于香港合资格研发活动吗?

一般不属于。文章列出不予扣除的情形包括:纯粹的市场调研、商业推广、客户访谈、品质检测、装修翻新、信息系统日常运维、流程标准化等。合资格研发活动须同时满足「科学或技术范畴」「扩展知识或技术可行性的创新」「属自然科学、工程、计算机科学、医学科学四大范畴」及「在香港境内进行」四项条件。软件公司若从事的是新算法、新模型的实验开发,才有机会被视为合资格,须按个案判断并保留充分文档。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