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积金强制性供款:雇员、雇主、自雇人士三类对照
香港的退休保障制度由三大支柱组成: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CSSA)、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 MPF,俗称”强积金”)、以及个人自愿储蓄。其中,强积金是覆盖范围最广、强制性最强的支柱,几乎所有在职的内地赴港人士只要符合年龄与雇佣条件,都会被纳入制度之内。
强积金制度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MPFA)负责监管,自 2000 年 12 月正式实施以来,已运作超过 25 年。本文以”强制性供款”为核心,分别拆解雇员、雇主、自雇人士三类身份的法定责任,并就常见误解与合规要点作出整理。具体供款百分比、最低及最高相关入息水平,请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官网最新公布为准。
一、强积金制度的基本框架
强积金属于雇主—雇员共同供款的强制性退休储蓄计划。每一位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 485 章)规管的雇员及自雇人士,均须参加一个注册强积金计划,并定期作出供款。
1. 涵盖范围
必须参加强积金的雇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年满 18 岁但未满 65 岁
- 受《雇佣条例》保障,连续雇佣期达 60 日或以上
- 非豁免人士(如某些特定行业的本地雇员、海外驻港人员等可获豁免)
必须参加强积金的自雇人士:年满 18 岁但未满 65 岁,以自雇身份经营业务并取得应评税利润者。
2. 投资方式
供款将交由计划下的核准受托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进行投资。雇员通常可在”基金群组”中选择保守基金、债券基金、混合资产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风险等级的成分基金,自负盈亏。
二、强制性供款的计算口径
强积金的供款基数称为”有关入息“(Relevant Income),针对不同身份有不同定义。
1. 雇员的有关入息
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包括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小费及其他附带利益,但不包括:
- 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雇佣条例》规定的工伤补偿
- 雇主自愿缴付的公积金或公积金性质的款项
- 非香港境内提供服务所获报酬(部分情况)
2. 自雇人士的应评税利润
指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计算的应评税利润,自雇人士须按其自雇业务所得入息供款。
3. 上下限机制
为避免过高或过低入息对供款计算造成扭曲,制度设有最低及最高相关入息水平,按月或按日计算:
| 身份 | 低于最低相关入息 | 介于最低与最高之间 | 高于最高相关入息 |
|---|---|---|---|
| 雇员 | 无须供款,但仍须参加计划 | 按相关入息的固定百分比计算 | 供款以最高相关入息水平为上限 |
| 自雇人士 | 无须供款,但仍须参加计划 | 按应评税利润的固定百分比计算 | 供款以最高相关入息水平为上限 |
重要提示:上述最低与最高相关入息水平由政府定期按通胀与工资中位数调整,每一次调整通常以书面公告形式生效,并以港元整数公布;具体金额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公告为准。
三、强制性供款的百分比与责任分担
1. 雇员与雇主共同供款
一般情况下,雇员的强制性供款由雇主与雇员各承担一半,按月从有关入息中扣除。供款百分比及分担比例如下(百分比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供款方 | 计算基础 | 标准百分比(以现行制度为准) |
|---|---|---|
| 雇员 | 有关入息 | 5% |
| 雇主 | 有关入息 | 5% |
| 合计 | 有关入息 | 10% |
实际操作要点:
- 雇主必须在发薪日(或之前)从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除雇员应供部分。
- 雇主本身承担的部分不可变相转嫁给雇员,不得用扣减工资或津贴的方式抵销。
- 雇主必须将扣除部分连同自付部分,在供款期内一并缴付予受托人。
2. 自雇人士自行供款
自雇人士须自行承担全部供款,并无雇主分担部分,且不得通过扣减雇员薪酬方式将供款转嫁(自雇人士本身亦无雇员)。
- 自雇人士在每段课税年度结束后,按《税务条例》计算应评税利润,再按固定百分比自行计算供款。
- 供款须于课税年度终结日起计一定期限内缴交至所选强积金计划(具体期限以官方公告为准)。
3. 收入低于最低水平时的处理
当雇员的有关入息低于最低相关入息水平时:
- 雇员无须作出强制性供款。
- 雇主仍须为其作出雇主部分供款(按最低相关入息水平计算,或按实际有关入息计算,以制度规定为准)。
这一安排避免低收入雇员因供款而被进一步压缩到手工资。
四、自愿性供款(TVC)与扣税安排
除强制性供款外,雇员及自雇人士可额外向强积金计划作出自愿性供款(Voluntary Contributions),常见类别包括:
- 雇主自愿性供款:雇主主动为雇员额外供款,可作为薪酬福利的一部分。
- 雇员自愿性供款:雇员自行向同一或另一强积金计划作出额外供款。
1. 扣税上限
自愿性供款并非全部都可享有薪俸税或利得税扣除。根据制度设计,可享有税务扣除的为「可扣税自愿性供款」(Tax-deductible Voluntary Contributions,简称 TVC):
- 所有 TVC 在薪俸税或利得税计算时,可合并入”认可退休计划供款扣除“项目。
- 每一课税年度 TVC 的可扣税金额设有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雇员、自雇人士均可开设 TVC 账户,与既有强制性供款账户分开管理。
2. 与传统「职业退休计划条例》(ORSO)的关系
部分大型雇主仍维持按《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 426 章)设立的公积金计划(即「公积金」),可获豁免强积金。对雇员而言,选择留在 ORSO 计划或转入 MPF 计划涉及不同税务待遇与提取规则,须按个案判断。
五、强制性供款的常见误解
整理实务中读者较常提出的疑问,列出官方清晰立场与制度规则:
误解 1:所有兼职或散工都不用参加强积金
事实:只要符合《雇佣条例》下连续受雇 60 日或以上、年满 18 岁未满 65 岁的条件,便须参加强积金,与全职或兼职无关。
误解 2:雇主可以用扣减工资方式代替供款
事实:雇员部分的强制性供款虽由雇主从工资中扣除,但雇主本身承担的部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雇员。违者可被罚款及被强制补缴。
误解 3:内地赴港工作未满 65 岁就一律要参加
事实:年龄门槛为 18 岁至 65 岁以下;若雇员为 65 岁或以上,则无须作出雇员供款,但雇主仍须为 65 岁或以上未满 75 岁的雇员继续作出雇主供款(具体以官方规则为准)。
误解 4:自雇人士无雇主就不用供款
事实:自雇人士须自行按应评税利润的固定百分比供款,没有雇主分担,但仍须参加强积金。
误解 5:转工后所有供款会自动转移到新雇主计划
事实:转工后雇员可选择将累积权益转移至新雇主所选计划,或保留于个人账户(”保留账户”)内;并不会自动转出,需主动处理。
六、合规与权益保障
1. 雇主违规的常见情形
- 未有为合资格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 少扣、漏扣雇员部分供款
- 延迟缴款或拖欠供款
- 将雇主供款变相转嫁雇员
- 未有向雇员提供计划资料及周年权益报表
上述行为均可能触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可被强制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检控,最高可被处以罚款及监禁。
2. 雇员的维权途径
- 首先向雇主了解及反映问题
- 如未能解决,可联络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投诉热线或书面投诉
- 管理局可代雇员追讨被拖欠的供款,并可对违例雇主提出检控
3. 提取强积金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强制性供款的累积权益须保留至65 岁法定退休年龄方可提取。但符合特定条件时,可提早提取,例如:
- 年满 60 岁并永久终止受雇
-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永久离开香港(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且日后一般不可再次累积权益)
- 小额结余(账户余额不超过特定金额,且过去 12 个月没有强制性供款)
- 死亡(由遗产受益人申领)
内地赴港人士在永久离开香港时申领强积金,是较为常见的提取场景,但须留意一旦成功提取,未来再次受雇或自雇时可能需要重新累积权益,相关规则以官方为准。
七、给内地赴港人士的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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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核对受托人资料:雇主一般会代雇员登记所选强积金计划,雇员应核对受托人名称、账户编号与个人资料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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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周年权益报表:受托人每年须向计划成员发出周年权益报表,留存文件有助日后核对权益、转移账户或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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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转移安排:转工或转换受托人时,务必填妥「计划成员资金转移申请表」,并留意转出与转入受托人的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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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将强积金视为短期投资工具:强积金以退休储蓄为目的,强行提前提取会影响复利效果,亦可能丧失税务扣减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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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C 的扣税需自行申报:TVC 的扣税安排须在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时填入相应栏目,切勿漏报。
强积金是香港退休保障的支柱之一,对内地赴港工作、自雇或创业人士而言,理解强制性供款的计算逻辑、雇主与自雇的差异、以及自愿性供款的扣税安排,是合规生活与长远财务规划的基础。具体的供款百分比、最低与最高相关入息水平、以及扣税上限等数字,请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与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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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内地人去香港工作,公司会自动帮我参加强积金吗?
依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受《雇佣条例》保障、连续受雇 60 日或以上、年满 18 岁未满 65 岁的雇员均须参加强积金,与户籍无关。雇主一般会代雇员登记所选强积金计划,但雇员应主动核对受托人名称、账户编号与个人资料是否正确。
强积金每月扣多少?工资高还要多交吗?
雇员与雇主一般各按有关入息的固定百分比供款,合计约为 10%。制度设有最低及最高相关入息水平,低于最低水平无须雇员供款,高于最高水平则以最高水平为上限。最低与最高相关入息水平由政府按通胀与工资中位数定期调整,具体金额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公布为准。
自雇人士没有公司,请强积金要自己处理哪些事?
自雇人士须自行参加计划、自行按应评税利润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并缴付供款,没有雇主分担部分。每段课税年度结束后,按《税务条例》计算应评税利润,并在课税年度终结日起计一定期限内缴款至所选强积金计划,具体期限以官方公告为准。
自愿性供款(TVC)和强制性供款有什么不一样?扣税上限是多少?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TVC)是强制性供款以外的额外供款,存入与强制性供款账户分开管理的 TVC 账户,在薪俸税或利得税计算时可合并入”认可退休计划供款扣除”项目。每一课税年度 TVC 的可扣税金额设有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扣税时须自行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填入相应栏目。
什么时候可以提取强积金?我以后回内地还能再领吗?
一般情况下,强制性供款的累积权益须保留至 65 岁法定退休年龄方可提取;提早提取的特定条件包括年满 60 岁并永久终止受雇、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永久离开香港、小额结余及死亡等。内地赴港人士以”永久离开香港”申领是较常见的场景,但须留意一旦成功提取,未来再次受雇或自雇时可能需要重新累积权益,相关规则以官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