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强积金自愿性供款扣税申报

强积金(MPF)是香港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之一。除了每月强制扣除的”强制性供款”外,雇员、自雇人士及个人账户持有人均可额外作出”自愿性供款”。与强制性供款不同,符合税务相关规定的自愿性供款可作为”认可退休计划供款”列入利得税或薪俸税的扣除项,每年扣税上限为 港币60,000元。本文梳理可扣税的供款种类、申报路径与常见疑问,供在港工作的内地朋友参考。

所有具体限额、表格编号及税率以香港特区政府最新公布为准,本文信息适用于 2026 年税务年度的常规情形。


一、为什么”自愿性供款”可以扣税?

根据《税务条例》第 16G 条及附表 3D、第 16D 条及附表 4 第 6 条的释义,纳税人向”认可退休计划”作出并符合特定条件的供款,可计入”认可退休计划供款”扣除项。强积金计划即属其中之一。

扣税机制的逻辑是:政府希望鼓励市民为退休储备多作准备,故对非强制部分的供款提供税务优惠;强制性供款已由雇主与雇员按比例共同承担,且强制性供款部分在现行制度下亦可获扣除(连同自愿性部分合计上限同样为 6 万元)。

需要注意的关键前提:


二、可扣税 vs 不可扣税:哪些自愿性供款可申报?

并非所有”自愿性供款”都具备扣税资格。根据款项性质与存入账户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类。

供款种类 是否可扣税 说明
雇员可扣税自愿性供款(TVC) ✅ 可扣 通过受托人专设的可扣税账户存入
雇主为雇员作出的额外自愿性供款(按累算权益方式运作) ⚠️ 部分可 视乎安排与税务归属而定
雇员自愿性供款(非 TVC) ❌ 一般不可 归入一般自愿性账户,无法扣税
特别自愿性供款(SVC) ❌ 不可 仅自雇人士可作,不属”认可”扣税范围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TVC)合并于其他退休计划 ✅ 可扣 受累计上限约束

TVC(Tax-Deductible Voluntary Contributions,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是最直接、最常用的一类。其特点:

特别自愿性供款(SVC)虽名称相近,但只供自雇人士作出,账户内款项不属于”认可退休计划供款扣除”范围,故不能用于扣税申报。


三、扣税上限与计算逻辑

每名纳税人在每个课税年度(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的”认可退休计划供款”扣除上限为:

60,000 元为目前法定的”认可退休计划供款”扣除最高金额,未届 60,000 元门槛的供款不可结转至下一个课税年度。


四、TVC 账户开立与供款流程

内地赴港人士如已开设强积金个人账户(不论是通过雇主还是以自雇身份),均可额外开立 TVC 账户。

第一步:选择受托人 全港共有约十余家强积金受托人,包括银行系、保险公司系及独立受托人。挑选时可比较:

第二步:提交开立 TVC 账户申请 向受托人填写指定表格,提供:

第三步:注入供款 供款可一次性或定期缴付。常见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票、雇主代扣(需雇主同意并安排)等。款项实际存入受托人账户当天,才计入该课税年度的供款。

第四步:保留供款证明 受托人一般会在供款到账后出具”供款概要”或”TVC 供款证明”。该文件是报税的关键凭据,需保存至税局完成评税为止。


五、薪俸税申报流程(BIR60 / eTAX)

在职人士的强积金自愿性供款扣税,主要通过每年 5 月至 6 月(暂定)提交的薪俸税申报表处理。

报税方式选择:

方式 适用人群 操作路径
纸本 BIR60 不习惯电子报税者 税务局寄发表格 → 填写 → 邮寄
电子报税(eTAX / IR56 表格) 已登记电子税务服务的纳税人 登入 → 进入”个人税务” → 选择”薪俸税”
“税务易”自动填报 收入来源相对简单者 系统拉取雇主申报数据,需自行核对并补充扣除项

关键步骤:

  1. 登入 eTAX 后于”扣除”部分选择”认可退休计划供款”;
  2. 输入 TVC 供款金额(以受托人证明为准);
  3. 输入强制性雇员供款金额(同样以供款证明为准);
  4. 两者合计不得超过 60,000 元上限;
  5. 核对后提交,保存确认记录。

若为自雇人士,则在利得税报税表(BIR51 / BIR52)的”认可退休计划供款”栏位填报,与营业利润一并处理。


六、容易踩坑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所有自愿性供款都能扣税 如前所述,只有 TVC 可作”认可”扣税;普通自愿性供款及 SVC 均不在扣除范围。

误区二:雇主额外自愿性供款视同雇员 TVC 若雇主为雇员作出的额外供款走的是强制性账户或一般自愿性账户,且税务上归属雇主,则不能由雇员申报扣除。需查阅雇佣合约及受托人发出的供款归属证明。

误区三:60,000 元可在多份工作之间叠加 每位纳税人每课税年度合计上限为 60,000 元,与工作数量无关。即使同时受雇于两家公司,亦不可各自申报 60,000 元。

误区四:未到账的供款也可申报 供款须在该课税年度内实际缴付。3 月 31 日之后才到账的款项,计入下一个课税年度。

误区五:忘记将证明交给雇主代为申报 如选择由雇主在 IR56B 中预先申报,雇主并不一定会主动加入 TVC 扣税项。雇员宜自行核对申报表,必要时自行于 eTAX 补填。

误区六:65 岁前提取可享扣税 TVC 一经提取,款项虽仍可获之前的扣税优惠,但若未符合指定提款条件而强行提取,可能被税局视作”非认可提取”,影响税务待遇。以现行制度为例,永久离港等符合条件的情形仍可正常提取。


七、内地赴港人士的特别提醒


八、年度自查清单

每到课税年度结束前(约 2–3 月),可对照以下清单自查:

完成以上核对后,再进行电子报税或递交纸本表格,可减少税局查核或补件的概率。


强积金自愿性供款扣税是一项”低门槛、高实用性”的税务优惠,关键在于区分 TVC 与其他自愿性供款的性质、把控到账时间、并妥善保存供款证明。在港工作的内地朋友如能善用这一机制,每年可同时积累退休储备与减少应课税入息。

hkguide.org 上还有更多关于香港强积金制度、薪俸税申报、利得税计算及个人税务规划的实用指南,欢迎继续浏览。

常见问答

强积金自愿性供款每年 6 万元上限,是指 TVC 还是所有自愿性供款合计?

是指“认可退休计划供款”扣除项的合计上限,具体涵盖 TVC(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与强制性雇员供款两部分,两类款项合计不得超过港币 60,000 元。普通雇员自愿性供款及 SVC(特别自愿性供款)不在扣除范围内,亦不会占用这一上限。未用满的额度也不能结转到下一个课税年度。

普通雇员自愿性供款和 TVC 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前者不能扣税?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开立受托人专设的 TVC 账户:TVC 款项独立存入该账户内,符合《税务条例》下”认可退休计划供款”的定义,可作扣除项;普通雇员自愿性供款则归入一般自愿性账户,性质上不属于”认可”供款,因此不能用于扣税申报。账户类型由开立时与供款决定决定,事后不能追溯把普通自愿性供款视同可扣税款项处理。

TVC 账户什么时候开都不影响首次供款吗?

不一定。文章建议先抵港并取得强积金个人账户(无论通过雇主或自雇身份)后,再向受托人申请 TVC 账户,以避免次序颠倒延误首次供款。开立 TVC 账户本身无须雇主同意,年满 18 至 64 岁的强积金计划成员均可办理。

课税年度内 3 月 31 日之后到账的 TVC 供款还能否计入这一笔扣税?

不能。供款必须实际存入受托人账户,并视乎到账当天所属的课税年度归属计算(香港一般课税年度为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3 月 31 日之后才到账的款项,会计入下一个课税年度。

同时受雇于两家公司,60,000 元扣税上限能否叠加?

不能。每位纳税人每课税年度的”认可退休计划供款”扣除合计上限为 60,000 元,与受雇的公司数量无关。即使同时受雇于两家或以上雇主,TVC 与强制性雇员供款两项加总仍不得超过港币 60,000 元。

TVC 款项还没到退休年龄提取,会不会影响税务优惠?

根据安排,TVC 的提取须符合指定条件(如 65 岁退休、永久离开香港、罹患末期疾病、死亡等)。若未符合前提条件而强行提取,可能被税局视作”非认可提取”,影响税务待遇;相关资格及手续以税局与受托人当时公布为准。

TVC 账户的累算权益,会被雇主用来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吗?

按目前制度,TVC 账户内的累算权益与强制性供款部分受同一对冲机制约束(即雇主以累计权益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情形)。具体安排以香港特区政府最新公布为准。

内地赴港工作并以”MPA”为扣税资格,需留意什么?

VWV 不属个人所得税范畴。本文按文章口径来区分——内地赴港人士需注意税务居民身份以”通常居住于香港”及在港受雇天数等多项因素综合判断;如同时涉及内地税务安排,需留意两地税务协定的相关条款。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