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哪些收入要计税:花红、股份期权、住房福利与跨境60天规则
香港薪俸税(Salaries Tax)按《税务条例》(第112章)征收,覆盖几乎所有因受雇工作而取得的入息——薪金、花红、佣金、约满酬金、代通知金、雇主提供的住房福利、行使股份认购权的收益,都要计入;只有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少数项目,以及实报实销的公务开支和雇主代缴的强积金供款,不构成应税入息。
香港的课税年度是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入息、免税额与税率都按这个年度计算,与内地自然年不同。
一、应税与不应税项目对照
| 项目 | 是否计入薪俸税 | 说明 |
|---|---|---|
| 薪金及各类现金津贴 | 计入 | 与雇佣关系挂钩的常规报酬 |
| 花红、佣金 | 计入 | 按归属的课税年度计税 |
| 约满酬金 | 计入 | 雇佣合约期满时一次性支付的酬金 |
| 代通知金 | 计入 | 雇主未给通知期而折算支付的补偿 |
| 雇主提供住所或房租津贴 | 计入 | 属雇佣福利,按税务局的估值规则计入 |
| 行使股份认购权的收益 | 计入 | 见下文专述 |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一般豁免 | 按《雇佣条例》支付的款项获豁免,以税务局公布为准 |
| 实报实销公务开支 | 不计入 | 凭单据报销的业务支出 |
| 雇主代缴的强积金(MPF,香港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 不计入 | 不视为雇员取得的入息 |
二、股份认购权与股权激励怎么计税
公司授予的股份认购权(内地常说的”期权”),一般在行使认购权时计税:按行使日股份市值与认购价的差额,计入该课税年度的入息。之后卖出股票的盈亏属资本性质,一般不再计入薪俸税;股价下跌产生的亏损,也不能抵减已计税的认购权收益。
三、跨境派驻:内地停留60天规则
这是跨境工作者最常用到的一条豁免:凡受雇工作在香港履行的雇员,因公前往内地等香港以外地方,一个课税年度内在境外停留合计不超过60天,该段期间的薪金视为境外来源,可豁免薪俸税。停留一旦超过60天,整项豁免不再适用,境外服务期间的薪金归属须按《税务条例》第8(1A)条及税务局指引逐日拆分,个案差异很大。
若工作重心转入内地,还涉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14条:在内地停留是否超过183天、薪酬由谁支付、是否由内地机构负担,共同决定内地能否对有关入息征税。两地如何分工,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四、地域原则:这些收入香港一般不征
薪俸税只针对香港来源的受雇入息。内地的房租收入、内地公司派发的股息、银行存款利息、卖出股票的差价,一般不计入香港薪俸税(香港不设资本利得税,个人存款利息不征税);但以买卖股票为业者,其买卖差价可能被征利得税。受雇于境外公司、工作完全在香港以外履行的人,有关入息同样不属于香港薪俸税范围;反过来,受雇于香港公司、偶尔回内地公干而主要工作仍在香港的人,仍属香港来源入息。
常见问答
公司发的花红跨年发放,算哪一个课税年度?
课税年度为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与该期间受雇工作相关的入息原则上计入该课税年度。跨期支付项目的具体归属,以税务局公布的归集口径为准;填报时拿不准,可在报税表上注明,或去函税务局确认。
拿到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真的不用计税吗?
按《雇佣条例》支付的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一般获豁免薪俸税;但约满酬金、代通知金这类补偿要计税。不同名目的补偿税务处理不同,收到时留意文件上的性质描述,拿不准可带文件向税务局查询。
行使期权后股价大跌,亏损能抵税吗?
不能。股份认购权收益在行使时,已按当日市值与认购价的差额计税,之后卖出股票的亏损属资本性质,不能抵减薪俸税入息。
本文为一般税务信息,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个案处理请咨询会计师或税务专业人士,金额与规则以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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