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薪假月份是否仍需供强积金
「无薪假」(no pay leave / unpaid leave) 是香港职场常见的安排,常见于以下场景:淡季减产、公司内部资源调配、个人事务需要长期离开岗位、复工前的过渡期等。对内地来港工作的朋友而言,「无薪假」与内地常见的「停工留薪」「待岗」概念并不完全一致,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不少打工仔会直觉地认为:「既然是无薪假,当月没有工资收入,那强积金(MPF,强制性公积金)是不是就不用交了?」这是一个常见误解。强积金的供款计算依据是当月的「有关入息」,并不直接等同于「到勤天数」。换言之,只要当月存在需要计入强积金的相关入息,雇主就有法律责任完成供款,无薪假本身并不自动豁免这一义务。
本文以场景拆解、表格对比与实操清单,帮你厘清无薪假与强积金的连带关系。
一、强积金供款的基本逻辑
强积金是香港的强制性退休保障制度,雇主与雇员双方按月供款,存入受托机构管理的基金,待退休等指定情况下提取。理解无薪假与供款的关系,先要掌握几个核心概念:
1. 「有关入息」(Relevant Income)
「有关入息」指雇主以雇员因受雇而获得的所有金钱报酬,包括:基本薪金、加班费、佣金、花红、津贴、赏金、现金性质的假期补贴等。年终结余的代通知金、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则不属于「有关入息」。
2. 「工资期」(Wage Period)
强积金供款按工资期进行,一般与薪酬发放月份一致。每个工资期结束后,雇主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供款(通常为下一个月的第10日或之前,具体以受托机构规则为准)。
3. 强制性供款仅适用于「有关入息」
无论是全职、兼职还是无薪假期间,只要当月存在需要计入强积金的「有关入息」,双方就需按法定比例供款。
二、无薪假月份的供款判断:四种典型情况
强积金供款的判定,并不是看「是否有上班」,而是看「当月是否实际支付了需要计入强积金的入息」。以下四种情况是港漂打工仔最常遇到的:
情况 A:当月全月无薪假,零收入
若雇员整个工资期均处于无薪假,雇主没有支付任何「有关入息」,则该工资期:
- 雇主与雇员均无须供款
- 但雇主的「年累积性开支」不会被该月份中断(即累积性 relevant income 仍按整年计算,下文详述)
- 长期服务金 / 遣散费的计算也仍以最后整月的工资为基础
情况 B:当月部分天数日薪,部分无薪假
若雇员本月只工作了若干天(例如10天),仅获得部分日数工资:
- 有「有关入息」入账的部分,仍须按比例供款
- 当月工资达到最低或最高相关入息水平(具体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时,按相应比例计算
- 无薪假期间无收入的部分,不另行计算供款
情况 C:无薪假期间获发「代工资」(Offset of Annual Leave) 或假期补贴
部分雇主在放无薪假前,会安排雇员先放年假,并支付年假薪酬作为「代工资」。这种假期薪酬属于「有关入息」,须纳入当月强积金供款计算。
情况 D:无薪假期间雇主支付「酌情补贴」或「恩恤金」
若雇主在无薪假期间仍向雇员发放酌情现金补贴、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理论上属于「有关入息」,应纳入供款计算。但具体判定须视合约条款与发放形式而定,建议雇员向雇主或受托机构查询。
三、关键概念:「累积性有关入息」(Cumulative Relevant Income)
这是无薪假议题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强积金条例下的「有关入息」不仅按月计算,还按工资期累积计算,主要用于判定雇员是否符合供款门槛。
什么是累积性有关入息?
- 雇主须为每位雇员保留一份「累积性有关入息」记录
- 当月无须供款(如全月无薪假)时,该月份仍计入工资期总天数
- 下一个月若恢复正常工资发放,须把上月未达门槛的差额一并纳入计算
实际影响示例
| 月份 | 到勤情况 | 工资发放 | 当月入息 | 累积入息(自起始) |
|---|---|---|---|---|
| 第1月 | 全勤 | 港币18,000 | 18,000 | 18,000 |
| 第2月 | 全勤 | 港币18,000 | 18,000 | 36,000 |
| 第3月 | 全月无薪假 | 港币0 | 0 | 36,000 |
| 第4月 | 全勤 | 港币18,000 | 18,000 | 54,000 |
- 第3月入息为 0,理论上无须供款,但工资期仍然存在
- 第4月恢复正常工资后,累积入息已远超供款门槛,按规定正常供款即可
- 若第4月同时发放「补发工资」或「无薪假补偿」,则须一并纳入计算
重要提示:累积性入息的具体计算与雇主会计周期挂钩,跨年度累积须注意周年节点。如有疑问,应向雇主 HR 或强积金受托机构查询。
四、无薪假对其他福利的连锁影响
无薪假不仅影响当月强积金供款,还可能牵连其他法定与合约权益:
1. 长期服务金 / 遣散费的计算
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的计算基数是雇员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或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无薪假期间若月薪被调整(例如转做半职、放无薪假后减薪),会直接拉低计算基数,影响最终权益。
2. 年假累积
按《雇佣条例》,全职雇员每工作满12个月可享有最少7天有薪年假。无薪假期间到勤不足,相关年假累积可能会被按比例扣减。具体须视雇主政策与雇佣合约条款。
3. 疾病津贴与产假 / 侍产假
这些法定假期均以「到勤记录」与「工资发放」为基础。无薪假期间若发生疾病或生育,未必符合申领门槛,须留意相关规定。
4. 强积金「抵消安排」(Offsetting)
雇主可以用雇主部分的强积金供款抵消长期服务金 / 遣散费。无薪假期间若没有供款累积,未来权益计算时也会被一并考虑。
五、给打工仔的实操清单
为避免无薪假期间的权益纠纷,建议雇员与雇主双方做好以下事项:
雇员方面
- 书面确认无薪假安排:要求雇主以电邮或书面方式注明无薪假的起止日期、是否影响其他福利、是否涉及代工资安排。
- 索取当月工资单 (Pay slip):即使当月入息为 0,也应保留工资单作为记录,证明双方履行了工资发放义务。
- 主动查询供款记录:登录强积金受托机构的网上账户,核对雇主是否按时报供。如发现雇主未供,可向受托机构投诉或向积金局举报。
- 了解合约条款:部分雇佣合约将无薪假期间的强积金处理方式写入附件,应一并检视。
雇主方面
- 书面通知并取得同意:无薪假应双方同意,并以书面记录。
- 厘清代工资与无薪假的分别:若安排雇员先放年假,应清楚列明年假薪资金额与无薪假日数。
- 按时完成供款:即使当月入息较低或为零,也应按累积性入息规则如实计算。
- 保存完整记录:保留工资单、供款记录、雇佣合约副本至少7年。
六、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 | 正确理解 |
|---|---|
| 「无薪假就是零供款」 | 仅当整月零入息时才无须供款;只要有部分入息即须按比例供款。 |
| 「无薪假期间雇主无须申报」 | 雇主仍须按月向受托机构申报雇员资料,无薪假亦不例外。 |
| 「长期服务金会因无薪假完全丧失」 | 视乎无薪假后是否恢复雇佣关系及最终工资水平,未必完全丧失。 |
| 「内地工作经验可计入强积金」 | 强积金仅就香港受雇期间的入息计算供款,内地工作经历不纳入。 |
| 「无薪假一定合法」 | 无薪假须双方同意,且不得违反《雇佣条例》最低工资与工时规定(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七、遇到纠纷时的处理路径
如雇员怀疑雇主在无薪假期间未按规供款,可循以下途径处理:
- 先与雇主 HR 或会计部沟通:要求对方出示当月供款纪录。
- 向强积金受托机构查询:可网上查阅供款情况。
- 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投诉:积金局设有投诉及调查机制。
- 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如纠纷牵涉整体雇佣权益。
- 考虑法律途径:如金额较大或涉及多个月份,可咨询律师或劳工团体。
结语
无薪假在香港职场并不罕见,但对内地来港打工仔而言,由于内地与香港的劳动法体系差异较大,容易产生误解。强积金供款的核心是「入息」而非「到勤」,只要当月存在相关入息,雇主就有法律义务供款;反之,全月零入息则无须供款,但累积性入息与长期权益计算仍会受影响。
对打工仔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保留书面记录、定期核对供款、主动了解合约条款。对雇主而言,则应依法申报、按时供款、保留文件。双方共同维护制度透明,才能避免无薪假期间的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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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无薪假当月没有任何工资收入,强积金还需要供款吗?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根据文章说明,强积金供款的判定依据是当月「有关入息」是否实际支付,而非是否有到勤记录。若整个工资期都处于无薪假、雇主没有支付任何相关入息,则雇主与雇员该月均无须供款。但需注意,「累积性有关入息」仍会按工资期持续累积,后续月份恢复工资后须按规定一并计算(具体以受托机构规则与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无薪假期间只上了几天班、领了部分日薪,强积金怎么算?
只要当月有「有关入息」入账,就须按比例供款。文章指出,部分天数日薪属于相关入息范畴,雇主须按法定比例完成当月供款;无薪假期间无收入的部分不另行计算,也不另行豁免。建议雇员保留当月工资单作为凭证,并登录受托机构账户核对供款是否到账。
无薪假会影响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计算吗?
有可能。文章提到,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的计算基数通常是雇员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或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无薪假期间月薪被调整(例如转半职、放无薪假后减薪),会直接拉低计算基数,进而影响最终权益。另外,雇主可用其强积金供款部分抵消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无薪假期间无供款累积也会在权益核心里被一并考虑。
公司在无薪假前让我先放年假抵销,年假薪酬需要计入强积金吗?
需要。文章指出,雇主若安排雇员在无薪假前先放年假并支付年假薪酬作为「代工资」,该笔款项属于「有关入息」,须纳入当月强积金供款计算。建议雇员向雇主书面确认代工资的金额与发放方式,并保留相关记录,避免日后争议。
内地工作经验可以计入香港强积金供款吗?
不可以。文章明确说明,强积金仅就香港受雇期间的入息计算供款,内地工作经历不纳入累积性有关入息,亦不影响供款比例与门槛的判定(具体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