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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有关入息定义:哪些收入不计供款

强积金(MPF)是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简称,自2000年12月正式推行,覆盖几乎所有受雇及自雇人士。每月供款看似简单——雇主5%、雇员5%——但「有关入息」(relevant income)的认定才是决定供款基数的关键。并非所有「收入」都计入强积金,有些项目在支付时会被明确剔除。

理解哪些收入不计供款,对内地来港工作的朋友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每月到手工资、雇主合规成本,以及日后权益的计算方式。本文按「雇员」「自雇」「特殊场景」三条线,把不计供款的常见收入逐项梳理清楚。

所有具体数字、上下限及税率均以香港积金局(MPFA)最新公布为准,本文仅作概念性指引。


一、先搞懂「有关入息」是什么

「有关入息」是强积金法规下的法律术语,指用作计算强制性供款基数的入息金额。简单来说,就是受雇或自雇工作中,以金钱形式支付给雇员或自雇人士的酬劳。

但「酬劳」的边界并非天然清晰。强积金条例透过两个机制来界定:

  1. 正面清单:明确列出构成有关入息的项目(如基本工资、佣金、加班费、津贴、花红等)
  2. 排除条款:明确列出不计入有关入息的项目(如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某些特殊性质的收入)

判断一笔钱是否需要供款,核心是看它的「性质」,而非「名称」。同一笔钱被叫作「津贴」还是「奖励」,只要本质属于工作酬劳,就会计入;反之,即便叫作「工资」,如果性质属于法定补偿金,也可能被排除。


二、雇员:哪些收入不计供款

对于受雇人士(即与雇主签订雇佣合约的「打工族」),以下收入不计入有关入息,雇主与雇员均无须就该部分缴纳5%强制性供款:

1.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

这是最常被混淆的项目。当雇员因裁员、合约期满等原因被解雇,并符合《雇佣条例》规定的服务年资,可获发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因裁员、健康原因、年龄等原因终止雇佣,则可获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

这两笔款项本质上是对失去工作的法定补偿,并非工作酬劳,因此不计入强积金供款基数。雇主在计算月薪供款时,应将这些款项剔除。

2. 未满60岁永久离港提款(不适用于雇员直接供款,但影响权益提取)

严格来说这不是「不计供款」,而是「提取权益」的常见原因——但因与内地来港人士高度相关,这里一并说明。

若雇员已永久离开香港(通常指连续36个月不在港、或已取得外地永久居留权),且未满60岁,可选择在离港前提取其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及可归因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权益。这笔提款并非收入,而是个人累积资产,因此不涉及供款计算。

3. 支付给外籍家庭佣工的「实报实销」开支

外籍家庭佣工在港工作时的「膳食及住宿」如由雇主实报实销(即按实际开支代为支付,而非以现金形式发放),这部分不构成入息,自然不计入有关入息。但若以现金津贴形式发放,则会计入。

4. 《雇佣条例》下的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等「替代款项」

简单区分的口诀:「补偿失去工作」的款项不计,「延续工作关系」的款项计入。

5. 某些赏赠性质或具特殊用途的款项

如果雇主支付的款项属于纯粹馈赠(purely gratuitous),且没有合约或工作义务的对价关系,则不构成入息。但实务中这类情形极少,绝大多数雇主发放的现金都会被视为酬劳。

6. 雇主代雇员支付的某些费用

如雇主直接代雇员支付专业牌照费、注册费、职业训练费等,且非以现金形式发放予雇员,这部分不构成雇员的「入息」,不计入供款。


三、自雇人士:哪些收入不计供款

自雇人士(包括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控制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须自行向积金局登记,并按「有关入息」的5%供款,无雇主供款部分。

自雇人士的「有关入息」概念与雇员类似,但有以下差异:

1. 营业利润 vs 个人收入

自雇人士的供款基数是来自业务的评估入息,通常按税务局的评税或业务帐目中的利润计算。资本性质的入息(如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原则上不计入。

2. 投资回报

如自雇人士在业务之外持有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所获得的股息、利息、资本增值不计入强积金供款基数——这部分属投资回报,不是经营业务的酬劳。

3. 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提取的款项

合伙业务的利润分配到合伙人后,合伙人按其入息供款;但合伙人之间代垫的开支、合伙人资本户口的往来等,不构成应课税入息,也不计入有关入息。


四、特殊场景:跨境工作与多重收入

1. 内地来港工作人士

若受雇于香港公司(无论派遣自内地母公司还是直接签约),工资由香港公司发放并受香港《雇佣条例》保障,该笔收入属于香港强积金适用范围。但具体供款基数需扣除上文中列出的不计供款项目。

2. 受雇于非香港公司、在港工作

若雇主注册地在香港以外,且雇员主要在港工作但合约受外地法律管辖——这种情形较复杂。一般而言,「有关入息」以该雇员在香港提供服务所获得的酬劳为准,但实际执行需视合约性质及积金局指引,建议直接咨询专业意见。

3. 同时受雇与自雇

一个人可以同时是雇员(受雇于他人公司)和自雇人士(经营自己的业务),两者独立计算有关入息和供款。雇员身份下的工资部分由雇主供款;自雇身份下的业务利润由自己按5%供款。两者供款上限独立计算(即月薪上限与年收入上限分别适用)。


五、供款上下限:计完之后还要「封顶」

了解哪些不计之后,还要知道计完之后还要做「上下限」调整。强积金的有关入息并非「全部酬劳」,而是有一个法定的上下限区间:

类别 月薪下限 月薪上限
一般雇员 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日薪雇员 最低日薪(如适用) 最高日薪(如适用)

低于下限的月薪,雇员无需供款,雇主亦无需供款(如月薪低于下限,则该月不计入受雇期)。 高于上限的部分,雇主与雇员均无须就该部分供款(即超出部分既不计5%雇员供款,也不计5%雇主供款)。

重要提醒:上文所列上下限及免税额金额会按年调整,实际数字以积金局官网最新公布为准。本文不提供具体数字,以免误导。


六、实务建议:雇员与雇主分别要注意什么

对雇员(打工族)

  1. 查阅工资单:每月MPF供款应清楚列在粮单上,若发现某项酬劳被错误计入或不计入,可向雇主查询
  2. 合约条款:入职前留意合约中各项酬劳名称(基本工资、佣金、花红等),理解哪些会进入供款基数
  3. 离职时:核对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没有被错误纳入供款基数
  4. 永久离港:若日后决定回内地或其他地区定居,且未满60岁,可考虑办理永久离港提款

对雇主(公司HR/财务)

  1. 分类清楚:每笔酬劳在发放前判断其性质,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法定补偿金不应纳入供款
  2. 不依赖系统默认值:HR系统若将所有支付款项自动按5%扣MPF,可能造成错误扣款
  3. 跨境员工特别处理:内地派遣、香港签约的员工,须确认其强积金参与身份及供款起始日
  4. 保留纪录:所有支付的分类依据应至少保存7年,以备积金局核查

七、常见疑问速查

Q1:年终奖计入供款吗? A:花红(bonus)属于酬劳性质,会计入有关入息,须按发放当月计算MPF供款(注意上下限)。

Q2:股票期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RSU)算不算? A:视乎授予条款及变现时的性质。一般而言,已归属并可变现的股份价值会被视作酬劳收入,计入有关入息。具体须按个案情况判断。

Q3:加班费算不算? A:加班费属工作酬劳,会计入有关入息。

Q4:雇主提供的交通津贴、电话费报销呢? A:「实报实销」式的报销(如凭发票由公司直接付款)不构成入息;但现金津贴形式发放的金额会计入。

Q5:我在香港工作,但部分奖金由内地母公司发放,是否要计入? A:若奖金由香港雇主支付,须计入;若由内地母公司直接支付且非香港雇主承担,原则上不计入香港MPF,但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强积金的「有关入息」定义看似技术性极强,但落到个人身上,就是每月粮单上的一行数字。掌握哪些不计、哪些计入,既能保障自身权益不被少扣,也能理解雇主合规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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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内地人在港工作,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到底要不要扣强积金?

这两笔款项本质上属于《雇佣条例》下的法定补偿,用以补偿雇员失去工作,而非工作酬劳本身,因此不计入有关入息,雇主和雇员均无须就该部分缴纳5%强制性供款。雇主在计算月薪供款时,应主动将这两类款项剔除;若发现离职时被错误纳入基数,可向雇主查询并要求更正。

我打算以后回内地定居,还没到60岁,强积金里的钱能提前取出来吗?

可以申办「永久离港提款」。一般而言,须已永久离开香港(通常指连续36个月不在港,或已取得外地永久居留权),且未满60岁,方可选择提取其强制性供款及可归因于雇主自愿性供款的权益。这笔款项属于个人累积资产的提取,并非收入,因此本身不涉及供款计算,具体申领条件及所需文件以积金局最新公布为准。

我同时打一份工、自己又开公司做自雇,两边收入都要各交5%强积金吗?

是的,两种身份独立计算、互不叠加。受雇身份下,工资部分由雇主负责5%雇员供款和5%雇主供款;自雇身份下,业务利润须由自己按5%供款,无雇主供款部分。两者的供款上限分别适用(即月薪上限与年收入上限各自计算),不能合并抵销。

公司发的年终奖、加班费、RSU,这些算不算入强积金供款基数?

花红、加班费属于工作酬劳,会计入有关入息,须按发放当月的金额计算MPF供款,并受上下限约束。RSU或股票期权则视乎授予及变现条款,一般而言已归属并可变现的股份价值会被视作酬劳收入,计入有关入息,具体须按个案判断,建议保留授予文件以便核查。

我用香港公司的合约在港上班,但部分奖金由内地母公司直接打到内地账户,要计入香港强积金吗?

原则上,若奖金由香港雇主支付,须计入香港MPF并按月供款;若由内地母公司直接支付且非由香港雇主承担,则不计入香港MPF供款基数。需要留意的是,跨境奖金可能涉及香港与内地税务处理,建议向熟悉两地税务的专业人士咨询,避免漏报或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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