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税强制性供款扣除:一万八千上限计算
香港薪俸税制度下,受雇与自雇人士均可就”强制性供款”申请扣除,目前每年上限为 港币 18,000 元。这项扣除直接影响应课税入息的计算,进而决定最终税款。本文从制度源头、上限计算逻辑、申报实操三个层面,逐一拆解这一常见但容易被忽略的节税工具。
一、什么是”强制性供款”?
“强制性供款”特指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强制性公积金(MPF)供款,以及《税务条例》认可的职业退休计划条例(ORSO)下的可扣除强制性供款。
简单判断标准:
- MPF 雇员供款:受雇人士每月由雇主代扣 5%(按有关入息计算),自雇人士自行向 MPF 受託人缴付 5%
- ORSO 强制性供款: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规管的职业退休计划中,符合”强制性”定义的雇员供款部分
只有满足上述定义的供款,才可在薪俸税下享受扣除。其他自愿性供款(如额外自愿供款 AVC、特别自愿性供款 TVC)不适用本节介绍的 18,000 元上限规则,相关税务处理另有规定。
二、18,000 元上限的计算逻辑
18,000 元并非任意数字,其计算依据是:
5% × 最高有关入息水平
香港强积金制度下,雇员每月「有关入息」设有上下限:
- 最低有关入息:7,100 港元/月(实际按 30 日计算)
- 最高有关入息:30,000 港元/月(实际按 30 日计算)
当雇员每月有关入息达到或超过 30,000 港元时,强制性供款即按上限计算:
30,000 × 5% = 1,500 港元/月
全年最高强制性供款额为:
1,500 × 12 = 18,000 港元/年
这便是 18,000 上限的由来。换言之,对于月入已达 30,000 港元上限的雇员而言,强制性供款的全年扣除额即封顶于 18,000 元。
三、谁适用?上限如何适用?
适用对象
| 身份类型 | 是否可享扣除 | 说明 |
|---|---|---|
| 全职雇员(受强积金规管) | ✅ | 由雇主代扣 5%,自动计入税务系统 |
| 自雇人士 | ✅ | 自设 MPF 户口并自行缴付 5% 强制性供款 |
| ORSO 计划下的雇员 | ✅ | 视乎计划条款,符合”强制性”定义的部分可扣除 |
| 受雇未满 60 日的临时雇员 | ⚠️ | 不适用强积金制度,无相关扣除 |
| 仅作 AVC/TVC 等自愿性供款 | ❌ | 属另一税务处理范畴 |
上限适用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18,000 元是每一位纳税人每一课税年度的”个人上限”,而非账户上限。计算时遵循以下原则:
- 多于一间雇主:即使期间转换工作、多于一位雇主代扣 MPF,全年的强制性供款扣除额合计仍不超过 18,000 元
- 受雇兼自雇:双重身份并存时,雇员部分与自雇部分合计也不超过 18,000 元
- 非全年受雇:按实际受雇月份按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 18,000 元
- 超过上限的部分:不得结转下一课税年度,也不得在其他税项下扣除
四、申报流程与实操要点
步骤一:备齐证明文件
纳税人一般无须主动提交供款证明。税务局(BIR)系统会预先载入雇主向其申报的 MPF 数据,纳税人只需在报税表(BIR60)相关栏目核对即可。
- 雇员:在 BIR60 第 8 项确认雇主与受雇资料
- 自雇人士:自行向 BIR 提交强制性供款收据作为佐证
- ORSO 计划雇员:核对雇主填报的可扣除强制性供款数额
步骤二:填写报税表
强制性供款扣除在薪俸税下处理,报税流程与其他受雇收入一致:
- 收到 BIR60 报税表后,于 1 个月内填妥交回(或经「税务易」电子报税)
- 核对系统载有的入息与供款数据是否准确
- 如发现漏报雇主或多付供款,应主动联系前雇主或 MPF 受託人补办
步骤三:等待评税与异议
- 税务局通常在 3 个月内发出评税通知书
- 如发现供款扣除计算有误,可在评税通知书发出后 1 个月内 提出书面反对
- 反对须列明理由,并附上证明文件副本
五、与其他扣除项的配合
强制性供款扣除并非独立存在,可与薪俸税下其他扣除项一并使用,但适用顺序与金额上限各有不同:
| 扣除项目 | 2026/27 年度上限 | 备注 |
|---|---|---|
| 强制性供款 | 18,000 元 | 本节介绍 |
| 个人基本免税额 | 132,000 元 | 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 |
| 已婚人士免税额 | 264,000 元 | 须符合婚姻与供养条件 |
| 子女免税额(首名) | 130,000 元 | 每名子女适用 |
| 供养父母/祖父母免税额 | 视乎年龄与同住情况 | 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 个人进修开支 | 100,000 元 | 须为订明课程 |
| 居所贷款利息 | 100,000 元 | 须为香港住宅 |
各扣除项在计算”应课税入息”时按顺序扣减,扣除越多,应税金额越低,税负相应减少。强制性供款虽然金额相对不大,但属于”白拿”的扣除——只要有供款,无需任何额外证明即可享有。
六、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自雇人士没有扣除
事实上,自雇人士同样须以「有关入息」的 5% 作强制性供款,全年的扣除上限同样为 18,000 元。
误区二:以为换工作可以”重置”上限
错误。即使一年内转换多次雇主,强制性供款扣除上限仍按个人合并计算,不会因为雇主变更而重新累计。
误区三:以为多缴可以多扣
错误。超出 5%×最高有关入息的部分(即自愿性额外供款)不属于”强制性供款”,无法在本规则下扣除,但可根据《税务条例》第 26G 条申请”自愿性供款扣除”,上限与处理方式均不同。
误区四:忽略 ORSO 计划的可扣除部分
部分 ORSO 计划设有”强制性”成分,符合定义的部分可扣除;雇主主动代缴的”非强制性”部分则不计入。须查阅个别计划条款确认。
七、节税建议
- 确认雇主已代扣:每年核对报税表时,留意 MPF 强制供款栏目是否已正确填入
- 自雇人士主动申报:保留所有强制性供款收据,于报税时一并提交
- 理性看待 AVC/TVC:若希望进一步节税,可考虑自愿性供款扣除(其上限与规则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但应同时考虑流动性与投资风险
- 跨年度规划:若有意转换工作或调整收入结构,可粗略估算新雇主是否仍按上限代扣,提前做好现金流安排
八、常见问题
Q1. 18,000 元上限会否随通胀调整?
历史上此上限与最高有关入息水平挂钩,需待政府公布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Q2. 报税时是否需要提交 MPF 供款证明?
一般情况下,税务局已从雇主及 MPF 受託人取得资料,纳税人只需核对;但若资料不全,税务局会要求补交。
Q3. 内地来港工作人士是否同样适用?
只要属于受雇或自雇身份,且依《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参加 MPF,便可享有同等扣除。
Q4. 若雇主未代扣 MPF,应如何处理?
雇主不代扣属违法,雇员可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MPFA)投诉;税务上,雇员因未供款而无法享有相应扣除,建议及时补救并向税务局说明情况。
强制性供款扣除虽是薪俸税下的”小项目”,但操作简单、自动生效,是每位在港工作人士不应错过的基本税务权益。每年报税季花几分钟核对相关数据,往往就能锁定数千港元的合法节税空间。
如需了解香港受雇、自雇、薪俸税申报、强积金制度等更多实操内容,可前往 香港大全 查看完整赴港指南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