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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税强制性供款扣除:一万八千上限计算

香港薪俸税制度下,受雇与自雇人士均可就”强制性供款”申请扣除,目前每年上限为 港币 18,000 元。这项扣除直接影响应课税入息的计算,进而决定最终税款。本文从制度源头、上限计算逻辑、申报实操三个层面,逐一拆解这一常见但容易被忽略的节税工具。


一、什么是”强制性供款”?

“强制性供款”特指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强制性公积金(MPF)供款,以及《税务条例》认可的职业退休计划条例(ORSO)下的可扣除强制性供款。

简单判断标准:

只有满足上述定义的供款,才可在薪俸税下享受扣除。其他自愿性供款(如额外自愿供款 AVC、特别自愿性供款 TVC)不适用本节介绍的 18,000 元上限规则,相关税务处理另有规定。


二、18,000 元上限的计算逻辑

18,000 元并非任意数字,其计算依据是:

5% × 最高有关入息水平

香港强积金制度下,雇员每月「有关入息」设有上下限:

当雇员每月有关入息达到或超过 30,000 港元时,强制性供款即按上限计算:

30,000 × 5% = 1,500 港元/月

全年最高强制性供款额为:

1,500 × 12 = 18,000 港元/年

这便是 18,000 上限的由来。换言之,对于月入已达 30,000 港元上限的雇员而言,强制性供款的全年扣除额即封顶于 18,000 元。


三、谁适用?上限如何适用?

适用对象

身份类型 是否可享扣除 说明
全职雇员(受强积金规管) ✅ 由雇主代扣 5%,自动计入税务系统
自雇人士 ✅ 自设 MPF 户口并自行缴付 5% 强制性供款
ORSO 计划下的雇员 ✅ 视乎计划条款,符合”强制性”定义的部分可扣除
受雇未满 60 日的临时雇员 ⚠️ 不适用强积金制度,无相关扣除
仅作 AVC/TVC 等自愿性供款 ❌ 属另一税务处理范畴

上限适用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18,000 元是每一位纳税人每一课税年度的”个人上限”,而非账户上限。计算时遵循以下原则:

  1. 多于一间雇主:即使期间转换工作、多于一位雇主代扣 MPF,全年的强制性供款扣除额合计仍不超过 18,000 元
  2. 受雇兼自雇:双重身份并存时,雇员部分与自雇部分合计也不超过 18,000 元
  3. 非全年受雇:按实际受雇月份按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 18,000 元
  4. 超过上限的部分:不得结转下一课税年度,也不得在其他税项下扣除

四、申报流程与实操要点

步骤一:备齐证明文件

纳税人一般无须主动提交供款证明。税务局(BIR)系统会预先载入雇主向其申报的 MPF 数据,纳税人只需在报税表(BIR60)相关栏目核对即可。

步骤二:填写报税表

强制性供款扣除在薪俸税下处理,报税流程与其他受雇收入一致:

  1. 收到 BIR60 报税表后,于 1 个月内填妥交回(或经「税务易」电子报税)
  2. 核对系统载有的入息与供款数据是否准确
  3. 如发现漏报雇主或多付供款,应主动联系前雇主或 MPF 受託人补办

步骤三:等待评税与异议


五、与其他扣除项的配合

强制性供款扣除并非独立存在,可与薪俸税下其他扣除项一并使用,但适用顺序与金额上限各有不同:

扣除项目 2026/27 年度上限 备注
强制性供款 18,000 元 本节介绍
个人基本免税额 132,000 元 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
已婚人士免税额 264,000 元 须符合婚姻与供养条件
子女免税额(首名) 130,000 元 每名子女适用
供养父母/祖父母免税额 视乎年龄与同住情况 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个人进修开支 100,000 元 须为订明课程
居所贷款利息 100,000 元 须为香港住宅

各扣除项在计算”应课税入息”时按顺序扣减,扣除越多,应税金额越低,税负相应减少。强制性供款虽然金额相对不大,但属于”白拿”的扣除——只要有供款,无需任何额外证明即可享有。


六、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自雇人士没有扣除

事实上,自雇人士同样须以「有关入息」的 5% 作强制性供款,全年的扣除上限同样为 18,000 元。

误区二:以为换工作可以”重置”上限

错误。即使一年内转换多次雇主,强制性供款扣除上限仍按个人合并计算,不会因为雇主变更而重新累计。

误区三:以为多缴可以多扣

错误。超出 5%×最高有关入息的部分(即自愿性额外供款)不属于”强制性供款”,无法在本规则下扣除,但可根据《税务条例》第 26G 条申请”自愿性供款扣除”,上限与处理方式均不同。

误区四:忽略 ORSO 计划的可扣除部分

部分 ORSO 计划设有”强制性”成分,符合定义的部分可扣除;雇主主动代缴的”非强制性”部分则不计入。须查阅个别计划条款确认。


七、节税建议

  1. 确认雇主已代扣:每年核对报税表时,留意 MPF 强制供款栏目是否已正确填入
  2. 自雇人士主动申报:保留所有强制性供款收据,于报税时一并提交
  3. 理性看待 AVC/TVC:若希望进一步节税,可考虑自愿性供款扣除(其上限与规则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但应同时考虑流动性与投资风险
  4. 跨年度规划:若有意转换工作或调整收入结构,可粗略估算新雇主是否仍按上限代扣,提前做好现金流安排

八、常见问题

Q1. 18,000 元上限会否随通胀调整?

历史上此上限与最高有关入息水平挂钩,需待政府公布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Q2. 报税时是否需要提交 MPF 供款证明?

一般情况下,税务局已从雇主及 MPF 受託人取得资料,纳税人只需核对;但若资料不全,税务局会要求补交。

Q3. 内地来港工作人士是否同样适用?

只要属于受雇或自雇身份,且依《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参加 MPF,便可享有同等扣除。

Q4. 若雇主未代扣 MPF,应如何处理?

雇主不代扣属违法,雇员可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MPFA)投诉;税务上,雇员因未供款而无法享有相应扣除,建议及时补救并向税务局说明情况。


强制性供款扣除虽是薪俸税下的”小项目”,但操作简单、自动生效,是每位在港工作人士不应错过的基本税务权益。每年报税季花几分钟核对相关数据,往往就能锁定数千港元的合法节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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