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薪病假期间解雇禁令:违法赔偿
在香港打工,法定有薪病假(Paid Sick Leave,简称 PSL)是《雇佣条例》赋予雇员的基本权益之一。条例明文规定,雇主不得在雇员放取有薪病假期间解雇该雇员,违例即属”违例解雇”,须向雇员支付相当数额的补偿及罚款。这条规则不分国籍、户籍,适用于所有受《雇佣条例》保障的雇员,包括内地赴港工作的专才、优才、高才及Iupas 持有人。
换言之,无论你持哪种签证入境香港,只要与雇主建立真实的雇佣关系并符合病假日数累积条件,放病假期间的”饭碗”就受法律明确保护。本文整理这项禁令的适用条件、违例后果与雇员可走的维权路径,供内地读者参考。
一、有薪病假的基本规则
1. 受保障资格
要享有有薪病假,雇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在同一雇主下连续受雇 不少于 4 周;
- 每周工作 不少于 18 小时;
- 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日数(详见下表)。
2. 病假日数如何累积
| 雇佣期 | 可累积的有薪病假日数(以 12 个月为单位) |
|---|---|
| 首 12 个月 | 每受雇满 1 个月可累积 2 天,最多 40 天 |
| 其后每 12 个月 | 每受雇满 1 个月可累积 4 天,最多 120 天 |
日薪按”相等于雇员每日平均工资的 4/5”计算,由雇主在正常发薪日支付。
3. 放病假需提供的证明
- 1 至 2 天病假:可由到诊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雇员所属医院的医生签发”到诊纸”形式的证明,列明就诊日期;
- 超过 2 天的连续病假:必须出示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俗称”病假纸”),列明疾病性质(如适用)及建议病假日数。
未按规定提交证明,雇主有权拒绝支付有薪病假工资,但不必然等于可以解雇——是否能解雇,须按合约条款及《雇佣条例》其他规定处理。
二、解雇禁令的适用范围
《雇佣条例》第 32F 条规定,雇主在以下期间不得解雇雇员:
- 雇员正在放取有薪病假期间;
- 雇员因工伤或职业病而正享有工伤病假或正在接受医疗评估期间;
- 雇员在产假或最长达 14 周的产假期间。
违反上述任一情形,即构成”违例解雇”(Unlawful Dismissal),不论合同性质属定期还是不定期。
需注意:试用期员工同样受保护。很多内地读者以为试用期可”随时炒人”,但只要满足有薪病假资格,试用期内的解雇禁令一样适用。
三、违例解雇的两条赔偿金
违例解雇后,雇员可同时获得两笔款项:
1. 补偿金(Compensation)
按以下公式计算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情形 | 计算方式 |
|---|---|
| 一般违例解雇 | 不超过 雇员 12 个月工资的总额(按最后一个月平均工资推算) |
| 若雇员同意复职而雇主拒不复职 | 补偿金可上浮,最多不超过 36 个月 工资总额 |
此外,《雇佣条例》同时规定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领取上限(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雇员可一并主张。
2. 罚则(罚款)
违例解雇属刑事罪行。雇主一经定罪,可被处以 港币 10 万元罚款;定罪后仍继续违例者,每日另加港币 1 万元罚款。
提示:雇主的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相关负责人若被认定为”参与、同意或纵容”的自然人,亦可能被一并检控。
四、解雇禁令的几类常见”灰色操作”
内地读者赴港后,遇到的解雇未必是”明刀明枪”,而可能以以下面貌出现:
- “劝退”:以协商离职名义施压,威胁不发推荐信、影响签证转换。雇员若在病假未完结前签署”自愿离职”协议,等于自行放弃违例解雇的追诉权。一旦签字,事后翻盘难度极高。
- 调岗降薪逼走:将雇员调至明显不合理的工作地点、岗位或工时,迫其”自行辞职”。若雇员能证明调岗属于变相解雇,仍可主张违例解雇。
- 即时解雇掩盖:雇主以”严重失职”为由即时解雇,但实际是放病假”撞期”。此时雇员须主动举证解雇与病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ICC 才会受理。
- 不发工资、不发粮单:以欠薪迫使员工自行离开。这属于另一条违例(拖欠工资),可与违例解雇同时追诉。
五、被解雇后该怎么走?── 5 步维权
第 1 步:保留所有证据
- 雇佣合约、粮单、出勤记录、工资银行转账记录;
- 医生证明书、到诊记录副本(正本必须自己保管);
- 解雇通知(书面、WhatsApp/微信、邮件皆可)、对话截图、录音(如香港法律允许)。
第 2 步:在 30 天内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
劳工处会先安排双方协商调停(俗称”落 Recon”)。劳资关系科的调停不收费用,是第一步尝试。
第 3 步:若调解失败,向劳工处索偿科申请索偿
由索偿科就工资、代通知金、年假工资、假日工资等项目计算金额,发出书面裁定。
第 4 步:对解雇合法性有争议?向劳工处申请”不当解雇”调查
若雇员主张解雇属不当(包括违例解雇、歧视性解雇、报复性解雇等),可向劳工处申请调查。劳工处会作初步查讯,若认为表面证据成立,会将案件转介至雇佣保障委员会或建议雇员向区域法院/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提起民事诉讼。
第 5 步:6 个月内提交申索书
民事索偿须在解雇生效日起 6 个月内 向劳工处或法院提出,逾期可能丧失追诉权。
六、雇员可同时主张的常见款项清单
| 项目 | 说明 |
|---|---|
| 欠薪 | 解雇前未发的工资(包括未发的有薪病假工资) |
| 代通知金 | 未按合约提前通知的 1 个月(或相应年期)工资 |
| 年假工资 | 未放的年假及对应工资 |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 连续受雇满 24 个月以上的雇员可领 |
| 违例解雇补偿金 | 最多 36 个月工资(依情形) |
| 利息 | 法院可判欠款按判决利率计利息 |
以上金额均以《雇佣条例》及法庭当时判定的官方口径为准。
七、内地读者特别注意事项
- 签证身份与解雇不同步:解雇本身不等于丧失签证。例如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TTPS)续签前须证明”通常居住”,如因病被解雇后能尽快另觅雇主并继续留港,对续签影响相对可控。但若长时间失业且离港,可能影响后续入境/永居申请。
- 不要轻易签离职协议:病假未完结、被施压”协商离职”时,建议先向香港工会(如社区、职工会组织)或法律援助处(Legal Aid Department)咨询,再决定是否签署任何文件。
- 保留医疗记录正本:内地抵港人士的就诊记录可能在公私营医疗机构分布,建议将所有医生纸电子化备份并保留至少 2 年。
- 咨询免费资源:
-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电话热线 2717 1771)
- 劳工处雇员权益热线(电话 2815 2200)
- 法律援助署(收入视工作地与资产审查,符合条件可获免费法律代表)
- 香港工会及社区组织
八、小结
有薪病假期间的解雇在香港属自动违例,雇员可同时获得补偿金与刑事罚则追诉。内地赴港人士只要符合”4 周 + 18 小时”门槛,无论是脱产保胎期、试用期还是续签前的过渡期,都受到同等保障。遇到”被劝退”“被调岗”“被即时解雇”等情形,务必先保留证据,再通过劳工处、调停与申索三步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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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资讯性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涉及金额与程序,以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法援署及司法机构最新公布的官方资料为准。如有争议,建议咨询合资格香港执业律师。
常见问答
持高才、优才、IANG 等签证赴港工作,是否同样受有薪病假期间的解雇禁令保障?
是。《雇佣条例》的解雇禁令以雇佣关系为准,不以签证类别区分。只要与香港雇主建立真实雇佣关系,并满足”连续受雇不少于 4 周”且”每周工作不少于 18 小时”的门槛,便受同一规则保护,签证身份并不影响条文适用。
入职未满 4 周或每周工时不足 18 小时,雇主在我放病假时解雇是否就没有任何保障?
此时法定有薪病假日数尚未累积,雇员不受有薪病假及第 32F 条解雇禁令的特别保障。但这并不等于雇主可以任意解雇——是否构成不当解雇,仍须视雇佣合约条款、《雇佣条例》其他规定(例如欠薪、即时解雇的合理性等)综合判断。建议先保留解雇通知及合约副本,再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征询意见。
病假期间被公司以”劝退”“调岗降薪”“即时解雇”等方式逼走,应如何分辨是否构成违例解雇?
判定的核心是”解雇与放取病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雇主在病假期内发出解雇通知、调岗条件明显不合理迫使自行辞职、或以”严重失职”即时解雇但实质与病假撞期,雇员可主张违例解雇。关键在于保留病假纸、解雇通知、对话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向劳工处或法院说明时间线。
被违例解雇后,最多能拿到多少补偿金?金额有上限吗?
违例解雇的补偿金设有上限:一般情形下不超过雇员 12 个月工资的总额(按最后一个月平均工资推算);若雇员同意复职而雇主拒不复职,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36 个月工资总额。同时,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可一并主张。具体数字以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当时公布的官方口径为准。
若已与雇主签署”自愿离职”协议,事后能否再以违例解雇追诉?
难度极高。签署”自愿离职”协议一般被视为雇员主动终止雇佣关系,事后要推翻该等协议,须举证协议是在受胁迫、误导或重大不当情况下签订,例如雇主以不发推荐信、影响签证转换等手段施压。一旦签署,弃权风险明显增加。建议在病假未完结、被施压协商离职时,先向香港工会或法律援助署咨询,再决定是否签署任何文件。
发现被解雇后,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申索?逾期还可以追诉吗?
民事索偿须在解雇生效日起 6 个月内,向劳工处或法院提出;超过期限仍可能丧失追诉权。若涉及欠薪等款项,亦应在发现欠薪当日起计的相应时限内处理。建议在收到解雇通知后尽快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并在 30 天内启动调解程序,以免错过申索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