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试用期解雇的法定权益
试用期并非雇员的”无保障期”。许多内地来港求职者误以为”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解雇、不需要赔偿”,事实上,香港《雇佣条例》(第57章)对试用期的时长、通知期、代通知金、欠薪追讨及不合理解雇均有具体规定。本文以法条为骨架,逐项说明雇员在试用期被终止雇佣时究竟享有哪些法定权益。
核心结论:试用期受《雇佣条例》全面保障,与正式员工主要差别在通知期长度。解雇若不符合条例要求,雇员可向劳工处及劳资审裁处追讨。
一、试用期本身的法定边界
1. 没有”无试用期”或”超长试用期”的法定概念
《雇佣条例》并未规定”试用期必须多久”或”试用期内不享有任何保障”。条例只就试用期的最长时限与试用期内可使用的较短通知期作了规定:
- 若雇佣合约未约定试用期限,或试用期限超过一个月,则试用期内的通知期须与正式员工一致(详见第二节)。
- 若雇佣合约明确约定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含一日至三十日整段),方可适用较短通知期。
实操要点:合约只写”试用期3个月”而无通知期条款,将被视为无效短通知期约定;通知期须回到《雇佣条例》默认规定。
2. 试用期内不得从事条例禁止的工作
即使在试用期,《雇佣条例》对怀孕、工伤、患病等情境下的解雇限制同样适用。雇主不得以”还在试用”为由解雇怀孕员工、放取产假员工,或在员工放工伤病假期间终止合约。
3. 试用期是否计入连续雇佣年期
计入。雇佣年期的计算自入职首日开始,试用期与正式期不分割。这一点直接影响年假、遣散费、长服金的累计。
二、试用期的通知期与代通知金
1. 通知期长度:依合约与法例而定
| 合约情况 | 试用期通知期 | 正式期通知期 |
|---|---|---|
| 合约约定试用期 ≤ 1 个月,且明确短通知期 | 不少于 7 天 | 依合约或条例默认 |
| 合约无试用期条款,或试用期 > 1 个月 | 适用正式期通知期 | 1 个月(连续雇佣不足 24 个月者) |
| 合约条款不清晰 | 适用条例默认 1 个月 | 1 个月 |
注意:法例规定的”7天”是最短底线,合约可约定更长,但不得短于7天。
2. 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PILON)
若雇主选择不给予通知期而立即解雇,须支付代通知金,计算方法为:
雇员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当月日历天数 × 应通知天数
例如:月薪 30,000 港元、当月 30 天、应通知 7 天,代通知金 = 30,000 ÷ 30 × 7 = 7,000 港元。
代通知金须在合约终止日(实际最后工作日)起 7 天内 支付。
3. 试用期最后一日未通过”考核”的情形
实务中常见争议:合约到期当日雇主才通知”未能通过试用期”。此时若雇佣合约已设有”试用期满自动终止”或”试用期满须双方书面续约”条款,且条款符合法例,则合约于到期日自动结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但若条款表述含糊(如”公司认为合适方可转正”),劳工处倾向认定条款无效,雇员仍可主张法定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三、被解雇时须一次过结清的款项
试用期被解雇,雇主必须在 合约终止后 7 天内 支付以下款项,逾期不付即属违法:
| 项目 | 计算方式 | 试用期是否适用 |
|---|---|---|
| 欠薪(含最后一个月工作日) | 按实际工作日计 | ✅ |
| 代通知金(如适用) | 见第二节公式 | ✅ |
| 累积未放年假薪酬 | 年假天数 × 日薪 | ✅(按比例计算) |
| 年终酬金(如适用,须符合《雇佣条例》 11A/11B 条) | 按合约条款 | ✅ |
| 长期服务金 / 遣散费 | 须连续雇佣 ≥ 5 年才适用 | 多数试用期不适用 |
关于年假的特别提示
《雇佣条例》按”周年制”累计年假:
- 连续雇佣 满 1 年但不足 3 年:7 天
- 满 3 年但不足 4 年:8 天
- 满 4 年但不足 5 年:9 天
- 满 5 年以上:逐年递增至最高 14 天
若雇员于入职未满 12 个月前被解雇,不可享有法定年假,但若已完成部分年度则按比例折算(仅适用于《雇佣条例》生效情形,周年制细则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试用期病假与产假
- 试用期内的有薪病假日,累计并入 36 个月总病假日计算(首 24 个月:累计 40 天;其后 12 个月:累计 40 天;满 24 个月后起:累计 80 天)。
- 怀孕员工若在产假开始前已连续服务满 40 周,可享有 14 星期有薪产假;不足 40 周但已通知雇主怀孕并符合其他条件者,可享无薪产假。试用期被解雇,不得追溯产假权利。
四、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索偿途径
1. 何谓”不合理解雇”?
雇员若服务满 24 个月(含试用期)且属于《雇佣条例》涵盖范围,可向雇主提出不合理解雇申索。所谓”不合理”,包括但不限于:
- 解雇理由并非基于员工的表现或行为
- 因怀孕、工伤、患病、举报违法等而被解雇
- 未依程序给予警告、解释机会或改善期
重要限制:连续雇佣 不足 24 个月 的雇员,一般无权就”不合理解雇”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但仍可追讨欠薪、代通知金、未放年假等法定款项。
2. 索偿流程
| 步骤 | 时限 | 受理机构 |
|---|---|---|
| 1. 面谈调解 | 越早越好 |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 |
| 2. 申请调解 | 终止合约后 2 个月内(特殊情形可延长) |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 |
| 3. 申索立案 | 调解失败后 | 劳资审裁处 |
| 4. 聆讯判决 | 一般数月内排期 | 劳资审裁处 |
3. 补偿上限
劳资审裁处可裁定的补偿包括:
- 复职或重新聘用(雇员须同意)
- 终止雇佣金(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补偿金:最高不超过 15 万港元或 36 个月工资(以较低者为准),具体计算以《雇佣条例》及案例为准。
五、雇主常踩的几大误区
- “试用期内随时解雇”——错误。合约仍须依《雇佣条例》给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 “试用期不发年假”——错误。服务满 12 个月以上即可累积法定年假。
- “扣留尾数工资逼签保密协议”——错误。拖欠工资本身已违法,不论是否在试用期。
- “未转正就没有年终酬金”——视合约而定。若合约条款写明按比例发放,雇主须履行;若条款仅写”以公司政策为准”且政策排除试用期,则条款合规与否须视具体行文与个案判定。
- “员工犯一次错就立即解雇”——风险高。除重大失当(gross misconduct)外,雇主一般须先给予警告。
六、雇员被解雇后的实操清单
- 要求书面解雇信:写明最后工作日、解雇理由、代通知金安排。
- 保存证据:粮单、出勤记录、雇佣合约、通讯记录、电子邮件。
- 核对尾数:欠薪 + 代通知金 + 未放年假 + 其他应得款项,7 天内到账。
- 申请调解: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电话或网上预约)申请免费调解服务。
- 准备申索:调解不成功即向劳资审裁处提交申索书(表格 2/2A),可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庭,不设强制律师代理。
- 强积金(MPF):通知受托人离职,雇主须在 30 天内缴清最后一个月供款并安排转移。
七、内地来港求职者特别提示
- 跨境工作许可:若以”优才”“高才”“IANG”等签证来港,试用期被解雇后签证状态不受自动影响,但下一份工作若需转换受雇签证类型,须事先获得入境处批准。
- 内地缴纳社保年限:香港强积金与内地社保互不衔接,来港前已缴的内地社保不会因试用期离职而退还,但可在符合条件时申请跨城转移(以两地最新政策为准)。
- 合约样本差异:部分港企仍使用英文合约,请务必在签约前索取中文译本并保留原件。
试用期不是”法外之地”。无论入职七天还是七个月,只要受《雇佣条例》保障,雇员在解雇时均享有通知期、代通知金、欠薪追讨及不合法解雇保护等法定权益。建议在入职前即留意合约内的”试用期时长”“通知期”“试用考核标准”等条款,并在遭遇争议时第一时间联络劳工处劳资关系科。
香港大全 提供更多香港法律、入境政策与生活实操指南,欢迎延伸阅读。
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被解雇,公司真的可以随时叫人走吗?
不可以。《雇佣条例》对试用期同样设有法定保障,并非”无保障期”。若合约未约定试用期限或试用期限超过一个月,通知期须按正式员工标准执行;若约定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亦须给予不少于 7 天的通知期或相应代通知金。建议入职前在合约中确认试用期时长与通知期条款。
试用期被解雇,代通知金怎么算?什么时候要到手?
代通知金按”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当月日历天数 × 应通知天数”计算。例如月薪 30,000 港元、应通知 7 天,金额约为 7,000 港元。代通知金须在合约终止日起 7 天内支付,逾期不付即属违法,雇员可向劳工处投诉或向劳资审裁处申索。
试用期内累积的年假和强积金,离职时怎么处理?
年假方面,若雇员入职未满 12 个月,一般不享有法定年假;满 12 个月以上则按比例折算未放年假薪酬,须在解雇后 7 天内结清。强积金方面,雇主须在离职后 30 天内缴清最后一个月供款并安排转移,雇员应通知受托人并跟进账户处理。
工作不满 24 个月,还能就不合理解雇提出索偿吗?
一般不能。依《雇佣条例》,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含试用期)的雇员,才可就”不合理解雇”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不足 24 个月者通常无权索偿终止雇佣金或补偿金,但仍可就欠薪、代通知金、未放年假等法定款项追讨,必要时可申请劳工处调解并向劳资审裁处立案。
试用期被解雇后,签证和内地社保会受影响吗?
以”优才”“高才”“IANG”等签证来港者,试用期被解雇后签证状态不会自动失效,但下一份工作若需转换受雇签证类型,须事先获得入境处批准。香港强积金与内地社保互不衔接,试用期离职不会直接处理内地已缴社保,后续如需跨城转移,以两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