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试用期解雇提前通知要求
许多内地朋友赴港工作前都会留意合同上的”试用期”条款,关心一个问题:如果雇主在试用期内解雇,是否可以即时走人、零通知?
简短答案是:否。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并未把”试用期”作为一项法定制度,但该条例第7条对”连续性合约”下的终止雇佣设有明确的提前通知要求。一旦雇佣关系建立——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单方面解约都需要给予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否则即属违法终止。
本文从法条、惯例与判例三个层面,拆解试用期解雇的真实规则。
一、试用期并非独立制度,而是雇佣条款的”考核期”
香港法律没有”probation period”的独立定义。实践中,”试用期”通常以雇佣合约中的书面条款出现,作用是让雇主与雇员互相考察,但它并不改变《雇佣条例》赋予的任何权利。
需要注意:
- 试用期的长度由合约自由约定,常见为 1 个月、3 个月或 6 个月,法律本身并无上限或下限。
- 试用期间的工资、休息日、年假、疾病津贴等法定待遇照常适用,不能因为”试用期”而打折或豁免。
- 试用期内的解雇门槛较低——只要合约中约定”试用期内表现未达要求即可终止合约”,雇主据此解约通常无须证明”正当理由”,但仍须遵守通知期规定。
换言之,试用期只解决”何时可以解约”的问题,不解决”如何解约”的问题。
二、《雇佣条例》第7条:通知期的硬性规定
根据《雇佣条例》第7条,若雇佣合约属”连续性合约”(即雇员连续受雇 4 周或以上,每周工作 至少 18 小时),任何一方欲终止合约,必须给予对方不少于以下的通知期:
| 雇佣期长度 | 所需通知期 |
|---|---|
| 试用期内(合约未满 1 个月,但已进入第 2 个月) | 不少于 7 天 |
| 1 个月以上但未满 2 年 | 不少于 1 个月 |
| 2 年以上但未满 3 年 | 不少于 2 个月 |
| 3 年以上但未满 5 年 | 不少于 3 个月 |
| 5 年以上 | 不少于 4 个月 |
| 合约无固定期限 | 不少于 7 天 |
“通知期”是指解约当日到实际终止日之间的日数。通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但必须让对方在期满前收到,否则无效。
注:以上日数以《雇佣条例》原文为准;具体计算涉及”整月”与”通知送达日”等技术细节,建议以劳工处最新公布为准。
三、代通知金(PILON):用钱代替通知期
如果雇主决定即时终止合约、不愿等待通知期走完,则必须支付 代通知金(Pay in Lieu of Notice, PILON)。
计算公式:
代通知金 = 雇员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包括底薪、膳食津贴、生活津贴等固定部分,但通常不包括酌情花红、加班费、约满酬金)
举例:某员工月薪 25,000 港元,已受雇 8 个月,正处试用期内。若雇主决定当日解雇、跳过 7 天通知期,则需支付:
- 7 天代通知金 ≈ 25,000 × 7 ÷ 该月日数
- 加当月已工作日数的应得工资
- 加任何累积但未放的法定假日薪酬或年假薪酬
未付代通知金即属违法终止,雇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或直接入禀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区域法院追讨。
四、试用期解约的禁区:并非”零门槛”
虽然试用期内的解约门槛低于正式雇员,但仍受《雇佣条例》与其他法例约束:
- 不可歧视性解雇:《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均适用,雇主不能以性别、怀孕、残障、婚姻状况、种族等理由解约。
- 不可报复性解雇:雇员若已向雇主提出合法投诉(例如欠薪、安全问题),或已行使病假、产假等法定权利,雇主不得借此报复。
- 不可违反合约条款:若合约写明”试用期内解约须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即使法定要求为 7 天,以较长期限为准——合约可加重但不能减法定保护。
- 不可即时支付代通知金绕过遣散费义务:若雇员已累积足够年资并符合领取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条件,解约性质仍须按实际情形认定,不能以”试用期”为借口规避长期服务金。
五、实务流程:雇员与雇主分别该怎么做?
对雇员
- 签约前:留意合约中”试用期条款”与”通知期条款”的具体写法。试用期长度、解约门槛、通知期日数均应白纸黑字。
- 被通知解约时:要求雇主提供书面解约信,列明最后工作日与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 有异议时:先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免费调解;调解不果可向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争议金额不超过 8 万港元)或区域法院起诉。
- 保留证据:工资单、合约、通讯记录、考勤表、出粮记录等均应保存至少 6 至 12 个月。
对雇主
- 订立清晰 KPI:若以”表现未达要求”为由解约,应保留书面评估记录,避免事后被指”无理”。
- 遵守通知期:即使表现再不理想,仍须给予法定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
- 结算所有款项:包括欠薪、未放年假薪酬、长期服务金(如适用)、代通知金。
- 签发离职证明:法例并未强制雇主发 Reference Letter,但实务中拒发可能引发合约争议。
六、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 | 真相 |
|---|---|
| “试用期=零通知” | 错误。法定 7 天通知或代通知金照常适用。 |
| “试用期可以不发工资” | 错误。工资、休息日、疾病津贴等法定待遇不打折。 |
| “试用期随时解约无须理由” | 半对。可以解约门槛较低,但仍须通知期,且不得违反反歧视法。 |
| “合约写 3 天通知期即可” | 错误。合约通知期不得短于法定下限,但可以长于。 |
| “试用期不算年资” | 错误。年资从雇佣关系建立之日(合约开始日)起连续计算。 |
七、若被违法终止,可索偿的项目
- 欠薪及利息;
- 代通知金;
- 未放年假与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按比例折算);
-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如符合资格);
- 补偿金——仅适用于不合理且不合法解雇,且须证明雇主违反《雇佣条例》或合约。
补偿金的金额上限以《雇佣条例》第32R条为准,建议向劳工处或执业律师查询具体计算方式。
结语
香港的”试用期”看似灵活,实则仍受《雇佣条例》严密规管。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提前通知要求与代通知金义务都不会消失。 对雇员而言,关键是把所有约定落到书面;对雇主而言,关键是按足法律通知期并完整结算款项。
赴港前多了解本地雇佣规则,往往比事后追讨更省心。香港大全 整理了更多香港生活与法律实务指南,欢迎继续浏览。
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一般多久?法律有规定吗?
香港《雇佣条例》本身并未强制规定试用期,长度由雇佣合约双方自由约定,常见为 1 个月、3 个月或 6 个月,法律并无上限或下限。试用期本质上是雇佣条款中的”考核期”,作用是让雇主与雇员互相考察,但并不改变《雇佣条例》赋予的任何法定权利,工资、休息日、年假、疾病津贴等仍照常适用。具体的试用期长度与试用条款,须以双方签署的雇佣合约为准。
试用期内被解雇,是否真的需要提前 7 天通知?
是的。根据《雇佣条例》第 7 条,若雇佣属”连续性合约”(雇员连续受雇 4 周或以上、每周工作至少 18 小时),试用期内(合约未满 1 个月但已进入第 2 个月)的法定通知期不少于 7 天。通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但必须在期满前让对方收到,否则无效。如有疑问,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查询最新计算口径,以劳工处最新公布为准。
如果被即时解雇,能否要求雇主支付代通知金?
可以。若雇主决定即时终止合约、不愿等待通知期走完,就必须支付代通知金(PILON),否则属违法终止。计算方式一般为雇员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包括底薪、膳食津贴、生活津贴等固定部分,但通常不包括酌情花红、加班费、约满酬金)按通知期日数折算。未付代通知金的雇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亦可入禀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区域法院追讨。
合约里写了”3 天通知期”,是否就可以只提前 3 天通知?
不可以。合约约定的通知期不得短于《雇佣条例》规定的法定下限,只能长于法定要求。若合约约定低于 7 天(试用期内)的法定下限,该条款属无效,仍须按法定 7 天通知期或相应代通知金处理。举例而言,若合约写明”试用期内解约须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则即使法定下限为 7 天,也须以合约约定的 14 天为准。
试用期被解雇,能否拿到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这取决于实际年资与解约性质,并非因为处于试用期就一律失去资格。年资是从雇佣关系建立之日(合约开始日)起连续计算,试用期同样计入。若雇员已累积足够年资并符合《雇佣条例》规定的领取条件,雇主不能以”试用期”为借口规避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义务。具体资格门槛与计算方式较为复杂,建议向劳工处或执业律师查询,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