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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试用期内的权利与解雇限制

很多在港工作的内地人以为,试用期是雇主”单方面观察、随时说不”的灰色窗口。事实上,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终止合约的通知期、薪酬保障与不合理解雇均有成文规范。无论员工是否处于试用期,只要受《雇佣条例》保障(适用于一般受雇于香港公司的雇员),核心权利并不会”打折”。

本文以条款为骨、案例为肉,拆解试用期内员工与雇主各自的权利边界。


一、试用期最长可以多久?

《雇佣条例》本身 没有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但设有一条隐性天花板:

实务判断:若试用期被设定为 1 年以上,法院与劳资审裁处通常会审视”业务合理性”。一个与工作复杂度严重不匹配的过长试用期,反而会成为判定雇主不当解雇的证据。

1.1 合同必须白纸黑字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在香港法律下难以举证。劳工处建议所有雇佣条款(包括试用期、试用期内与试用期满后的薪酬、福利、终止合约安排)一律 以书面合约载明,并由雇主与员工双方签署。


二、试用期内的通知期与代通知金

这是最常被忽略、也最容易踩雷的环节。

2.1 法定最低通知期

依《雇佣条例》第 6 条,雇主或员工任何一方欲终止连续性雇佣合约,须给予对方 不少于以下时段的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

雇佣期 通知期
试用期(不论长短) 不少于 7 天
试用期满后首月 不少于 7 天
连续雇佣满 1 个月但不足 1 年 不少于 7 天
连续雇佣满 1 年但不足 2 年 不少于 1 个月
连续雇佣满 2 年但不足 3 年 不少于 2 个月
……以此类推 之后每满 1 年加 1 个月通知期,最长 12 个月

2.2 代通知金的计算

若雇主或员工选择不给予通知期,须支付 相等于通知期工资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计算方式:

2.3 试用期内的常见误区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通知期?

《雇佣条例》第 9 条列出 “因雇员行为不当而被即时解雇” 的法定豁免情境。在这些情况下,雇主可以 无须给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直接解雇,常见情形包括:

3.1 “严重过失”举证门槛高

劳资审裁处与法院对”严重过失”的认定门槛相当高,雇主必须能提供 具体、明确、可核实的证据(监控、书面警告、证人证词等)。仅以”不符合预期”“表现不达标”为由即时解雇,通常会被认定构成不当解雇。

3.2 即时解雇后工资结算

即使是即时解雇,雇主仍须 按比例支付 截至解雇当日的工资、年假折算(如适用)、以及任何合约约定的应付款项。


四、试用期内的薪酬与福利保障

试用期并非”低保障区”。《雇佣条例》保障的核心权益大多在入职第一天即生效,与是否通过试用期无关。

4.1 核心保障一览

项目 试用期适用情况 备注
工资支付(含加班) 适用 雇主不得以试用期为由克扣或延期
工资期 / 支付日 适用 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 7 天
年假与年假薪酬 适用 按《雇佣条例》及《雇佣(修订)条例 2007》累算
休息日 / 法定假日 适用 每周至少 1 天休息日,17 天法定假日
疾病津贴(病假工资) 适用 首 12 个月内:累积病假日数 36 天、其中可领薪病假 2 天
遣散费 / 长服金 暂不适用 须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遣散费须另有”裁员”要件)
产假 / 侍产假 适用(按日数比例) 详见《雇佣条例》第 14 及 14AA 条
不合理解雇补偿 适用 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才可索偿(见第五节)

4.2 试用期薪酬可低于转正?

法律允许雇主在试用期内设定 较低的基本薪资,但必须:

4.3 试用期不买强积金?

错。强制公积金(MPF) 自受雇首日起累计,试用期亦不豁免。雇主与员工双方须按法定比例供款。


五、不合理解雇与补偿机制

5.1 索偿门槛:24 个月

依《雇佣条例》第 32R 条,员工须 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 才可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向劳资审裁处提出补偿索偿。这意味着:

5.2 24 个月之后的索偿项目

达到门槛后,员工可在被解雇后 3 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6 个月)向劳资审裁处申请以下其中一项补偿:

补偿项目 计算基准
复职命令 恢复原职或同等职位
重新雇佣命令 雇主须重新雇用
终止雇佣金 最高 HK$150,000(约 15 万港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5.3 雇主合法解雇的常见依据


六、试用期被解雇后的实操清单

若你作为内地雇员在试用期被解雇,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6.1 当下行动

  1. 要求书面解雇信,载明解雇日期、原因、最后工作日;
  2. 核对最后工资:基本工资、未发放的加班费、年假折算、任何应付奖金;
  3. 核对代通知金:是否已支付相等于通知期的工资;
  4. 索取解除合约证明书(IR56F 相关文件),方便处理强积金转移与税务事宜;
  5. 保存所有书面通讯:电邮、WhatsApp、备忘录、警告信、PIP(绩效改进计划)文件。

6.2 后续追讨

6.3 重要时限


七、给雇主的合规提示

对在港营运的公司而言,试用期管理不当的代价远超想象:

  1. 书面合约是底线——所有条款须白纸黑字,包括试用期起止、转正条件、薪酬调整机制;
  2. PIP(绩效改进计划)须落地——口头警告在劳资审裁处几乎无效;
  3. 即时解雇慎用——除非证据充分、流程合规,否则代通知金与潜在诉讼成本更高;
  4. 解雇信须具体——”表现不达标”不构成合法理由,”KPI 连续两季度未达成且已辅导三次”才是可被采纳的陈述;
  5. 强积金与税务同步处理——解雇后须于一个月内通知受托人并处理 IR56F 文件。

八、内地雇员特别提示


试用期是双向观察期,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方面豁免。理解《雇佣条例》对通知期、代通知金、即时解雇与歧视法例的底线,既能保护内地雇员在港工作的合法权益,也能让在港雇主规避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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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最长可以设多久?有没有法定上限?

《雇佣条例》本身并未写明试用期最长期限,行业或机构内部守则可能另设上限(例如公务员试用期一般为 3 年)。若试用期被设定为 1 年以上,法院与劳资审裁处通常会审视其业务合理性;与工作复杂度严重不匹配的过长试用期,反而可能成为判定不当解雇的证据,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试用期内被解雇,雇主需要给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吗?

需要。除非发生《雇佣条例》第 9 条列出的”严重过失”等法定豁免情境,否则雇主仍须按第 6 条给予不少于 7 天的书面通知,或支付相等于通知期工资的代通知金。”试用期内可即时解雇”是常见误区,仅以”表现不达标”为由即时解雇,通常会被认定构成不当解雇。

试用期员工的薪酬可以比转正低吗?最低能低于多少?

法律允许雇主在试用期内设定较低的基本薪资,但必须在合约中明确写明试用期与转正后的薪资水平、调整日期及条件,且不得低于《雇佣条例》或最低工资法规所定的最低标准,具体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雇主亦不得以试用期为理由克扣或延期发放工资。

试用期不满 24 个月被解雇,能索偿不合理解雇补偿吗?

不能。依《雇佣条例》第 32R 条,须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才可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向劳资审裁处提出补偿索偿。但员工仍可就欠薪、代通知金、未支付年假薪酬等项目主张权利,且不受 24 个月限制。若解雇涉及歧视或违反《残疾歧视条例》《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等独立法例,亦可直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或法院投诉。

试用期被解雇后,应该先做哪几件事?

建议按顺序处理:先向雇主索取载明解雇日期、原因与最后工作日的书面解雇信,并核对最后工资、加班费、年假折算及代通知金是否足额支付;同时索取解除合约证明书等 IR56F 相关文件,方便后续强积金转移与税务处理;保存所有电邮、WhatsApp、警告信、PIP 等书面证据。欠薪索偿须在被解雇后 6 个月内提出,工资到期的索偿须在工资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提出,逾期可能影响追讨权益,具体时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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