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试用期内的权利与解雇限制
很多在港工作的内地人以为,试用期是雇主”单方面观察、随时说不”的灰色窗口。事实上,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终止合约的通知期、薪酬保障与不合理解雇均有成文规范。无论员工是否处于试用期,只要受《雇佣条例》保障(适用于一般受雇于香港公司的雇员),核心权利并不会”打折”。
本文以条款为骨、案例为肉,拆解试用期内员工与雇主各自的权利边界。
一、试用期最长可以多久?
《雇佣条例》本身 没有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但设有一条隐性天花板:
- 雇佣合约若含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满后通常会自动转为正式员工;
- 试用期内的终止合约通知期,仍受《雇佣条例》第 6 条及第 7 条规管;
- 行业层面,部分资助计划或机构内部守则会设定上限(例如公务员试用期一般为 3 年,但部分职级可缩短或延长)。
实务判断:若试用期被设定为 1 年以上,法院与劳资审裁处通常会审视”业务合理性”。一个与工作复杂度严重不匹配的过长试用期,反而会成为判定雇主不当解雇的证据。
1.1 合同必须白纸黑字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在香港法律下难以举证。劳工处建议所有雇佣条款(包括试用期、试用期内与试用期满后的薪酬、福利、终止合约安排)一律 以书面合约载明,并由雇主与员工双方签署。
二、试用期内的通知期与代通知金
这是最常被忽略、也最容易踩雷的环节。
2.1 法定最低通知期
依《雇佣条例》第 6 条,雇主或员工任何一方欲终止连续性雇佣合约,须给予对方 不少于以下时段的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
| 雇佣期 | 通知期 |
|---|---|
| 试用期(不论长短) | 不少于 7 天 |
| 试用期满后首月 | 不少于 7 天 |
| 连续雇佣满 1 个月但不足 1 年 | 不少于 7 天 |
| 连续雇佣满 1 年但不足 2 年 | 不少于 1 个月 |
| 连续雇佣满 2 年但不足 3 年 | 不少于 2 个月 |
| ……以此类推 | 之后每满 1 年加 1 个月通知期,最长 12 个月 |
2.2 代通知金的计算
若雇主或员工选择不给予通知期,须支付 相等于通知期工资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计算方式:
- 月薪员工:以终止合约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
- 日薪 / 周薪员工:以终止合约前 12 个月的平均每日 / 每周工资乘以通知天数;
- 含佣金、加班费、夜班津贴等可浮动项目(具体口径以劳工处最新公布为准)。
2.3 试用期内的常见误区
- 误区 1:”试用期内雇主可即时解雇,无需通知或代通知金。”
错。除非发生”严重过失”(详见第三节),否则仍须给出至少 7 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 误区 2:”员工试用期内辞职,可以随时走。”
同样错。员工辞职也须提前至少 7 天通知,或付代通知金。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通知期?
《雇佣条例》第 9 条列出 “因雇员行为不当而被即时解雇” 的法定豁免情境。在这些情况下,雇主可以 无须给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直接解雇,常见情形包括:
- 故意不听从合法合理的指令;
- 行为不当(例如暴力、严重侮辱同事或客户);
- 欺诈、不诚实;
- 习惯性地疏忽职守;
- 因不可归责于雇主的原因旷工。
3.1 “严重过失”举证门槛高
劳资审裁处与法院对”严重过失”的认定门槛相当高,雇主必须能提供 具体、明确、可核实的证据(监控、书面警告、证人证词等)。仅以”不符合预期”“表现不达标”为由即时解雇,通常会被认定构成不当解雇。
3.2 即时解雇后工资结算
即使是即时解雇,雇主仍须 按比例支付 截至解雇当日的工资、年假折算(如适用)、以及任何合约约定的应付款项。
四、试用期内的薪酬与福利保障
试用期并非”低保障区”。《雇佣条例》保障的核心权益大多在入职第一天即生效,与是否通过试用期无关。
4.1 核心保障一览
| 项目 | 试用期适用情况 | 备注 |
|---|---|---|
| 工资支付(含加班) | 适用 | 雇主不得以试用期为由克扣或延期 |
| 工资期 / 支付日 | 适用 | 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 7 天 |
| 年假与年假薪酬 | 适用 | 按《雇佣条例》及《雇佣(修订)条例 2007》累算 |
| 休息日 / 法定假日 | 适用 | 每周至少 1 天休息日,17 天法定假日 |
| 疾病津贴(病假工资) | 适用 | 首 12 个月内:累积病假日数 36 天、其中可领薪病假 2 天 |
| 遣散费 / 长服金 | 暂不适用 | 须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遣散费须另有”裁员”要件) |
| 产假 / 侍产假 | 适用(按日数比例) | 详见《雇佣条例》第 14 及 14AA 条 |
| 不合理解雇补偿 | 适用 | 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才可索偿(见第五节) |
4.2 试用期薪酬可低于转正?
法律允许雇主在试用期内设定 较低的基本薪资,但必须:
- 在合约中 明确写明 试用期薪资与转正薪资;
- 转正后的薪资水平、调整日期、调整条件须可核实;
- 试用期薪资不得低于《雇佣条例》或最低工资法规的最低标准(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4.3 试用期不买强积金?
错。强制公积金(MPF) 自受雇首日起累计,试用期亦不豁免。雇主与员工双方须按法定比例供款。
五、不合理解雇与补偿机制
5.1 索偿门槛:24 个月
依《雇佣条例》第 32R 条,员工须 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 才可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向劳资审裁处提出补偿索偿。这意味着:
- 试用期 + 试用后不到 24 个月 遭解雇的内地员工,不能以”不合理解雇”为由索偿补偿,但仍可就 欠薪、代通知金、未支付年假薪酬 等主张权利;
- 若解雇同时涉及 歧视、违反《残疾歧视条例》《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等独立法例,则不受 24 个月限制,可直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或法院投诉。
5.2 24 个月之后的索偿项目
达到门槛后,员工可在被解雇后 3 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6 个月)向劳资审裁处申请以下其中一项补偿:
| 补偿项目 | 计算基准 |
|---|---|
| 复职命令 | 恢复原职或同等职位 |
| 重新雇佣命令 | 雇主须重新雇用 |
| 终止雇佣金 | 最高 HK$150,000(约 15 万港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5.3 雇主合法解雇的常见依据
- 真正裁员(有证据支持的业务收缩);
- 员工严重行为不当(即时解雇,详见第三节);
- 雇员表现持续不达标(须有警告记录、KPI 评估、辅导记录为证);
- 合约期满且不续约(须有书面不续约条款)。
六、试用期被解雇后的实操清单
若你作为内地雇员在试用期被解雇,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6.1 当下行动
- 要求书面解雇信,载明解雇日期、原因、最后工作日;
- 核对最后工资:基本工资、未发放的加班费、年假折算、任何应付奖金;
- 核对代通知金:是否已支付相等于通知期的工资;
- 索取解除合约证明书(IR56F 相关文件),方便处理强积金转移与税务事宜;
- 保存所有书面通讯:电邮、WhatsApp、备忘录、警告信、PIP(绩效改进计划)文件。
6.2 后续追讨
- 欠薪、代通知金、年假折算:可直接向劳资审裁处索偿,无最低雇佣期限制,申索金额上限为 HK$15,000 至 HK$150,000 之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不合理解雇:须满 24 个月雇佣期;
- 歧视、欠缴强积金、不合法扣薪:可向劳工处投诉或寻求法律协助。
6.3 重要时限
- 欠薪索偿须在被解雇后 6 个月 内提出;
- 工资到期的索偿须在工资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提出;
- 劳资审裁处的聆讯通常安排在提交申请后 4–8 周。
七、给雇主的合规提示
对在港营运的公司而言,试用期管理不当的代价远超想象:
- 书面合约是底线——所有条款须白纸黑字,包括试用期起止、转正条件、薪酬调整机制;
- PIP(绩效改进计划)须落地——口头警告在劳资审裁处几乎无效;
- 即时解雇慎用——除非证据充分、流程合规,否则代通知金与潜在诉讼成本更高;
- 解雇信须具体——”表现不达标”不构成合法理由,”KPI 连续两季度未达成且已辅导三次”才是可被采纳的陈述;
- 强积金与税务同步处理——解雇后须于一个月内通知受托人并处理 IR56F 文件。
八、内地雇员特别提示
- 签证挂钩:若你持工作签证赴港,被解雇后通常有一段”宽限期”处理转工或离境事宜,逾期居留会影响后续签证申请;
- 内地社保:与香港强积金互不衔接,建议在港工作期间保留内地社保缴费记录,避免未来衔接空档;
- 合约条款解释:内地法律以《劳动合同法》为主,香港以普通法与《雇佣条例》为主,两者差异显著,跨境劳动者宜优先查阅香港本地条款;
- 证据文化:香港的雇佣争议高度依赖书面证据,任何口头承诺都请尽量邮件或信息确认。
试用期是双向观察期,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方面豁免。理解《雇佣条例》对通知期、代通知金、即时解雇与歧视法例的底线,既能保护内地雇员在港工作的合法权益,也能让在港雇主规避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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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最长可以设多久?有没有法定上限?
《雇佣条例》本身并未写明试用期最长期限,行业或机构内部守则可能另设上限(例如公务员试用期一般为 3 年)。若试用期被设定为 1 年以上,法院与劳资审裁处通常会审视其业务合理性;与工作复杂度严重不匹配的过长试用期,反而可能成为判定不当解雇的证据,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试用期内被解雇,雇主需要给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吗?
需要。除非发生《雇佣条例》第 9 条列出的”严重过失”等法定豁免情境,否则雇主仍须按第 6 条给予不少于 7 天的书面通知,或支付相等于通知期工资的代通知金。”试用期内可即时解雇”是常见误区,仅以”表现不达标”为由即时解雇,通常会被认定构成不当解雇。
试用期员工的薪酬可以比转正低吗?最低能低于多少?
法律允许雇主在试用期内设定较低的基本薪资,但必须在合约中明确写明试用期与转正后的薪资水平、调整日期及条件,且不得低于《雇佣条例》或最低工资法规所定的最低标准,具体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雇主亦不得以试用期为理由克扣或延期发放工资。
试用期不满 24 个月被解雇,能索偿不合理解雇补偿吗?
不能。依《雇佣条例》第 32R 条,须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才可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向劳资审裁处提出补偿索偿。但员工仍可就欠薪、代通知金、未支付年假薪酬等项目主张权利,且不受 24 个月限制。若解雇涉及歧视或违反《残疾歧视条例》《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等独立法例,亦可直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或法院投诉。
试用期被解雇后,应该先做哪几件事?
建议按顺序处理:先向雇主索取载明解雇日期、原因与最后工作日的书面解雇信,并核对最后工资、加班费、年假折算及代通知金是否足额支付;同时索取解除合约证明书等 IR56F 相关文件,方便后续强积金转移与税务处理;保存所有电邮、WhatsApp、警告信、PIP 等书面证据。欠薪索偿须在被解雇后 6 个月内提出,工资到期的索偿须在工资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提出,逾期可能影响追讨权益,具体时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