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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解雇的权利与赔偿

在香港打工,许多雇主会在雇佣合约中设定”试用期”(Probation Period),借此观察新员工的表现是否达标。然而,不少人误以为”试用期内雇主可以随时炒人、不需要赔偿”,这其实是对香港《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 Cap. 57)的误解。试用并非雇主的”免罪金牌”——法律上,试用期内的雇员与正式雇员享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解雇保障与赔偿权利。

本文以《雇佣条例》及相关判例为基础,拆解试用期内解雇的真实规则,包括:试用期合约的法律性质、合法解雇的理由、通知期与代通知金、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计算,以及雇员被不当解雇时的可行追讨路径。


一、试用期在法律上是什么?

香港《雇佣条例》本身没有规定”试用期”这一独立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试用”二字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劳资双方在合约中自行约定的安排。

1. 试用期条款的常见写法

2. 法律意义

法院与劳工处普遍认同:试用期条款并不削弱《雇佣条例》赋予雇员的法定权利。换言之:

因此,试用期只是给雇主多一个观察期,不等于豁免雇主的法律责任。


二、试用期内解雇的合法理由

《雇佣条例》并未硬性规定”何为正当解雇理由”,但根据普通法与过往判例,雇主必须基于与工作表现、行为或业务需要相关的合理理由,方可合法终止合约。常见合法理由包括:

类别 典型情境 是否通常被视为合法
能力不胜任 工作表现持续未达合约要求、上级多次辅导后仍无改善 通常合法,但需有过程证据
行为不当 违反公司政策、旷工、欺骗、盗窃、不服从合理指示 通常合法,严重者甚至可即时解雇
业务需要 公司重组、部门裁撤、资金紧绌 合法,但雇主应尽量避免只裁新人
试用期表现评估不通过 主管评估认为不适合继续雇用 视乎评估过程是否公平、有否事先通知表现未达标

试用期特别提醒:避免”黑箱解雇”

由于试用期时长通常较短(多为1至3个月),不少雇主倾向在试用期满前直接通知解雇。这种做法本身合法,但若解雇前完全没有给予雇员改善机会,而被裁员工过往表现记录并无重大问题,劳工处或法院可能视之为”不合理”。

合规的做法通常包括:

  1. 入职前或试用开始时以书面方式告知评估标准;
  2. 试用期内给予中期评核(mid-probation review),列明不足之处;
  3. 让员工有合理机会改进;
  4. 解雇决定附上书面理由与终止日期。

三、通知期与代通知金:试用期内一样要付

《雇佣条例》第9条与第10条规定,无论是否在试用期,终止合约均须遵守”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1. 法定最低通知期

服务年期 法定通知期
试用期内(连续性合约首月除外) 不少于 7 天
连续受雇满 1 年但不足 3 年 不少于 7 天
连续受雇满 3 年但不足 5 年 不少于 1 个月
连续受雇满 5 年或以上 不少于 2 个月

注意:试用期内若仍在第一个月内,部分雇主可援引《雇佣条例》第10条中”试用期内首 14 日”的特殊安排处理(具体细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但实操上多数雇主直接按合约约定的通知期办理。

2. 代通知金如何计算

代通知金 = 最后一个月整月工资 × 通知期月数

若通知期为 7 天,则按比例计算(约最后一个月薪资的 7/30)。工资定义包含基本薪金、固定津贴及加班费等《雇佣条例》认可项目,但不包括酌情发放的花红、退休金供款等。

3. 即时解雇的特殊情形

只有当雇员犯有严重过失(如暴力行为、严重失职、触犯刑事罪行等),雇主方可无须通知或代通知金即时解雇。即便处于试用期,亦适用同一标准。


四、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试用期员工也能拿?

不少新员工以为”做不满两年就无钱”,其实不一定。

1. 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

根据《雇佣条例》第31R条,雇员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可领取长期服务金:

可见,试用期内的短期员工一般不满足”5年”门槛,故通常不涉及长期服务金。

2. 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根据《雇佣条例》第31B条,遣散费适用于:

试用期内若属”裁員”(例如公司倒闭或大规模裁员),只要满足 2 年服务年期门槛,仍有资格领取。但多数试用期内员工服务期较短,通常不会启动遣散费计算。

3. 试用期内可能拿到的款项清单


五、被不当解雇后,雇员的可行追讨路径

若雇员认为试用期内被解雇属”不合理及不合法”,可循以下途径处理:

路径一:与雇主协商

先以书面或电邮方式向雇主要求解释解雇理由,并提出补偿方案(如补发通知金、未结算工资、修改离职证明内容)。多数小型争议可在此阶段解决。

路径二: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

劳工处提供免费调解服务,劳资关系主任会约见双方协调。调解结果不具法律强制力,但多数雇主愿意配合。

路径三:向劳工处申请”复审”(Claims for Reimbursement / Unreasonable Dismissal)

针对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雇员可向劳工处处长提出申索,由劳工处调查并尝试与雇主达成和解。时限:一般须于解雇后 30 日内提出申请,逾期需有合理解释方可获考虑。

路径四:向小额钱债审裁处或区域法院提起诉讼

若涉及金额较大(如超过 7.5 万港元,可考虑区域法院;不超过 7.5 万港元则向小额钱债审裁处起诉),雇员可直接入禀法院追讨代通知金、欠薪、未付年假薪酬等。

实务提示:法院判案会一并审视雇主给出的解雇理由是否成立。若雇主无法提出合理理由与证据,雇员除了追回欠薪外,亦可能获得额外补偿。


六、雇主与雇员都应留意的实务清单

给雇主的建议

给雇员的建议


七、常见误区一次澄清

误区 真相
试用期 = 雇主可随时炒人 错误。须遵守通知期/代通知金与正当理由要求
试用期员工不享有任何解雇赔偿 错误。代通知金、未付薪资、年假薪酬一律照算
试用期内无年假 错误。年假按《雇佣条例》第39AA条按比例累积
试用期内疾病津贴不可申领 错误。符合”连续性合约”与病假日数门槛即可申领
试用期员工不能申索不合理解雇 错误。试用期内同样受《雇佣条例》第VIA部保障

试用期内被解雇,并不等于”雇主说什么都对”。香港《雇佣条例》对雇员的保护从入职第一天便已启动,试用期只是给雇主多一个观察期,不代表法律责任可被豁免。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了解清楚合约条款、解雇规则与补偿计算方式,才能避免在职场起步阶段踩进不必要的法律陷阱。

如本文所述,香港劳工法体系涉及多个条例与判例,个案细节可能影响最终结果,具体金额与门槛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香港大全 还有更多关于香港雇佣、签证与生活的实用指南,欢迎浏览查阅。

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多久?有没有法律规定?

《雇佣条例》本身没有规定试用期的长度上限,市场上多数雇主会自行约定1至3个月,部分岗位可能更长。试用期长短属于劳资双方在合约中自行约定的安排,并非由法律硬性规定,具体以雇佣合约所列为准。

试用期内被解雇,雇主要赔多少?

试用期内被合法解雇,雇主一般须支付代通知金(按合约或法定的通知期计算)、未发放的薪金、加班费及佣金,以及按比例计算的未放年假薪酬。至于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则须分别满足”服务满5年”及”服务满2年且属裁员”等门槛,试用期内的短期雇员通常达不到。建议查阅合约条款,并以劳工处最新公布的计算方法为准。

试用期还没过第一个月被解雇,可以不赔代通知金吗?

《雇佣条例》第10条对试用期内首14日另有特殊安排,实操上部分雇主会援引该条款处理;不过绝大多数雇主会按合约约定的通知期直接办理,例如约定试用期内通知期为7天,便会按7天支付代通知金。具体是否适用、金额如何,仍须以官方最新公布及合约原文为准。

试用期内被即时炒掉(没有通知),一定是合法吗?

不一定。只有当雇员犯有严重过失(如暴力行为、严重失职、触犯刑事罪行等),雇主方可无须通知或代通知金即时解雇。理由不充分便即时解雇,雇员可向劳工处申请调解或复审,亦可入禀法院追讨代通知金及其他欠薪,与是否处于试用期无关。

试用期被解雇后多久内要提出申索?过了期限怎么办?

针对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雇员一般须于解雇后30日内向劳工处处长提出申索;超过期限仍可提出,但需提供合理解释,劳工处会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涉及欠薪、代通知金等的法院诉讼,则另有时效规定,建议尽早行动并保留雇佣合约、薪金单、通讯纪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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