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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试用期内解雇工资结算争议

在香港,越来越多内地雇员通过高才通、优才、专才或 IANG 签证赴港任职。许多人入职时都会遇到合同里的”试用期”条款,也常在试用期被通知”不合适”而遭解雇。随之而来的疑问是:试用期内被解雇,工资该怎么算?代通知金要不要给?长期服务金有没有份?年假、医疗福利、MPF 雇主供款又怎么处理?

本文以《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为主轴,结合劳工处的官方指引,逐一拆解内地雇员最常踩中的几个工资结算争议点。


一、试用期在香港劳工法下的真实定位

许多内地雇员误以为”试用期”在法律上有特殊地位——解雇不用赔偿、工资可以打折、年假可以不算。事实上,《雇佣条例》并没有单独的”试用期法”。

试用期内,雇员只要连续受雇满 4 星期、且每星期工作不少于 18 小时,就已落入《雇佣条例》有关工资保障、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等多项强制条款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试用期只是合同条款,法律待遇与正式期并无本质差别。

关键概念:「试用」属于商业惯例,「雇佣关系」自第一天起即受条例约束。


二、试用期内解雇,雇主的法定义务

试用期内解雇仍需按下列逻辑处理:

1. 必须给出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不论是否在试用期,雇主单方面终止合约必须:

雇佣状况 法定最低通知期
试用期内 不少于 7 天
已过试用期(连续性合约) 视乎合约条款,通常为 1 个月

代通知金计算公式:

代通知金 = 通知期内平均每日工资 × 应付通知天数

平均工资取解雇前 12 个月内 任何连续 6 个正常工作日所赚取的全部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膳食津贴等)。

2. 必须支付到期工资

解雇日必须 立即支付 截至当日为止已累积的工资、加班费及任何应付但未发的款项。《雇佣条例》第 11 条规定,雇主最迟须在合约终止后 7 天内 付清。

3. 不可绕过有薪年假的比例结算

试用期内被解雇,雇主必须按 pro rata(按比例)结算雇员已累积但未放的有薪年假薪酬。

4. 不可扣回培训费、签证费等”入职成本”

如果合同写明”离职须赔偿公司培训费/签证费”,该条款在《雇佣条例》框架下通常 不可强制执行。劳工处明确指出:若扣款导致雇员实领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或属于不合理扣减,皆属违法。


三、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试用期雇员有没有份?

这是内地雇员最常误解的部分。

项目 试用期内被解雇可否领取?
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 一般 不可,需连续受雇满 5 年
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一般 不可,需连续受雇满 2 年 且属裁员

例外情形:若试用期内解雇涉及严重不合法理由(例如歧视、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等),雇员可向雇主提出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申索,由法院/劳资审裁处裁定补偿。


四、试用期工资可以打折吗?

不可以。

《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按合约支付约定工资,任何试用期折扣条款均无效。常见违规操作:

以上条款即使雇员签字同意,只要违反《雇佣条例》最低保障,皆属无效。

若雇主单方面克扣工资,雇员可凭 粮单(工资单)、雇佣合约、银行转账记录 等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


五、MPF 强积金雇主供款怎么处理?

雇佣期 MPF 雇主供款义务
受雇满 60 日前 雇主 无须 供款,但须安排雇员登记
受雇满 60 日起 雇主须按月薪 5% 供款(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若雇员在第 60 日前被解雇,雇主无需补缴;但若已超过 60 日,雇主须为该月供款。雇员离职时,雇主无权扣回已缴的 MPF 供款——那是雇员的归属资产。


六、试用期被解雇的常见争议场景

场景一:”老板说我不合适,第二天就叫我走”

场景二:”签了 3 个月试用,最后一天通知不续约”

场景三:”签合同时被要求承诺半年内不得离职,否则赔偿培训费”

场景四:”被解雇后只给现金、不出粮单”


七、争议处理四步路径

  1. 保留证据:合约、粮单、银行月结单、WhatsApp/电邮通讯、解雇通知副本
  2. 与雇主协商:先以书面列出欠付项目及金额
  3.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申诉:免费调解服务,地址覆盖港九新界
  4. 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起诉:争议金额不超过 8 人 6 个月以内可达 3 万人;无需律师,可自行出庭

提示:雇员若以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为由起诉,须在解雇生效日 3 个月内 提出,逾期可能丧失追诉权。


八、给内地赴港雇员的三点提醒

  1. 签约前看清试用期条款:通知期、年假起算、MPF 安排必须白纸黑字写清
  2. 离职前要求书面确认:解雇原因、最后工作日、应付金额最好以电邮形式留底
  3. 发现克扣速速行动:劳工处调解不收费,时效一般为 6 个月(工资追讨)或 3 个月(不合理解雇)

试用期不是法外之地,香港劳工法对工资结算、通知期、MPF、扣款限制都有刚性规定。清楚这些规则,才能在最短时间内厘清自己应得的权利与补偿。


结语

在香港劳动权益的细节里,常有”看着差不多、其实差很多”的灰色地带。无论是高才通、优才还是 IANG 抵港的内地雇员,试用期只是雇佣关系的起点,而不是失去保障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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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试用期被解雇,雇主要给代通知金吗?要给多少天?

要。只要雇员符合《雇佣条例》下的连续性合约条件(即连续受雇满 4 星期、每星期不少于 18 小时),雇主单方面解雇就必须给足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试用期内法定最低通知期不少于 7 天;代通知金按解雇前 12 个月内任何连续 6 个正常工作日的平均工资,乘以应付通知天数计算。

试用期被解雇,可以拿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吗?

一般不可以。长期服务金需要连续受雇满 5 年、遣散费需要连续受雇满 2 年且属裁员情形,试用期通常未达门槛。但如果解雇涉及歧视等严重不合法理由,可提出”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申索,由法院或劳资审裁处裁定补偿。具体申索时限与裁定向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试用期工资打折、加班费按 1:1 算,合法吗?

不合法。《雇佣条例》对工资及加班费有最低保障,试用期并不豁免。即使雇员签字同意,”试用期月薪打八折”“试用期内加班费按 1:1 而非 1:1.5 计算”等条款均属无效。如遇克扣,可保留粮单、合约及银行转账记录,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

合同写明离职要赔培训费、签证费,要不要给?

原则上不用。《雇佣条例》明确禁止不合理扣减;若扣款导致实领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或属于变相追讨”入职成本”,相关条款不可强制执行。雇主若强行扣发工资作抵偿,属违法克扣,雇员可循劳工处调解或劳资审裁处途径追讨。

MPF 强积金雇主供款在试用期内怎么处理?

受雇未满 60 日,雇主无须供款,但仍须为雇员办理 MPF 登记;满 60 日起,雇主须按月薪 5% 供款(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若雇员在第 60 日前被解雇,雇主无需补缴;若已超过 60 日,则须为该月供款。已缴的 MPF 属雇员资产,离职时雇主无权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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