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病假天数与工资支付规则
生病请假在港俗称”取病假”或”放sick leave”,但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对病假工资的发放设有严格的累积机制,与内地”按工龄计算医疗期”的逻辑完全不同。无论是在港工作的内地人、负责薪酬的HR,还是打算赴港打工的求职者,都需要理解这套”用一年、累积一年”的游戏规则,否则容易在离职结算时被少付工资。
核心前提:以下规则仅适用于按连续性合约(Continuous Contract)受雇的员工,即同一雇主连续受雇 4 周或以上,且每周工作 至少 18 小时。非连续性合约员工的病假待遇由双方自行约定,不受条例保障。
一、病假日是什么?
病假日(Sick Leave)是《雇佣条例》第 VII 部赋予员工的法定休息权利,员工因疾病或受伤不能工作时,有权放取病假日而不被解雇。
需要厘清三个关键概念:
- 病假日 ≠ 病假工资:累积足够病假日后,才有权领取病假工资(Sick Pay);病假日本身是带薪或不带薪,需视累积情况而定。
- 病假日 ≠ 工伤假:工伤(Compensation under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由另一条例规管,薪酬计算方式独立。
- 病假日 ≠ 年假/产假:三者分属不同法定假期类别,互不占用额度。
二、病假日累积机制:60 个月滚动计算
基本公式
- 每月可累积 2 天 带薪病假
- 累积上限 120 天
- 12 个月内最多可领取 36 天 已累积病假的工资
这就是常说的”120天累积、36天支付”——看似矛盾,但实际是两个不同维度的上限。
时间窗口如何算?
病假日的”可支付累积期”(Paid Sick Leave Accrual Period)以12 个月为周期滚动计算。员工每受雇满 1 个月,便累积 2 天病假,理论上工作满 5 年(60 个月)即可达到 120 天的天花板。
如果员工放取了某天的病假工资,雇主会从累积池中扣除相应的 1.5 天或 2 天(视乎支付比例),形成”用多少、扣多少”的滚动机制。
三、病假工资支付比例:四天制 vs 浮点制
香港病假工资并非”全薪”发放,而是按员工的累积病假总数分两段计算:
| 已累积病假日数 | 首 36 天 病假工资 | 之后的日子 |
|---|---|---|
| 累计达 36 天或以上 | 每日按平均工资 4/5 支付(约 80%) | 不支付 |
| 累计未满 36 天 | 每日按平均工资 2/3 支付(约 67%) | 不支付 |
简单说:累积超过 36 天后,前 36 天按 80% 发放;累积不足 36 天则按 67% 发放。无论哪种情况,超过 36 天的部分均无薪。
⚠️ 上表中的”36 天”指 12 个月周期内实际放取并领取工资的病假日;累积但未放取的部分继续保留在 120 天池中。
“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以过去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包括:
- 基本工资
- 加班费
- 津贴
- 膳食津贴 / 交通津贴(若属固定发放)
- 年终酬金(按比例分摊)
不包括:花红(酌情发放部分)、公积金雇主供款、遣散费性质项目。
具体计算公式为:过去 12 个月总薪酬 ÷ 该期间正常工作日总数(一般以 365 天减法定假日 17 天计算,约 348 天)。
四、申请病假工资的 4 个必要条件
员工要领取病假工资,必须同时满足:
- 病假超过 4 天:连续病假不足 4 天者,无薪(除非累积期内有不同约定)。4 天门槛是法定最低起点。
- 累积足够病假:员工必须已在累积期(即过往 12 个月)内累积到与病期相等的病假天数(比例按上节规则调整)。
- 有病假证明:符合以下任一即可——
- 注册医生 / 注册中医签发的到诊证明书(Medical Certificate)
- 雇主认可的其他适当证明
- 若公司自设驻诊医生,依其判断为准
- 在病假首天起 7 天内提交证明:逾期提交且无合理理由,雇主有权拒绝支付工资。
💡 实务提示:香港允许注册中医签发病假纸(Medical Certificat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这与内地部分公司”只认西医”的内部规定不同。雇主无权拒绝合规格的中医到诊证明。
五、常见情形 Q&A
Q1:员工入职第 3 个月就病倒,怎么办?
答:第 1–3 个月可累积病假 6 天,若需连续病假 4 天以上,需先按累积 6 天支付 67% 工资。但若累积仅 3 天而病假需 5 天,则只能支付 3 天的 67% 工资,剩余 2 天无薪(且不能预支未来病假)。
Q2:试用期内生病会被解雇吗?
答:病假期间雇主不得解雇员工,否则属不合理解雇,可被裁定补偿。但试用期内若累积病假不足,可能只获部分支付甚至无薪。
Q3:病假可以分期放取吗?
答:可以。例如 4 天累积病假可拆成”1 天 + 3 天”两次使用,但每次单独放取不足 4 天的部分通常无薪(除非公司政策更宽松)。
Q4:离职时未用的累积病假可以折现吗?
答:不可以。《雇佣条例》明确规定,未放取的法定病假不能折算为金钱补偿,无论合约如何约定均属无效。年假与代通知金则可以折现,病假不在此列。
Q5:长期病假超过 120 天怎么办?
答:达到 120 天累积上限后,理论上不再有新的带薪病假可累积。但员工可继续放取无薪病假,且雇主不得以此为由即时解雇(须按连续性合约的解雇程序处理)。
六、雇主与雇员的常见误区
| 误区 | 正确理解 |
|---|---|
| “病假一定有薪” | 仅连续 4 天以上 + 累积足够 + 有医生纸才有薪 |
| “病假工资全薪” | 多数情况下为 67% 或 80% 平均工资 |
| “中医纸不算数” | 注册中医签发的到诊证明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
| “累积病假可折现” | 离职时未放取的累积病假不可折现 |
| “病假可预支下一年” | 不能跨期预支,仅在 60 个月窗口内累积 |
| “工时不达标就没有病假” | 连续性合约员工无论全 / 半职均享有同等病假日 |
七、雇主违规的后果
若雇主无合理理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或错误解雇请病假的员工,员工可在事发后 6 个月内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或直接入禀劳资审裁处(小额索偿不超过 HK$15,000 适用)。常见裁决结果包括:
- 补发全部应付病假工资
- 支付额外赔偿(最高可达欠付金额的 1 倍)
- 不合理解雇的复职 / 补偿金
劳工处亦设有”雇员补偿科”处理工伤个案,性质不同于病假。
八、关键数字速查
| 项目 | 数字 | 备注 |
|---|---|---|
| 每月累积病假 | 2 天 | 连续性合约 |
| 累积上限 | 120 天 | 60 个月滚动 |
| 12 个月内最多支薪日 | 36 天 | 超额部分无薪 |
| 最低连续病假门槛 | 4 天 | 不足 4 天无薪 |
| 病假纸提交期限 | 7 天 | 自病假首天起计 |
| 工资比例(累积≥36 天) | 4/5(80%) | 按平均工资 |
| 工资比例(累积<36 天) | 2/3(67%) | 按平均工资 |
| 离职折现 | 不允许 | 仅未放年假可折现 |
九、实际操作建议
给雇员:
- 入职后第 1 年内若要请长病假,应先确认累积天数,避免以为有薪实际无薪的落差
- 看中医时主动索取列明日期与建议休息天数的到诊证明书
- 病假纸原件自行拍照备份,原件交雇主
给雇主 / HR:
- 病假工资应在下一次正常发薪日一并发放,不可无故拖延
- 拒绝支付前应先核实累积池、工资计算与到诊证明三项要件
- 解雇请病假员工前,务必先取得劳资审裁处的同意,否则风险极高
以上数字以《雇佣条例》及劳工处最新公布为准;若公司有更优的病假福利(常见于金融、专业服务行业),可叠加适用,但不得低于法定下限。
香港作为普通法系地区,雇佣相关的判例与时俱进,本文的「120 天累积、36 天支付」规则在过去多年保持稳定,但具体工资比例与累积公式的官方解读偶有更新。如果你还想了解香港的强积金(MPF)供款规则、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计算、连续性合约的认定标准等延伸议题,香港大全 收录了更多面向内地人赴港工作、生活的法律与生活指南,建议一并查阅。
常见问答
香港病假工资是全薪还是按比例发放?
按《雇佣条例》规定,病假工资并非全薪,而是按员工已累积的病假天数分两档计发:累积达 36 天或以上者,首 36 天按过去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4/5(约 80%) 支付;累积未满 36 天者,则按 2/3(约 67%) 支付。无论属于哪一档,超过 36 天的部分均不予支付。具体比例以《雇佣条例》及劳工处最新公布为准。
病假不满 4 天可以领到病假工资吗?
原则上不行。香港《雇佣条例》将”连续 4 天病假”设为法定最低门槛,连续病假不足 4 天者一般无薪,除非雇佣合约或公司政策另有更优约定。此外,员工还需同时满足”累积足够病假”及”持有合规格到诊证明”等要件,缺一不可。
注册中医开具的病假纸雇主可以拒绝吗?
不可以。香港允许注册中医签发到诊证明书(Medical Certificat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与注册医生所签发的证明具同等法律效力。雇主无权单方面拒绝合规格的中医到诊证明,但有权要求证明上列明看诊日期、诊断及建议休息天数等基本信息。建议员工看诊时主动索取资料齐全的纸本,并自行拍照备份。
离职时未放取的累积病假可以折算成工资吗?
不可以。《雇佣条例》明确规定,未放取的法定累积病假不能折算为金钱补偿,即使雇佣合约中另有约定,相关条款亦属无效。与年假不同,病假并不属于可于离职时折现的法定权益,因此员工在离职结算中无权就未用病假索取任何款项。
病假期间被公司解雇,员工可以怎样维权?
若员工在放取病假期间被解雇,可能构成不合理解雇,员工可在事发后 6 个月内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或直接入禀劳资审裁处(涉案金额不超过 HK$15,000 适用小额索偿程序)。常见裁决包括补发全部应付病假工资、额外赔偿(最高可达欠付金额的 1 倍),以及不合理解雇的复职或补偿金。具体追讨途径与时效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