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积金供款比例与计算细则
在香港受雇工作的内地朋友,薪酬单上几乎都有一笔”MPF”扣款——这就是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 MPF,俗称”强积金”)。它是香港退休保障体系的支柱之一,由雇主、雇员按月共同供款,再交由核准受托人投资滚存,到 65 岁退休或符合特定条件时才可提取。
很多内地职场人对强积金的印象停留在”工资里被扣 5%”,但实际运行规则远比这复杂:哪些收入要供、哪些豁免、最低和最高入息怎样计算、自雇人士怎么处理、离职后账户怎么跟人走——本文一次性梳理清楚。
重要提示:本文中所有数字以 2024–2026 年期间生效的法例为基准,最终具体比例与上限金额以强积金管理局(MPFA)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一、强制性供款的基本结构
1. 适用对象
强积金制度覆盖以下两类人士:
- 一般雇员:受雇于同一雇主满 60 天(含起聘日),且年龄介乎 18 至 64 岁
- 自雇人士:以自雇身份经营业务、且没有受雇于任何公司或机构
不适用情形:未满 18 岁、已满 65 岁、家务雇员、获准豁免的人士(如某些海外雇员、特定行业自雇者)、以及受雇期不足 60 天的临时雇员。
2. 核心公式:雇主 5%、雇员 5%
| 供款方 | 标准供款比例 | 计费基础 | 上限规则 |
|---|---|---|---|
| 雇主 | 雇员每月有关入息的 5% | 有关入息(Relevant Income) | 以 HKD 30,000 为上限 |
| 雇员 | 雇员每月有关入息的 5% | 有关入息 | 以 HKD 30,000 为上限 |
| 自雇人士 | 自身收入的 5% | 自雇应评税入息 | 同上 |
关键词:有关入息(Relevant Income)
指雇员因受雇而获得或累计的现金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佣金、花红、津贴、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假期工资等现金形式的酬劳。不包括:雇主提供的居所、教育开支、股份认购福利、遣散费中的某些部分、以及年终酬金中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部分。
3. 入息上下限的实际意义
强积金供款设有”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与”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两道分水岭:
- 最低有关入息水平:HKD 7,100/月(适用于一般雇员与自雇人士,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雇员月入低于此数,无须供款
- 但雇主仍须按有关入息的 5% 供款
- 最高有关入息水平:HKD 30,000/月
- 雇员与雇主均只按 HKD 30,000 为上限供款,超出部分无须供款
- 例如月薪 HKD 50,000:雇主供款 30,000 × 5% = HKD 1,500;雇员供款同样 HKD 1,500
举例:月薪 HKD 25,000(满 60 天受雇期)——雇主供款 25,000 × 5% = HKD 1,250;雇员供款同为 HKD 1,250,合计每月 HKD 2,500 进入强积金账户。
二、供款的计算细节
1. 计算的”时间粒度”
强积金供款以每个供款期(Contribution Period)为单位,雇主须按以下频率供款:
| 供款频率 | 适用范围 |
|---|---|
| 按月供款 | 大多数雇主 |
| 按 12 个月供款 | 仅有”豁免人士”资格的雇主(如根据《税务条例》获准延期评税入息的某些行业雇主) |
一般雇员按月供款时,每月供款额 = 当月有关入息 × 5%(受 HKD 30,000 上限约束)。
2. 受雇未满 60 天怎么办?
- 受雇第 1 天至第 59 天:雇主无须为你做强积金供款
- 第 60 天起:正式开始供款,首月按实际受雇日数比例计算(例如 7 月 15 日入职,7 月份供款 = 7 月 15–31 日的有关入息 × 5%)
3. 加班费与花红的处理
- 加班费、花红、佣金:属于”有关入息”,须纳入当月计算
- 实物津贴(如雇主提供的住宿、餐券):不属于有关入息,不计入
- 年终酬金:以发放当月入息处理,单独计费
4. 雇主代雇员扣款的限制
雇主只能在雇员同意的前提下,从其薪金中代扣雇员应承担的 5%。若雇主单方面从工资中扣除更高比例,属于违法。
三、自雇人士的特别规则
自雇人士同样适用强积金制度,但供款方式与受雇者不同:
- 供款比例:自身应评税入息的 5%
- 入息定义:自雇应评税入息 = 自雇业务在评税基期内的利润 + 折旧免税额调整(具体口径以《税务条例》为准)
- 计算基础:以评税基期为周期(一般对应财政年度),与受雇者按月供款不同
- 最低水平:若自雇应评税入息低于 HKD 7,100/年,无须供款;但仍须向受托人提交”无须供款通知”
- 最高水平:以 HKD 30,000 × 12 = HKD 360,000/年为年度上限
自雇人士的供款时机和税务评税基期挂钩,建议保留完整的损益账和评税通知书作为计算依据。
四、供款时间与雇主责任
1. 缴款期限
雇主必须在供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把雇员的供款,连同雇主自己的供款,一并转交到核准受托人。
2. 违规后果
雇主若逾期供款,可被罚款 HK$5,000 至 HK$450,000,并须就逾期款项附加利息。雇员若故意逃避供款,亦可能面临罚款与法律后果。
3. 投资选择:雇主与雇员的共同决定
- 雇主必须为新雇员提供至少 2 个强积金计划选项(其中至少 1 个须为强积金保守基金)
- 雇员入职后 60 天内 须作出投资选择,否则自动转入默认的”强积金保守基金”
五、累算权益的归属规则(”公司供款归谁”?)
这是内地朋友最关心的部分——公司那部分供款,离职时我能带走多少?
强积金账户中的累算权益分为三块:雇员的强制性供款、雇主的强制性供款、自愿性供款(如有)。归属规则按”完全归属”原则处理,但有一个关键例外:
长服金/遣散费对冲机制(MPF Offsetting)
- 雇主供款部分所衍生的累算权益,可被用作对冲雇员离职时根据《雇佣条例》应得的长服金或遣散费
- 这意味着:在雇主动用对冲前,所有权益名义上都属于雇员账户;一旦动用,实际可带走的金额会相应减少
完全归属的部分
| 供款来源 | 归属时点 | 是否可对冲 |
|---|---|---|
| 雇员 5% 强制性供款 | 始终归雇员,不可被对冲 | 否 |
| 雇主 5% 强制性供款 | 名义上归雇员,但可用于对冲 | 是 |
| 自愿性供款(雇员额外缴付) | 归雇员,不可被对冲 | 否 |
| 自愿性供款(雇主额外缴付) | 视乎计划条款;可纳入对冲 | 视乎条款 |
小结:雇员本人扣缴的 5% 是”完全归属、绝对属于你”的部分;雇主那 5% 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你的,但有被对冲长服金/遣散费的可能。
六、提取强积金的常见情形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雇员可申请提取累算权益:
- 年满 65 岁(法定退休年龄)
- 提早退休(60–64 岁,须以永久离开香港作为理由)
- 永久离开香港(须提交相关声明,并受最低领取期限限制)
-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死亡(由遗产承办人申领)
- 小额余额(账户结余不超过 HKD 5,000,且过去 12 个月内没有供款)
- 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每种情形都须向受托人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整个提取流程一般需要 4–8 周处理。
七、内地人来港就业的实操清单
| 步骤 | 关键动作 | 注意要点 |
|---|---|---|
| 1 | 入境后受雇满 60 天 | 起算日从首次入职日算起 |
| 2 | 雇主安排加入强积金计划 | 留意雇主是否提供 ≥2 个选项 |
| 3 | 60 天内完成投资选择 | 不选择则默认进入保守基金 |
| 4 | 每月核对工资单扣款 | 雇主代扣上限为 5% |
| 5 | 每年收到周年报表 | 核对供款记录与基金表现 |
| 6 | 离职时跟进账户转移 | 可选择转移到新雇主或保留在个人账户 |
| 7 | 满足提取条件时申请 | 准备好永久离港声明等文件 |
九、常见问答
Q1:内地来港的优才/高才持有人,第一份工就一定要做 MPF 吗? 是的,受雇于同一雇主满 60 天即开始适用,与签证类型无关。
Q2:公司说”我们额外帮员工多供 5%”是什么意思? 那是雇主自愿性供款(Employer Voluntary Contribution),不强制,归属与对冲规则视乎计划条款而定。
Q3:试用期内不供款合法吗? 若试用期内累计受雇未满 60 天,雇主可暂不供款;但一旦跨过 60 天门槛,必须从第 60 天起按规定供款。
Q4:跳槽时,强积金账户里的钱会被锁住吗? 不会。账户属于你本人,可以选择转到新雇主所选受托人,或保留在原受托人的”个人账户”内继续滚存。
Q5:我已经 60 岁,还能继续做 MPF 供款吗? 可以,但 65 岁后不再有强制性供款要求;雇员与雇主都可选择自愿性供款。
强积金制度是香港退休保障的核心,理解公司供款的比例、计算方式与归属规则,对刚到港的内地职场人尤其重要——这关系到未来几十年的累积,也关系到离职、退休、跨境流动时能带走多少权益。香港的退休安排与内地社保完全不同,规则细节繁复,建议入职初期就花时间把账户设置好、弄清楚供款路径,避免多年后才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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